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干涉浅析

2017-10-30 12:04何樵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25期
关键词:人道主义国际法人权

何樵

摘 要 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政治的热点,也是在国际法上一直有争议的问题,中西方学者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注和争论没有停止过。人道主义干涉问题,涉及国际法、国际原则和国际关系。本文从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界定、中西方对其合法性的争议以及人道主义干涉可能与国际法原则冲突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 国际法 人道主义干涉

中图分类号:DF982 文献标识码:A

1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界定

人道主义起源于拉丁文“人道精神”一词,其正式出现于十四世纪末的西欧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萌芽时期。我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将人道主义定义为“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的思潮和理论,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哲学范畴。”

国际上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看法并不一致。十六世纪,国际法权威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里曾指出“如果一个统治者对他的臣民进行迫害,以至于没有人能在这种迫害中受到保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社会就可以行使那些被天然地赋予的权利。”这被认为是早期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權威性陈述。

《牛津法律词典》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或多个国家使用武力手段干涉另一国内部事务,目的是让被干涉国实行更人道主义的政策。”

近现代以来,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在《奥本海国际法》(第九次修订版)中将“人道主义干涉”界定为“当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地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或一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力机构(即该国政府或国内其他政治权力组织)、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涉行动。”

2中西方学者对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不同认识

由于在价值观、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中西学者对于人道主义干涉有不同界定,对其法律地位、合法性也存在不同认识。

在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问题上,西方有不少有代表性的观点。奥本海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不合法但合理,人道主义干涉更多出于政治和哲学领域的考虑,依据正义、道德和迫切的需要,并非源自国际法,若一国犯有对本国人民实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至于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震撼人类,那么为人道而进行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安东尼奥·卡塞斯的“新国际法规则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虽然尚未获得国际法承认,但正逐渐形成一项新的国际法规则”; 方廷尼认为“虽然对于在何种条件下能够诉诸人道主义干预,以及人道主义干涉应该采用何种手段存在很大分歧,但是人道主义干涉原则本身已经被广泛接受为国际法习惯的组成部分” 。

我国理论界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根源、实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普遍地探讨。

有学者指出,“人道主义干涉”中人道主义的标准、由谁来决定、由谁干涉、采取何种干涉手段、谁来确定干涉的范围和规模等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人道主义干涉不是“灵丹妙药”,复杂问题单靠人道主义干涉来解决难以奏效;有观点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应予以规范。例如一国犯有对本国人民实行残暴迫害的罪行,以致否定他们的人权并震骇人类良知,这种行为就不再是纯属该国管辖的事务,人道主义干涉就可能为法律所允许;还有学者认为有必要对人道主义进行严格规制,进一步提出使人道主义干涉合法化的标准。

从相关争议看,西方国家试图从政治、道德等角度肯定合理但不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非西方国家主张维护现行国际法基本准则,反对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借口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策。

3人道主义干涉与国际法原则可能存在的冲突

首先,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原则可能存在冲突。人权与国家主权相互依存,人权问题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国内问题,它还有国际性的一面。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原则可能存在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可能侵犯一个国家对内行使最高统治权、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另一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可能侵犯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的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的权利。

其次,人道主义干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可能存在冲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一个国家独立的必然结果和国家平等的必然要求。“不干涉”意味着国家之间不能以任何借口相互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干涉包括了一切形式的干涉,人道主义干涉自然也包括在内。但是,由于人权问题并不是完全归在国内管辖权里的,因此,判断人道主义干涉行为是否出于人权的国际保护应有严格的标准,这个标准不仅包括一国侵犯人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构成了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的威胁,还包括一国负有已批准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义务。因此,在国际实践中,对人权进行国际保护,不能以人权保护为幌子,对他国进行内政干涉。任何人权外交如果以人权为借口,违背国际法原则,就是对一个国家主权的侵犯,混淆了主权与人权之间应有的界限和差别,就是干涉别国内政。

参考文献

[1] 时殷弘,沈志雄.科索沃之后:人道主义干涉的道义和法律限制[M].法律出社, 2003 .

[2]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M].王铁崖等译.第9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

[3] 何汝壁.西方政治思想史[M].甘肃人民出版, 1987 : 127 .

[4] 尹璐.试论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干涉[D].中国政法大学,2011.

[5] 张维娟.试论人道主义干涉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D].中国政法大学,2008.endprint

猜你喜欢
人道主义国际法人权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人道主义思想
跟踪导练(一)5
论人权的代际划分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
极度生存状态下的人道主义
论社会组织的人权价值
论人权的三个化身
《双城记》人道主义中的善与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