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探索和实践

2017-11-08 11:00涂理春曾波郭庆龙
商情 2012年48期
关键词:防范风险实践

涂理春 曾波 郭庆龙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税务部门作为一个行政执法主体,承担着税款征收、管理、稽查等职责,税务人员在日常执法活动中时刻面临税收执法风险,如何规避和预防税收执法风险的发生,增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是基层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实践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定义

税收执法风险,一般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责过程中,未按照或者未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执法行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具体表现

(一)税务登记不准确、税种税率鉴定错误、征收方式鉴定出错、入库级次选错等,导致税款征收不准确、收入不真实。

(二)管户巡查不深入仔细,税源管理失控、纳税申报不实、虚假停歇业时有发生,导致漏征漏管。

(三)规范性文件管理不规范,发文流程中没有经过法规部门审查;政府制发的违规涉税文件没有报上级局备案;失效文件没有及时作文件清理处理。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不到位,未处罚或处罚幅度偏高过低,或虽处罚了却用错程序。

(五)税款积压、混库、垫税现象仍然存在。

(六)税收优惠政策落實上不到位,执行上打折扣。

(七)减免税管理遍松、审核不严,资料不齐全,台账不规范。

(八)税款汇算清缴不及时,追缴税款、清理欠税力度不强。

(九)对纳税人领用、开具、接受、保管发票情况控管不力。

(十)税务检查有的不结案,应定为偷税的从轻定性,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案件仅以补税罚款结案。

三、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_一)政策环境等外部因素引发的税收执法风险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一些与现行税法规定相违背的优惠政策,由此产生的执法风险归税务部门承担。

2、税收任务的逐年增长。税务部门为了完成当地政府和上级局下达的收入任务,极易发生收过头税的现象,各乡镇都有税收任务,违背组织收入原则的垫税、空转现象时有发生。

3、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现行部分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弹性较大,有的比较抽象,有的过于简练,相对每个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而言,在操作中造成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

4、信息资源的不相配置。单凭税务机关的管理力量很难全面掌控有效信息,日常征管采录的信息主要来自纳税人自报的申报表、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往往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重要的是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情报信息不能共享,尤其信息交换不及时,造成税源失控、征管滞后、税收流失等问题。

(二)内部机构分设与监督引发的税收执法风险

1、税务机关征、管、查三部门分离,而部门之间职能协调衔接机制尚不健全;稽查局内部实行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岗分离,同属一个部门各环节相互制约流于形式。

2、县级税务机关还未正式成立法规机构,大多数县(市)区局只配备一名工作人员,法规工作还是服从于税政工作,机构设置未理顺,缺乏专业人员,法规职责不明确。

3、税务部门执法考核指标还处于摸索阶段,不能完全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考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执法考核事前预警的力度还不强,而在执法风险产生后雷声大雨点小。

(三)个人执法意识与素质引发的税收执法风险

1、风险意识不强。特别近几年全省实行环境监测点和“百千万”内设机构测评,部分执法人员误解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为了在环境监测环节多得优秀票,税收执法就一慢二放三松。

2、执法水平不高。部分执法人员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既不精通法律法规,又不熟悉会计专业知识,而是凭感觉、凭经验执法,直接导致政策执行有偏误、程序履行有偏差。

3、工作责任淡化。在位不在岗,在岗不尽职,工作不主动、不务实,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不良风气、部门执法随意的双重影响下,更有甚者以身试法、以税谋私。

4、年龄瓶颈制约。就笔者对所在设区市局的了解,所管辖的县区(市)局干部职工的年龄整体偏大,而新进人员极少,普遍存在工作热情不高、上进心不强、按部就班的现象。

四、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一)触动干部思想根源。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克服执法上的侥幸和麻痹心理,确保税收执法的安全性。定期组织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现身说法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告诫大家要珍惜每一天自由生活的权利,务必从思想上、行动上充分认识到规范执法的重要性、急迫感。

(二)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定期组织业务知识更新培训、实用技能操作培训、管理经验交流培训,增强对新现象新问题的把握和应对能力;实行岗位轮换,强化多岗位锻炼,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干部胜任各岗位技能,增强税务人员认识、发现、预防和化解执法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强化县(市、区)局税收法制工作,设立独立的法制机构并明确岗位职责、人员编制,培养、选拔、配备一批法律专业人才,优先考虑并充实法制部门的力量。探索和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制定推动法规工作的长远规划,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防范执法风险上的牵头、协调、监督、整治职能作用。

(四)严格考核评估体系。一要完善执法考核电子化机制,将执法环节、执法内容与执法过程固化在征管软件中,通过征管软件向各岗位分配工作,控制工作流程,记录并考核岗位工作质量,提高执法管理水平。建立全省统一的执法考核、责任追究标准,分两块内容考核:执法岗位具体考核执法风险指标,综合岗位主要考核流量、效率指标。在考核方式上,要把税收征管与依法治税有机结合起来,将考核重心由数量为主转化为质量为主,建立事前预警、事中控管、事后督查机制,强化执法过程监控电子化。二要规范和严把执法监督关口,提升税收执法督察层次,明确省局每年开展两次执法督察,上半年开展全面督察(省局组织市局交叉检查),下半年开展重点督察(省局抽调人员集中督查),县级局配合上级局做好具体督察工作事项,避免过多的检查给基层一线太多迎检负担,以及过多的检查让检查程序及考核过程形式化,切实发挥税收执法督察应有的功能作用。三要应用执法督察的评估效能,凡是在执法督察中有重大问题或不认真进行整改的,由执法督察小组提交执法督查报告,省局执法督察领导小组组织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分析在税收执法问题上存在的人为因素,对共性问题出示黄牌限期整改;对个案问题发出红牌限期整顿,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被查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将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向全省地税系统予以通报。

(五)改善内外法治环境。一要加强公正执法的内部管理。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升税收法律层级,减少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随意性,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制定的稳定、统一。在实践中应当制定量化的工作流程和指导书,对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进行限定,尤其税收管理规定或措施在设定时要坚持“易操作”、“易遵从”的原则,有利于执法人员理解、接受和执行,增强执法过程中引用法律依据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防止与避免执法随意产生的不良行为和结果。二要增强公正执法的社会认同。加强向地方党政部门领导的汇报沟通,化解行政干预,寻求理解支持,杜绝因招商引资等原因出台与税收政策相违背的优惠办法,规范税收征管,体现执法公平。继续巩固和拓展税法宣传的前沿,加大对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引导力度,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依法治税的合力,共同构建“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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