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格力公司治理案例可以复制

2017-11-08 14:21谢运钟丽琼
商情 2012年48期
关键词:格力电器管理层董事

谢运 钟丽琼

[摘要]格力电器大股东提名董事被否决的案例表面上看是机构投资者等中小股东联合制衡国有大股东,本质上是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矛盾激化的表现。促进所有权和经营权合理分离,加快发展职业经理人队伍,构筑一个管理层不受大股东过度干预的公司治理局面,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不同于2010年国美电器管理层与实际控制人的直接交锋,格力电器管理层此次主要采取获得中小股东支持的方式,达到董事会放权给管理层的目的。如何让格力电器的这一模式可以复制?可以考虑为公司管理层创造氛围和条件,在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同时,增加管理层自身话语权,并积极联手中小股东,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出发,减少大股东对公司的过度干预。

[关键词]公司治理

今年5月发生的一起大股东提名董事被否决的案例引起了资本市场关注。格力电器(股票代码00065 1)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新的第九届董事会9名董事人选,珠海市国资委控股的大股东格力集团直接和间接持股20.67%,提名了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仅入选了3名。被否决的候选人为原珠海市国资委副主任,于5月新任大股东格力集团的党委书记和总裁,珠海市国资委拟将其作为格力电器副董事长人选。

格力电器股东大会否决案例,表面上看是机构投资者等中小股东联合制衡国有大股东,本质上是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矛盾激化的表现。当选的5名非独立董事中有3名属于公司高管,1名由二股东提名的董事来自经销商,另有1名董事来自律师事务所,由机构投资者等中小股东提名。机构投资者等中小股东否决大股东提名董事的理由为,该候选人的履历仅有银行和从政经验,不能证明其了解电器实业,实际上是担忧国资委拟作副董事长人选的这名候选人对公司实际经营进行不恰当的干预,妨碍管理层的具体经营。这种担忧源于之前珠海市国资委调整大股东格力集团的人事并波及上市公司管理层。鉴于管理层过去几年的经营业绩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收益,机构投资者等中小股东对格力电器现有管理层给予了高度的信任和支持,不希望管理层受到大股东人事调整的影响。格力电器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为管理层争取中小股东的支持提供了可能,其中大股东直接和间接持股为20.67%,二股东京海担保为9.90%,其余前10名的机构投资者占到8.87%,同时累积投票制客观上也为中小股东提名的董事当选创造了条件。

促进所有权和经营权合理分离,加快发展职业经理人队伍,构筑一个管理层不受大股东过度干预的公司治理局面,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不同于2010年国美电器管理层与实际控制人的直接交锋,格力电器管理层此次主要采取获得中小股东支持的方式,达到董事会放权给管理层的目的。如何让格力电器的这一模式可以复制?可以考虑为公司管理层创造氛围和条件,在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同时,增加管理层自身话语权,并积极联手中小股东,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出发,减少大股东对公司的过度干预。为此,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扩大累积投票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增强中小股东选派董事代表的话语权,降低大股东在董事会对管理层的影响力。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累积投票制度对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公司,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实用性更强。此外,考虑在适当时机将累积投票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写入公司法,以获得更高层面法律法规的确认。

2、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同时,增加董事兼任高管的最低要求,使管理层在董事会发出声音,获得董事会层面的更多支持。

现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中对董事担任高管主要设定了限制性要求,以防止内部人控制,规定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但是,相比于内部人控制方面的矛盾,管理层和大股东方面的矛盾属于目前的主要矛盾,管理层作为核心利益相关者,也理应参与到公司治理中。中小股东虽拥有董事提名权,但常常限于没有合适人选,独立董事并不常驻公司,对公司了解的深入程度和信息掌握及时性有限,部分有威望的高管可以成为中小股东托付的合适人选。建议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一定限额(例如1/3)的公司,增加高管进入董事的最低要求,设定合理的数额或比例。建议将董秘的任职资格界定为董事,一方面推动董秘进入董事会,增加董事会决策制衡,另一方面通过董秘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任职资格,约束董秘在公司规范运作审核上勤勉尽责。

3、完善投票代理权征集制度,适度放开征集主体的相关规定,使管理层在必要的時候能够委托中介机构向中小股东征集投票代理权,甚至管理层在一定范围的事项上直接征集投票代理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代理权的征集主体仅限于董事会、独立董事和部分股东,建议适当放宽征集主体,允许独立的有专业背景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会计师或券商、基金等机构法人以中介机构的名义征集代理权,同时,也允许管理层在一定范围的事项上征集投票代理权,管理层的专业知识背景和利益相关度更值得中小股东信任,对公司的运作机制和发展前景判断得更客观。此外,投票代理权征集制度在充分信息披露方面、征集方案可行和便利方面均需进一步完善。

4、引导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其他中小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要提高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一方面应加强长期投资理念引导,将公司治理评级融入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流程,作为购买、持有和出售股票的依据;另一方面需要完善股票代理投票制度,降低投票成本;还可以考虑由信用评级机构或者自律组织等第三方出具公司治理报告,成立公司治理基金或者由某些自律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股票代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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