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权法思想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影响

2017-10-23 14:08赵小婉
现代交际 2017年20期
关键词:影响

赵小婉

摘要:神权法思想是在初民社会由于人们对自然认识水平有限,对很多事物无法认知、解释,而产生的一种对于天、神乃至某种自然现象的盲目崇拜。用神的旨意作为评判事物是非的标准。“天命”“天罚”等观念,都是神权法思想的体现。统治阶级宣扬神权法思想目的在于给自己的统治寻找权威来源。神权法思想最早起源并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随着“德”被纳入到法的权威来源体系,西周开始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等思想,神权法思想逐渐走下神坛,但是它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以至于后世提出的“德”“礼”“法”思想也有着浓厚的神权法思想的印记。

关键词:神权法思想 中国传统法文化 影响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20-0077-02

一、神权法思想的来源(法的正当性来源)

历史上关于中国古代法的来源也有诸多论说。历代统治者都在论述自己统治的权威性。史籍对远古神话的记载表明,原始部族时期尚未产生发展,但是初民的原始思维中已经有了对自然尊崇的思想。上古时期人民少而禽兽多,人们不堪禽兽之害,传说中具有超自然能力的动物或拟制人神遂被视为原始部落的图腾。传说中炎帝“人身牛首”,《山海经》中也记载黄帝“人面蛇神”等叙述,都表明了上古时期人们已经有了借助于自然力量的意识。人类社会早期的习惯法多带有原始氏族规范的印记,有了天和神的观念,成为最初的神权法的来源。

中国神权法始于夏代。禹传子,家天下。为了稳定和威慑民心,为了让父子相传的即位制度找到一种合理的解释。鼓吹法的权威来源于天,主张“王权天命”的神权法思想。《尚书·甘誓》记载,夏启“赏于祖”、“戮于社”,对部族管理中实施惩罚时借用上天及鬼神的权威,以示替天行道。夏代开始鼓吹“君受命于天”,他代表了“天命”,他尊“五行”(金、木、水、火、土),敬“三正”(天、地、人),称有扈氏捍卫族选公推制度“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在征讨有扈氏时,称其“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怠弃三正就是不重用大臣)。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宣传他们秉承“皇天”之命来统治人民,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赋予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审判传统,带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

二、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进一步发展

中国的神权法在殷商代进入高峰。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于世。商代夏,统治者为了证明政权的合法性,扩充了王权天命的观念,提出“天命天罚”,发展了神权法思想。“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汤修德……汤乃践天子位,代夏朝天下”。商代把“天”“天命”寄托于“帝”或“上帝”,将“上帝”奉为神灵并与自己的祖先共同祭祀。商代统治者自视为上天的后代,通过将商王意志转化为上天意志以获得神圣权威。《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随着殷王权的加强,还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上帝。所有国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必须占卜鬼神来做决定。殷商统治者的此举旨在控制民众的思想、稳定统治者的统治秩序,“天神”与“祖先”合而为一,把统治者的意愿与上天的意愿统一起来结合在一起,借以强化王权的统治秩序。中国的甲骨文,主要就是殷王及其文官向上帝祈祷占卜的卜文。如“贞(卜问):王闻不惟辟,贞:王闻惟辟”;“兹人井(刑)不”。借以表明殷王的一切决定都是上帝的旨意,实质上是给殷商的统治者涂上一层神秘的色彩,以期达到让民众认为遵从商王的旨意就是遵从上天的旨意,借以强化王权。

殷商神权法最大的特征在于,往往强调殷商贵族和上帝之间的关系密切。能够经常在上帝左右。甚至宣称他们的祖先就是上帝的子孙。《诗经·商颂》的《长发》载“有戎(殷先妣简狄)方将(成长),帝立子生商”;《玄鸟》也载:“天命玄鸟(即燕,商族图腾,简狄吞食玄鸟卵生商先王契)降而生商”。这样他们便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并为垄断神权提供依据。

三、西周的神权法发展

周代时期神权法思想进一步发展,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周朝通过讨伐商朝而取代其統治地位,打破了商朝提出的“君权神授”的观念,需要为自己统治合法性提出新的理论依据。所以周朝的统治者鼓吹“天”和“上帝”不是哪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而是全体民族所共同拥有的。“天命糜常”“惟德是辅”,成为周代关于法律的思想来源。只有具备使民众归顺的德行,才能够获得上天的青睐,天命就会降临。过去殷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但后来的殷王“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而周王有德,故“皇天上帝改厥元子资大国殷之命”而大命文王。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为上天选中的天命所归之人。

夏商之间的权力交接时,其社会制度变革矛盾激烈程度不如后来,范文澜先生也认同了王国维先生的“夏商之间的政治文物的变革,不像商周间那样剧烈,商周间大变革……是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夏商两代的变革起源是不同的,夏是废“族选公推”而自封为“王”,商是推翻夏朝的统治夏取而代之。这证明了夏商之间的权力交接其社会政治制度变革矛盾激烈程度不如后来的事实。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西周开始衰落的,西周提出“以德配天”的口号,为自己取代商朝的统治提供正当性的理论依据,用“德”的观念改进了传统的天命观,同时这也是对神权法的动摇。正是因为夏商统治者虽得天命,但是不注重德行,所以天命即转移到周。统治阶级逐渐意识到德治的重要性,并逐步重视民意的方向。所以采取了以理入法、以德治国的理念,同时使盛行于夏商时期的神权法逐步转化为家族法和理论法。

四、神权法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影响

(一)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战乱纷争而导致的“礼崩乐坏”,社会处于急剧变革的时期,在当时的社会情形下,各个流派对如何重建社会秩序阐述着自己不同的观点。但是由于各国间的相互征伐,强权和霸权成为当时最有效的社会控制模式。仅《春秋》中记载的军事行动就有近500次,司马迁在《史记》中记载“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深刻地反映了春秋战国时期动荡的社会现实。直至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天下,建立了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摒弃了天道是法的权威来源的思想,采纳法家学说,推行“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迅速恢复了社会秩序。但是秦朝历二世而亡,短暂的法治统治如昙花一现,最终淹没在中国封建统治的历史长河中。从两汉开始,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德命配天的“天人感应”思想。春秋以降的儒家顺应时代变迁对周代“以德配天”的天命转移思想作出新的解释,在不否定天的意志性的同时,肯定人的地位与作用,逐渐形成新的儒学天命观。正式确立了中国封建统治者的法律权威的来源,自此以后的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的法论证方式,都在天、人、德、礼的框架中进行着。无论是《永徽律疏》中确立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还是宋朝对于理学的解释,重新定义礼、仁、义、道、性、天道、法等概念,指出“法者,天理之当然者也”,都将天意与道德放在首要的地位。endprint

(二)对法律形式的影响

夏商周时期由于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上天,统治者假借天意进行立法。统治阶级宣称,法律是由上天制定的,他们只是代替天来实行。“法由天定,王代天而实行”,在这一时期,法律的形式主要是王命。法律的主要形式是诰、誓、命、令等形式。誓,是君主在战时进行发布的命令,如《书·甘誓》中记载夏启在发动对有扈氏的战争时说:“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躬行天之罚”。“诰”,是告诫的意思。主要是君主向部属发布的命令或指示。周公辅助成王东征讨伐“为乱”的管叔、蔡叔等人,定乱后以“大义告天下”,称为大诰。刑也是一种法律形式,周公作《吕刑》进行立法。后世统治者继承了此种法律形式,秦汉以来的命、制、令、诏都是以君主发布的命令,并以其作为最高效力的法律。朱元璋颁布的《大诰》,也是继承了《尚书》中的“大诰”来对臣民发布训诫,并具有超越刑律的地位。

(三)对法律实施的影响

神权法思想中,法的权威来源于上天,君主是代天行罚。《尚书·诏告》中说:“有夏服天命。”《尚书·甘誓》中记载,夏启“伤于祖”“戮于社”,借助上天的名义对民众实施惩罚,以示替天行道。秦汉以降,君主自称为“天子”以示自己为上天之子,代表天的旨意教化子民。各家学说采纳了神权法思想中的天命神权理论,建立了有利于维护封建集权的专制制度,把封建等级制度、政治秩序神圣化为不可抗拒的天意,以“天人感应”赋予了君主至尊无上的地位,鼓吹封建君主的统治是顺乎天意,强调君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成为统治者统治的理论依据。

随着时代的变迁,神权法思想最终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但是它也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来源和制度构架体系,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蒙上了神秘的色彩。

注释:

①陈晓枫.中国法制史[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②尚书·汤誓[M].北京:中华书局,2012.

③诗经·商颂·玄鸟[M].北京:中华书局,2015.

④司马迁.史记·夏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2014.

⑤陈晓枫.中国法制史[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⑥尚书·周书·召告[M].北京:中华书局,2012.

⑦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⑧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M].北京:中华书局,2014.

⑨陈晓枫.中国法制史[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⑩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徐德明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

B11尚书·甘誓[M].北京:中华书局,2012.

B12张国妮.试论中国神权法思想的起源、发展与演变[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

责任编辑:孙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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