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产品质量须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7-11-08 00:25蒋苏华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7年10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赔偿制度惩罚性

蒋苏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主要作用在于从思想、原则、目标等对质量工作进行的引导,以全面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虽从效力上而言,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性,对企业也无强制的约束力,但我们也注意到,《指导意见》指出质量法及与之相关立法的下一步重点内容,如建立产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服务业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担保、缺陷产品召回等,这些制度的设立具有具体的现实意义与前瞻性。

法律规范从来都是行为的底线,企业对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的遵守是从事质量工作的最基本前提,虽然侵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都规定了对缺陷产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这些规定都较为简单,难以进行实际操作,产品质量法如能对此制度进行细化、实操性的规定,必将加大质量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不管对质量管理部门还是普通消费者都有了打击、监督企业质量违法的有力武器。

坦率而言,我們也认为,国内一直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罚力度均不大,本次指导意见所提倡的“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跨区域和跨境执法协作。加强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守国门质量安全底线。开展质量问题产品专项整治和区域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而指导意见中提及的“健全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布制度”,“加强联合惩戒,依法限制严重质量违法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如确实能得到落实,必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

从律师角度而言,除应明确、加大产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外,也应赋予普通消费者、产品质量缺陷的受害人进行集体维权、集团诉讼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减低维权成本,并让企业面临巨大的威慑力,不敢从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产品质量法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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