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趋势分析及发展建议

2017-10-23 07:32李煜
时代金融 2017年27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

【摘要】近年来,合规与监管是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主题,监管机构陆续下发多项监管政策及开展专项排查工作,以规范市场发展,未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环境将日趋完善和严格。本文在梳理国内互联网金融现行监管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国际监管经验,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具体发展方向,并进一步研究监管环境变化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对传统金融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功能监管 行为监管 行业自律

近期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再次提及“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这已是自今年4月25日习近平指出要“重点针对金融市场和互联网金融开展全面摸排和查处”后,总书记再一次提及“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凸显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为落实总书记要求,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国务院将原计划于2017年3月完成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延期一年,体现了监管层坚持速度服从质量、规模服从规范的审慎态度。同时,加强监管也为传统金融企业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本文通过系统性的梳理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结合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向,为传统金融企业互联网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意见与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及风险特殊性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井喷式发展,整体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形成阿里系、京东系、腾讯系及平安系等包括互联网企业、传统金融企业在内的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范围已涵盖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消费金融、股权众筹等金融领域,并不断向产融结合、混业经营等方向发展。

由于互联网公开性与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的冲突、分业监管体制与混业经营现实的冲突、金融行业“风险厌恶”与互联网行业“冒险精神”的冲突及网络的风险放大效应,使互联网金融不仅与传统金融产品同样面临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IT风险外,还具有较强的风险特殊性。

(一)风险隐蔽性更强

互聯网金融经营行为高度虚拟化、数字化,产品形态众多,传统监管手段相形见绌,使违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如部分平台采用自融、设立资金池等方式,以互联网金融之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于中间账户监管不到位,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及时发现。

(二)风险交叉传染性更强

信息技术已将互联网金融多业务、多主体串联起来,信息传递或资金转移均更加迅速,严重削弱了传统分业经营的风险天然防范性,放大了风险的交叉传染性。

(三)风险可控性更差

网络时代,信息以光速传播,风险亦然。因此,相关风险一旦爆发,可以利用的纠错时间与回旋余地极小。如对“e租宝”事件的调查发现,成立仅半年,该平台累计交易金额便高达到700多亿,参与投资总人数超90万,扩张速度远超传统渠道。

(四)风险社会影响巨大

构建于开放网络之上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聚集了规模庞大的用户群体,与传统金融之间、与其他行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系统性风险对金融市场乃至实体经济有很强的外部性。如余额宝、财付通等多家互联网理财平台用户规模早已过亿,陆金所等网贷平台用户规模近3千万,一旦风险爆发,社会影响巨大。

以上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也凸显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既是维护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

近年来,监管层以“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为原则,围绕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制定诸多监管政策,以完善监管制度。

(一)明确“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监管底线

针对以互联网金融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频发的问题,监管层多次出台政策文件,从平台经营规则、设定借款余额上限、加强中间账户管理等多个角度对平台的经营行为加以监管,防止平台异化。

(二)防止风险交叉传染,打击规避监管的行为

近年来,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集团化”发展,经营多种金融业务,通过多层嵌套、多次包装,规避监管,积累了较大的风险隐患,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对此,监管部门,一方面进行了专项清理整治;另一方面,要求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同时,对多层嵌套的业务,要求实行“穿透式”监管,透过表面现象看清业务实质,综合全流程信息来判断业务性质,执行对应监管规定。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和信息安全保护

互联网金融主要依赖于虚拟化经营,消费者在权益保障方面面临诸多困境,如信息严重不对称,缺乏产品辨识能力,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等,维权困难。

目前,监管层逐步从建立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完善金融服务标准,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等多个层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同时,针对相关资金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削弱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总体来看,合规与监管一直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主题。监管层希望通过完善监管政策,加强监管力度,整饬发展环境,遏制风险蔓延,规范行业发展,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监管不足。

一是政策的系统性不足,对行业发展的指导不够,大多采用风险倒逼的事后监管方式,使市场参与主体面临一定的政策风险;二是政策的兼容性不足,难以应对丰富而又多变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形态;三是缺少严格的准入制度和行为监管,使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四是缺少综合性的消费者保护体系。endprint

因此,为了更好的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扬长避短,引导其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监管层将借鉴国内外经验,制定更加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实践

美、英等国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发源地,已走过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初的监管空白期,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监管体系。为此,本文主要以美国和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为例,对比分析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差异,为研究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发展方向提供基础。对比来看,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一)强调监管统一性原则

与我国通常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设立专门的监管政策不同,美、英等国家主要是通过增补法律条文,使原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并尽量坚持线上、线下业务的对称监管。

(二)以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为主,监管思路清晰

美、英等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思路可以归纳为,按照互联网金融各个业态的实质功能和风险特征进行差异化监管,同时实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行为监管。

(三)發挥行业协会在自律监管中的作用

与我国主要依赖于行政监管不同,英国先后成立P2P行业协会、众筹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通过制定严格的行业操作细则,并及时对行业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监督,已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力量,有效保证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四)对消费者的保护十分全面

相比于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政策、处理机构相对分散、粗放而言,美、英等国均专门设立了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处理各类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申诉。同时,通过制定限额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消费者隐私保护制度等多维度的保护政策,建立了完善的消费者保护体系。

(五)注重平衡监管与创新的关系

美、英等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一直持鼓励态度,并不断通过创新监管机制,保护金融科技的发展。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率先推出的“监管沙箱”项目,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安全测试环境和“监管实验区”。这一监管手段的创新,成为平衡监管与创新的重要机制,目前已被引入到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趋势分析

结合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实践及政策储备,本文初步判断,未来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在延续前期整治工作、保持强监管态势的基础上,在如下方面,逐步完善监管机制:

(一)将逐步统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监管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互联网金融的低准入门槛及与传统金融的非对称监管是当下诸多行业乱像的根源。目前,银监会已要求网贷平台,在备案基础上,必须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保监会也已要求互联网保险机构持牌经营。人民银行自今年5月以来已注销多家公司的支付牌照,未来在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准入条件也将逐步提高,并借鉴国际经验,统一监管标准。

(二)推行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为的过程把控

一方面,“穿透式”监管的思路将扩展到互联网金融的各业务领域,避免由于业务形态的简单变异,即面临监管空白的窘境。另一方面,将以目前的事后监管为主,转变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行为监管。

保监会已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对互联网保险机构提出了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银监会也将在2017年内推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将“自律披露”上升到“依法披露”的高度,预计未来各业务领域均将明确并严格信息披露要求。

(三)发展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鉴于行政监管受限于资源等问题,难以全面覆盖互联网金融的各领域,我国将借鉴国际经验,发展行业自律。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人民银行指导下,加快推进自律管理体系、信息披露规范和金融数据统计标准的建设,有望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中的积极作用,成为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

(四)进一步平衡监管与创新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及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满足了经济发展多元化背景下的多层次金融需求,是金融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抓手,也是提升我国金融竞争力的重要途径。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范,我国将借鉴国外创新监管的经验,在监管与创新之间探索平衡点,引导有利于消费者的金融科技创新。

(五)将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

我国将互联网金融定位为普惠金融,将涉及众多相对弱势的金融消费者。因此,未来我国将参照欧美国家的经验,逐步建立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隐私保护规则、投诉处理机制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更加扎实和全面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总之,监管机构将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准入制度、行为规范、信息披露、资金流向、信息安全、消费者保护等多个角度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

五、对传统金融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相关建议

监管环境的日益严格,将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一是监管标准不断提高,市场迎来真正发展期,为具有资本优势和风控优势的传统金融企业提供机遇;二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营与合规成本将大幅提高,传统成本优势不在;三是行业自律将在规范行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传统金融企业应顺应监管与市场的发展趋势,部署互联网金融业务,更好应对未来金融市场的竞争。

(一)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规划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方案

传统金融企业应系统研究制订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方案,力争将传统金融优势延伸至网络空间,把握市场机遇,将互联网金融打造成为推动业务发展的新动能和新增长极。

另外,传统金融企业应就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强与监管部门、标准化组织、行业协会及金融同业的合作。一方面,提升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发展方向、路径和节奏的把握能力;另一方面,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各子业务的准入制度、金融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规范等领域的标准建设工作,反映公司利益诉求,贡献发展智慧,提升行业影响力,占据发展制高点。endprint

(二)抢抓牌照资源,拓展战略空间

监管趋严,将使牌照资源日益稀缺,传统金融企业应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本优势、专业优势,抢抓日益紧张的牌照资源,如互联网保险、网络银行、网络借贷、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多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经营资格。一方面,有利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得天独厚的市场和技术条件,推进综合经营战略,构建互联网金融生态圈,满足互联网金融“集团化”、“生态化”的竞争要求;另一方面,为未来发展提供更大的战略选择空间,使业务发展具有更强的主动性。

(三)发展金融科技,提升精细化运营水平

随着监管政策的落地,互联网金融平台无论是从数据获取、系统运营、信息披露到消费者保护等各方面的合规成本将大幅提升,传统意义上的成本优势减弱,粗放式经营将无以为继,应在坚守合规底线的基础上,依托金融科技,提升精细化运营水平。

一是降低运营成本。以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为基础,积极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的产品形态、精准营销和业务运营,实现自动化、智能化、智慧化的线上金融服务,充分释放金融科技在实现低成本、差异化服务方面的内在价值,适应低值、高频的互联网业务场景。

二是提升综合经营活力。依托互联网平台得天独厚的市场和技术条件,深入推进综合金融经营战略,通过构建融融结合、产融结合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以数据资源为基础,全方位甄别和挖掘客户潜在金融需求,提升用户价值。

三是推动管理模式变革。借助于金融科技的应用,重塑业务流程和资源分配机制,面向用户服务,提升组织效率,培育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的日益规范,为传统金融企业互联网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与机会,传统金融企业应把握这一发展机遇,将线下优势向线上迁移,为未来竞争提供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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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煜(1982-),女,满族,吉林四平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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