工伤认定中认识的常见误区

2017-10-19 23:14关辉
今日财富 2017年22期
关键词:董某工伤保险工伤

关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企业用人方式也变得越来越规范,缴纳工伤保险已经成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由于经办人员没有有效认识《工伤保险条例》,以致无法确定实践工伤事故问题,申报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且其中最受争议的便是工作时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问题。

一、工作时间方面的常见误区

工伤事故纠纷是工伤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之一。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工伤事故。笔者选择了一些相似的案例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以致企业在工伤认定环节中对工作时间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但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也已根据实际情况解释说明了工作时间内涵,比如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便认定工作时间指的是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准备与收尾工作所需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必要休息时间等。《工伤保险条例》主要保障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作出有利于弱者的决定。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工作时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需要延长工作的时间;二是完成单位临时工作任务的时间;三是职工在工作场所从事准备性与收尾性工作的时间;四是在工作场所内,因满足人们正常生理需求及生活需求所进行的休息时间;五是因公出差时间;六是上下班途中的时间。

具体情况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分析,案例一中的李某是一位公司职员,公司上下班的时间为上午八点至下午五点,为了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在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后,李某下班后继续加班,但在晚上八点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去世。在此案例中,李某虽然不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但由于加班时间也被看做工作时间,因此符合“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的规定,其家属可以为其申报工伤,但由于李某发病时间超过了正常的休息时间,因此申报时应提供加班的证明材料。

案例二中的左某中午下班后在食堂就餐时,由于地面有水,滑倒后造成右腿骨折。在此认定环节中,很多人认为吃饭与工作不存在必然联系,因此不可视为工伤。但仔细分析后发现,吃饭与工作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以被看做工作的延伸,属于正常的生理需求,因此左某在食堂就餐以及往返途中的时间均可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因此可以申报工伤,但需要提供证人、证词以及受伤时间、地点、过程等信息。

案例三中某单位为了丰富员工的业务生活,在周末组织开展了排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职员张某左手骨折。本次案例中的张某表面看来是参加周末活动受伤,非工作日,且排球比赛与工作不存在必然联系,因此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在仔细分析后可以发现,此排球比赛由单位组织,张某响应号召参加比赛,因此属于临时性的工作任务,介因此张某可以申请工伤,但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比如单位组织比赛的书面通知等,以证明张某并非自主进行体育锻炼受伤,而是在单位组织活动中受伤。

通过分析上述三个案例可以发现,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存在一定的外延性,判断时应注意其是否与工作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

二、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常见误区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交通工具不断普及,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进一步扩大了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范围,将非机动车事故问题也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逐步扩展了上下班时间、具体路线以及交通方式等方面的认定范围,确保了时间与路线的外延性,具备人性化。同时,认为上下班途中到菜场买菜以及顺路接送孩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这也导致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上下班途中受到了伤害均属于工伤。下面通过几个真实案例分析上下班途中受伤并非都是工伤,案例一中的吴某为某公司普通职员,其认为下午已没有工作任务,因此中午喝了酒,但在下午上班时,临时接到通知取货,其存在侥幸心理,酒驾接货时因雨天路滑发生了车祸,抢救无效身亡。其家属认为吴某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因此应算作工伤。但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必须非本人责任,由于吴某属于酒驾,因此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便是吴某,不符合条例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必要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吴某车祸与公司指派存在直接关系,公司所担责任应通过民事纠纷认定。

案例二中的董某为某公司普通职员,下班后与同事一起到影院看电影,但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导致骨折,交警认定董某为次要责任,司机为主要责任。董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受伤,因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司法解释中认为上下班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处与住所处、经常居住处、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二是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处与配偶、子女、父母居住處的合理路线;三是在合理时间与合理的上下班路线途中,职员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基本活动;四是在合理时间以及其他合理路线中的上下班途中。具体认定过程中,特指地点、时间以及工作路线的合理性,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殊对待。在本次案例中,董某下班后首先去了电影院,之后在由电影院回家,此时并不属于合理路线的范畴。除此之外,董某看电影也不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因此董某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申报。

案例三中的钱某因家中有事擅自提前一小时下班,但在回家途中意外被一辆卡车撞伤,后经交警确认,此次交通事故卡车车主承担主要责任,钱某承担次要责任。对于钱某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存在不同说法。虽然钱某擅自早退,违法了公司的劳动纪律,但公司可以针对此行为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给予钱某相应处理。而工伤认定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工伤认定属于无过错认定,不能认为钱某违反了公司纪律及规章制度便判定其不属于工伤。钱某虽然存在早退行为,但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满足工伤认定性质。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员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交通事故均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虽然没有明确具体时间,但由保护弱者的角度来看,立法方面应作出有利于职工的法律解释。因此,钱某虽然在提前下班的途中遇到意外事故,但也可以理解为下班途中意外受伤,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下班途中的要求,满足条款中“职员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火车事故伤害”等认定工伤情形。

由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并非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均属于工伤范围,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二是目的在于上下班;三是在合理上下班时间内;四是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均属于认定的必要条件。由此,虽然劳动者上下班过程中存在早退、迟到行为,违反了劳动纪律,但只要满足上述合理路线及合理时间条件,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均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三、结语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便是时间、地点以及伤害原因,且其专业性较强,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为劳资关系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文章根据法律实际案件,分析了工伤认定环节中较易出现的误区,以期对职工提供更多的借鉴依据。(作者单位为陕西陕煤澄合矿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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