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主导债转股机制探讨

2017-10-23 15:56曹文静
时代金融 2017年27期
关键词:债转股优势银行

【摘要】在我国推行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实行债转股成为企业“去杠杆”的重要工具。本文就我国实行债转股的背景,银行主导债转股的优势进行了阐述,并就银行主导债转股存在的问题及银行主导债转股机制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银行 债转股 优势 问题 机制

在债转股过程中国家通过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由其购买银行持有企业的不良资产,由AMC持有企业的股权,从而解除债权人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李克强在2016年的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和“两会”上两次提出市场化债转股。

一、当前债转股背景

(一)经济下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三期叠加”时期,宏观经济结构性改革向纵深推进,国内出现宏观经济增速趋稳的情况,GDP同比增长率从2010年的10.3%降至2016年的6.7%,降幅明显。

(二)企业杠杆率不断攀升

我国全社会各部门债务杠杆率上升迅速,非金融企业的债务杠杆率占GDP比重也在不断上升,从2015年的156%上升到2016年的160%左右,而2008年仅为98%,可见企业的债务压力巨大。

(三)银行不良贷款持续增加

据银监会的统计,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截止到2016年末为15123亿元,同比增加21.15%;不良贷款率1.74%。同时,上市银行的逾期贷款也大幅上升。

(四)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近年来在三期叠加的宏观经济经济大背景下,很多企业运行困难,甚至现金流不能覆盖借款的利息,造成债务违约。并且近年来企业的杠杆率不断提高,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治理结构、转变经营机制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迫在眉睫。

二、银行主导债转股的优势

(一)信息优势

商业银行作为现代社会经济运转的枢纽,每天与各种各样的企业及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往来,因而掌握了企业及金融机构的大量信息,具有信息上的优势,因而银行可根据其对企业的了解情况判断是否接受企业的债转股请求,若银行判断该企业为经营不善,且无回转余地的僵尸企业,可拒绝对其实行债转股,避免信息不对称风险。

(二)筹资优势

商业银行作为存款与贷款的中介机构,在金融机构中具有重要地位,可以筹集大量资金,并且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积攒了良好的信用,筹资成本相对较低。在实行债转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运用自己的筹资优势,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保留足够的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实行债转股。

(三)风险分散

商业银行从事的业务规模大,种类多,可以很好的分散风险。当商业银行对多家企业或机构进行债转股时,可能在某个企业亏损,但由于参与债转股企业较多,商业银行很可能在其他债转股中获利。

三、银行主导债转股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在法律规定的处分期限内对商业银行被动持有企业的股权规定的风险权重为400%,2年之后上升到1250%,而对商业银行正常贷款规定的风险权重仅为100%,这会影响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若监管部门放松对银行债转股的资本占用的监管,会违反巴塞尔协议Ⅲ。

(二)混業经营的风险

一般要进行债转股的企业资金链上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接受将自己的债券转为股权后,债权人可能会成为这些企业的股东,但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方面比在实体运营更擅长,由于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并不了解,介入企业的管理运营不会对企业的运营带来显著的效果。债转股后银行、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如何处理,如何进行合并存在问题;银行是否具有足够的管理能力;银行和企业之间风险如何隔离都需要经过慎重思考。

(三)关联交易问题

进行债转股后银行可能持有企业的股权的同时还是企业的债权人,这会带来严重的关联交易。因为银行的债权收益和股权损益此消彼长,会掩盖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当银行与企业的董事会或管理层换届后,银行与企业的外部股权管理和内部的经营责任及利益划分更为混乱。

(四)银行收益无法保证

首先,若银行作为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收到一定的利息,如果将债券转为股权,因为股权的股息分红是不确定的,若将股票卖出其投资损益也无法确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若企业当期产生的利润无法覆盖当期债务成本及优先股股息就不能分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进行债转股的企业几乎不进行股息分配,通过股票价格的上升去获利更是充满不确定性。其次,银行在贷出款项时会要求一定的抵押品或第三方的担保,但转为股权后,这些抵押品将不能由银行去处置;并且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时要优先清偿债权,其次是优先股股权,最后才是普通股股权,这样银行当初贷出的资金可能无法收回。最后,若进行债转股的企业为非上市企业,由于其股票流动性差,银行退出较为困难。

四、银行主导债转股机制探索

(一)慎重选择债转股对象

在确定哪些企业的债券转股权后,政府应该减少行政手段的使用,依靠市场进行调节。在本轮市场化债转股中,建议政府在制定“底线标准”后,在债转股企业、转换比例、转股价格方面由银行自主进行。

应选择国家鼓励发展、具有市场前景、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高技术含量、地方龙头企业、财务危机是暂时存在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企业转股后预期股权价值现值应当比当前债权处置价值高;企业有整合价值或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企业或行业。

(二)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进行市场化债转股要做好整体的规划,合理协调各参与方利益,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金融监管部门要明确股权约束机制,限制银行的持股数量约定最高持股比例,例如,确定银行业不良贷款债转股比例、确定单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转股比例、确定单家企业债转股比例等,防止实际操作中的利益绑定。应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手段,在各个方面对企业进行严格约束,谨慎的控制风险。endprint

(三)丰富股权退出机制

股权退出是债转股的最后环节,决定了债转股能否有效发挥去杠杆和调结构的作用。在股权退出中,首先,应重视传统的股权退出方式,如:股权回购、管理层收购。其次,要建设丰富的资本市场,如通过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丰富股权退出渠道,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进入债转股过程中。最后,试着建立优先股的二级市场,促进优先股在二级市场中流通转让。建议在债转股过程中要明确优先股转为普通股的适用情况,然后通过较成熟的普通股实现退出。

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商业银行可充分借助于AMC,将其持有的不良贷款转让给AMC,由AMC持有股权;同时商业银行也应该利用自身已经或者正在进行的综合化经营的优势,在商业银行内部选择已有的主体或成立新主体,如建立自己的AMC;选择证券公司作为债转股后的股权持有者;如果是短期持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及商业银行的股權投资基金等方式对企业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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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曹文静(1991-),女,汉族,河北人,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金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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