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级政府部门间协调配合制度的思考

2017-11-08 14:28于勇修
商情 2012年48期

于勇修

[摘要]乡镇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设置中最低层次的一级地方政权组织,是联系和沟通群众与国家政权机关的纽带和桥梁。现阶段随着形势的发展,对乡镇政府的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强化镇政府职能,提高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便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带着这一问题,我们通过调查镇级政府部门间协调配合有关情况,来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镇级政府:部门协调:配合制度

一、产生镇政府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因

(一)职能界定不够明晰

《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必须“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这种行政管理体制有其组织性强、政令渠道畅通、贯彻落实迅捷的优越性,但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由于以上法律对乡镇政府的职能范围只是原则规定,并未规定具体的职责范围、内容和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更未规定具体的职责权限。而实际工作中,乡镇政府的工作千头万绪,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上级政府均按“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要求乡镇政府抓好落实。

(二)法定职权缺失

作为一级政权,乡镇的机构设置和法定职权应具备完整性和相应的自主性。但乡镇政权在实际运作中,其很多职能部门都只是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据不完全统计,诸如工商、税务、公安、交通、财政、电力等,已经被上级政府部门直接治理或设置为派出机构一般都在20个左右。这些权力性职能部门被从乡镇政府行政隶属关系中分离出去,必然造成乡镇政府职能被分解,拥有的行政权力和手段受到限制,在乡镇工作中造成部门之间、部门与乡镇之间的不协调、不配合,导致乡镇政府难以统筹安排力量而有效管理本乡镇的社会公共事务。这种“条条掌权、乡镇协调”的体制,增加了乡镇政府与县政府部门的协调,削弱了乡镇政府职能,导致其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水平降低。

(三)职能行使偏差

按照政府职能的要求,乡镇政府对乡镇经济、教育、文化、卫生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负有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的责任。同时,在日常具体工作中,乡镇政府的主要精力用于应付“中心工作”,达标检查验收。乡镇干部多数给上级机关办事,依靠上级的指标工作,用于农民所盼、社会所需的时间就少了,未能履行好所应承担的公共职责。

(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难把握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指导内容和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则难以把握。一是遇到信访、收款、搬迁等重大问题,上级有关部门往往沿用行政方式安排镇政府,而村委会和镇政府的关系是指导和配合关系,这时,镇政府往往是“硬法不敢用、软法不管用”,加大了镇政府与村委会协调解决问题的难度。

二、镇政府部门协调配合的有益探索

一是人力配置“条块结合”。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结合当前实际,把乡镇职能和事务几大块,成立“五大办”,即党政办公室、财经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镇村建设办公室、经济工作办公室。二是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三是建立健全“镇级政府工作规则”等一系列制度。四是创新镇政府与村委会工作机制。把所有的村分成相应的几个片,每一个工作部包一个片,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则的原则,把干部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进行明确和细化,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考核。

三、乡镇政府部门协调配制相关工作建议

(一)更新乡镇政府管理理念

在整个行政治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去考量、运作行政治理体制综合改革,促进各级行政体系协调运转。同时进行必要的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理顺四种关系:即县乡关系、条块关系、乡村关系以及党政组织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二)规范乡镇政府的职责

现阶段,要加快有关乡镇政府职能法律规范的创制,规范乡镇政府的职能,为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法律依据。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的要求,结合现有《地方组织法》,尽快制定规范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机构及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的地方性法规及实施细则,使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法治的刚性手段来规范、界定乡镇政府的职能。

(三)整合乡镇范围内的公共资源

乡镇政府公共管理要借鉴无缝u政府的理念,克服务职能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的状况,在确保乡镇政府职权完整性和相应的自主性框架内对条块体制进行改革,从体制上确保乡镇政府的统一性,解决乡镇政府有责无权、责权分离、条块不协调的问题,实现乡镇公共资源的整合。对于“条块”体制的改革要继续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的体制,强化乡镇政府统一管理本辖区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功能。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下放权力,所有驻鄉镇的机构在人、权、事上均按照乡镇管理,有关部门配合指导的原则进行改革,“条条”管理权以业务管理为限。通过理顺条块关系,实现乡镇责权统一、人权与事权一致,确保乡镇政府公共权力的完整统一。

(四)理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工作关系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指导关系与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关系,是具有不同指向性的,也就是前者是立足于村民自治角度,后者则立足于基层政权行政工作角度。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的工作都是代表和体现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坚持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及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二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在乡镇政府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办理好本村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乡镇政府工作的落实,使村民自治工作依法进行。在实践中,乡镇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和法律,指导村委会工作,把政府的行为变为村民的意志,村委会在J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这样就把乡镇政府的指导与村委会的协助有机统一起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