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执行起冲突,罚款抓人怎么破?

2017-11-03 17:37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7年9期
关键词: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出让金

2017年7月14日我局突然接到Y市法院的执行决定书,对我局罚款50万元,对个人罚款10万元。事由:乡镇给地税局按25万元的转让金划了一块7.3亩的土地,地税局又和一个公司进行了置换。该公司要办证,我局要求其交纳出让金,随后遭到起诉。法院认定转让金就是出让金,因此,地税局转让给公司的商业用地不需要交纳出让金,X县地方税务局将7.3亩的土地置换给“Y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某)”。我局多次与Y市人民法院沟通说明,在没有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下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但Y市人民法院几次要求我局直接办理到马某某的名下。

法院有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审查建议了吗?

提了,但是被驳回了。

为什么不按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的理由?法律顾问支持你们的做法吗?建议先登簿,再通知该单位补交税费。

可以先办,再找检察院和国土部介入,纪委也行。

办理转移登记倒不一定以首次登记为前提,如法院裁定等。必须先办理到X县地方税务局的名下再办理到马某某名下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依嘱托登记不需要再依申请。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依法纳税,抄告税务机关。

可以申请巡回法院再审,这个案子很有典型性。

首先界定此宗地的性质,是国有還是集体土地?如果是集体土地,目前政策是无法办理的。如果是国有土地,还得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土地的话必须补交出让金,税费齐全,依据法院判决办理。出让土地的话,只要税费齐全,与置换没有什么关系,可以办理。

法院是不是认为划拨土地转让金用于土地出让金缴付?

是。但出让金是转让金的10倍啊!

直接将法院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装入该宗地档案中,在登记簿上记载依据法院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无首次登记、无申请,已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予采纳等内容后,给开发商登记。不要和司法机关硬顶,你们的法律顾问没有履职尽责。如何收出让金不是登记机构的职权范围。

乡镇有权力划拨国有土地吗?这是基本事实问题,如果没有这个权力,此案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

这个案件不大,但是挺具有典型意义,特别是登记机关和登记工作人员被法院判交罚金,这也是刑事判决的一种,还面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的危险。

只有按照判决办了。

首先履行协助义务,剩下的才是如何获得申诉成功的问题。出让金比转让金高10倍什么的,跟登记没有关系。

建议先解决目前和法院对立的问题,其他原因徐徐图之。

点评

本案例中,该国土局是多个法律行为的主体,涉及到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土地利用与监管等多个行为,既是国土资源监督管理机关,又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被告),还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协助执行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案件终审后,该局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这是案件当事人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局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依法申诉,这是案件当事人的权利。

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该局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这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责令履行协助义务,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该局如认为所涉宗地存在涉嫌违法供地、欠缴出让金、未经首次登记等问题,或认为法院确认土地权属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提出审查建议既是协助执行机关的权利,也是协助执行机关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鉴于该登记不以权利人申请为启动条件,为避免税费流失,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将权利人欠缴税费的情形告知税务部门并在登记簿中注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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