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收的影响

2017-10-31 18:07张琰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22期
关键词:税收筹划营改增

张琰

[提要] 企业减轻税负,获取更多税后收益需合法避税,即科学税收筹划,营业税改增值税使税法相关规定发生变化,为企业税收策划提供了一定空间。本文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为“营改增”企业提供一些思路。通过按现行税法设计的案例,得出“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等问题。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筹划;减轻税负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9月15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我国财政体制的一项紧要税改,提升了税收制度的服务质量,加深了各产业的分工合作,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得到不断提高,使利益分配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营改增”的实行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将为特殊行业和特殊群体带来可观的节税额度,很多企业都应及时针对政策调整原有的税收筹划,否则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

一、“营改增”政策的现实意义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营改增”前,对于商品和劳务流转额征收的主要税种就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在整个社会经济大家庭里各个行业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对于各产业间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在凸显出的弊端,成为了协调各产业分工的阻碍,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抵扣机制作用日渐显现。“营改增”前,有的企业征收营业税有的企业征收增值税,这种局面下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会受到限制,可能会造成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断裂,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营改增”实施后,取消了营业税,全部企业相关项目都统一征收增值税,这有利于统一标准,理顺了上下游企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有利于增值税抵扣机制和“中性”作用的发挥。

(三)“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服务行业加快发展。“营改增”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不包括大多数服务行业,并不利于促进服务行业的发展。原因是营业税的征收基数是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基础的,不像增值税的征收可以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之后征税。因此,大多数服务行业企业要想少交营业税只能少计算营业额,这不利于服务业良好发展。

(四)“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优化税收征管业务。例如,伴随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传统商品随之趋于服务化,难以界定的商品与服务界限促使“营改增”政策的迫切实施。“营改增”后,全部的商品和服务都征收增值税了,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还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营改增”实施后企业税收筹划现状

(一)企业管理水平低,纳税意识淡薄。虽然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了税费筹划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但是多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是只注重自身利益,而忽略税收的调节作用,更谈不上深层意义的税收筹划,同时有相当多不法企业抱着极大的侥幸心理无视和挑战税法规定,逃税漏税。

(二)企业领导只关注税收的显性影响因素,不懂税收筹划。还有很多企业领导不懂税收筹划,没有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作用,也不知道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的区别所在,无法真正区分税收筹划与避税。有的企业存在短期行为,对税收筹划进行片面理解,只注重税收的显性影响因素,追求直接减轻税负的目标,而忽视税收筹划要从长远考虑,以实现企业节税最大化为目的。

(三)税务机关执法不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税收法制也在不断健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还有很多企业经常偷税漏税,而相关管理部门查处后,处罚力度也不够,大多只是罚款了事,没有起到震慑作用。在偷税所得的利益诱惑下,使得许多不法企业存有侥幸心理,更加不用指望他们能够投入时间精力去进行税收筹划。

当然,随着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认识到税收对于企业发展的影响,更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尤其是随着我国“营改增”税收制度的全面实行,税收变动给企业带来重大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行税收筹划。

三、“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一)建筑业税收筹划的主要途径

1、选择合理的纳税人身份。增值税纳税人有两种: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二是一般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征税办法,“营改增”后不同行业适用的税率不同,如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有形动产租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如果纳税人进项税额很少,同时年应税销售额满足500万元以下的条件,应当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假如同为建筑业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本期工程造价×3%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本期工程造价×11%-本期进项税额

两者应纳税额的差额=本期工程造价×8%-本期进项税额

这种情况下当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大于当期销项税的8%时,企业应当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计征增值税,以降低增值税和由此引起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增加企业收益。因此,“营改增”下随着纳税人身份选择不同,计税方法和适用的税率也会随之变化从而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2、分别核算不同业务。建筑业企业从事的业务主要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裝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对于建筑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3%。此外,针对一般纳税人的三项特殊业务:清包工服务、甲供工程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业务即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法,但一旦选定后36个月不可改变。endprint

在签订合同时,建筑业签订的合同通常分成两种:一是包工包料合同;二是清包工合同。 “包工包料”是指建筑方即乙方负责工程施工材料采购以及具体施工工作。“营改增”后这种业务由于包料即可以采购材料,而材料一般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7%,并且采购材料很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进项税额的抵扣税率标准为17%。对于建筑企业征收销项税额税率是按11%,如此可以节省6%的增值税税额。“清包工”是指建筑方即乙方仅仅进行工程施工工作,发包方即甲方负责所需材料的提供。如此不便于进项税发票的取得,更得不到17%的进项税抵扣。因此,建筑业企业要注意不同业务的选择,并且区分不同的业务分别核算。

(二)建筑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假设甲为发包方与乙公司为建筑承包方,且乙建筑公司作为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14年1月向甲方公司提供建筑服务,赚取了2,220万元(含税)的营业额,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款项已收。除税金外,其他条件不考虑。

“营改增”前:乙建筑公司应缴营业税税额=2220×3%=66.6(万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额=66.6×10%=6.66(万元),影响应缴企业所得税(减少)=(66.6+6.66)×25%=18.315(万元),应纳税影响额总计=66.6+6.66-18.315=54.945(万元)。

“营改增”后:乙建筑公司应缴增值税税额=2220/(1+3%)×3%=64.66(万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额=64.66×10%=6.466(万元),影响应缴企业所得税(减少)=(64.66+6.466)×25%=17.78(万元),应纳税影响额总计=64.66+6.466-17.78=53.35(万元)。

如果只对比应缴营业税和应缴增值税额度,乙建筑公司“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税额比营业税额减少1.94万元(66.6-64.66),但从企业总的应交税额来看,乙建筑公司“营改增”前后应交税总额相差1.595万元(54.945-53.35)。

根据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在“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或是选择简易计税法的企业或业务,税负有所减少。

四、基于税收筹划现状给出建议

企业税收筹划要注重长远和整体利益,企业要对经营和投资等事项进行事前筹划,根据税法政策的差异性,尽量避免有人依旧存有侥幸的心理,避免形成税务关系和产生纳税义务,才能达到节税目的;企业税收筹划要以长远的眼光去看待问题,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放弃未来巨大的利益而得不偿失,要注重大局,全盘考虑,兼顾短中长期;如今的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国家税法政策也不断调整,这使得筹划方法也不得不随之改变,在税收筹划时不能故步自封,而应根据新税法条件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对筹划方案进行及时优化和完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跟进策划方案。

鉴于各行各业处于不同生产经营周期,对“营改增”后税负的问题变化如何,以及如何更好地运用新政策来实现企业的不断减负,这将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下一步工作重点。本文只就建筑业为例提出了些针对“营改增”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途径和案例,但并不全面。不同行业应为适用的税率及自身业务特点不同,“营改增”政策对其税收的影响各不相同,这就要求不同行业企业不断关注我国税收政策的动态信息及税收征管要求,及时修改和完善企业治理机制,经过完善的税收筹划,抓住有利时机,努力实现税负较小前提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

主要参考文献:

[1]董学秀,赵朝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计操作与纳税筹划[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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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和鑫.通信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四川:电子科技大学,201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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