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数据库版权保护模式的构成及启示
——以《欧盟指令》为例

2017-11-10 01:35徐艳丽
山西档案 2017年3期
关键词:制作者版权保护著作权法

文 / 徐艳丽

欧盟数据库版权保护模式的构成及启示
——以《欧盟指令》为例

文 / 徐艳丽

欧盟是较早对数据库实行版权保护并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影响的区域性机构。欧盟数据库版权保护模式的构成主要包括保护范围和条件相对较宽、对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权利保护的限制和例外。这些模式既具有明显的特色,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对我国数据库的版权立法保护具有参考价值。我国图书馆是数据库的主要集中阵地之一,应该积极应对版权新情况,参与和推动数据库版权立法进程,防范数据库版权侵权风险,以创建健康、和谐、共享的信息存储分享技术,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服务。

数据库;版权保护;图书馆;特殊权利保护;欧盟

随着网络和现代通讯技术的突飞猛进,数据库发展迅猛。这一方面满足了用户多元化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使用户数据库的权益纠纷逐渐显现,阻碍了用户的信息获取和信息交流活动。因此,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对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结合我国的特色国情,给出合理合情的数据库版权保护办法。

据不完全统计,当今世界大约有130多个国家在著作权法中以适合本国国情的方式实行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1],其中较典型的是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尤以《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指令》)最为突出。而我国则缺乏数据库的专门法律保障体系,仅有《著作权法》第14条可以作为数据库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版权保护都非常牵强,法规中具体的保护规定和大数据信息时代数据库的发展很不相适应。近年来,图书馆因数据库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版权纠纷频频出现,曾一度陷入版权保护的尴尬境地。新形势下,特别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2]给图书馆的数据库使用和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图书馆借鉴欧盟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先进方法与经验,加强对海量的数据实行有效的版权保护,这是图书馆履行社会职责、强化版权保护意识、对用户负责的体现。

一、基于《欧盟指令》对欧盟数据库版权保护模式的分析

(一)总体情况:保护范围和条件

为了明确数据库的版权归属关系,欧洲委员会于1992年向欧盟理事会提交了相关的数据库版权保护条款草案,并于1996年正式发布了《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它对数据库保护的范围及条件均作了明确的规定[3],见表1。

表1 《欧盟指令》对数据库实行版权保护的范围及条件一览表

(二)显著特色:对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

《欧盟指令》的颁行独立于传统版权法体系之外,建立了对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体系。显著特点是不仅保护了独创性的数据库,而且保护了那些不具独创性但付出了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欧盟指令》规定:“只要数据库制作者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取、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经定性与定量证明作出实质性投入,无论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可以获得特殊权利的保护。”[4]《欧盟指令》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不论该数据库是否符合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保护条件,第一款所规定的权利(指的是特殊保护权利即摘录权和再利用权)均有效;不论该数据库的内容是否符合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保护条件也均为有效。”[5]显然,《欧盟指令》坚持独创性不再是数据库受到保护的唯一条件,只要在内容选择或编排方式等方面体现了智力创作的数据库,就都属于版权保护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指令规定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延伸到了构成数据库的数据或材料;它明确规定了数据库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保护的必要条件,要求数据库的原始制作者在收集、整理或描述数据库的内容上做出相当数量或质量的实质性投入。[6]

(三)未雨绸缪:权利保护的限制和例外

为了避免数据库使用中的版权纠纷,《欧盟指令》针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作出了一些限制和例外规定,但对特殊权利的限制较少,这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合法用户的数据库使用权两方面。它具体规定的条款有:合法用户对经定性或定量证明的非实质性部分的数据库内容进行摘录或再利用受到保护。其它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为公共安全或国家行政、司法程序需要使用、摘录和利用数据库的内容;为了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使用、摘录数据库内容,但必须注明出处且不能有商业目的;为私人目的而复制、摘录电子数据库的内容[7]。可见,《欧盟指令》所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例外较少,只有在极少数特殊的情况下允许不经数据库制作者同意利用数据库内容的实质部分;如果公众利用数据库损害了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权益,是不被允许的,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侵犯版权责任。

(四)美中不足:《欧盟指令》的优势和弊端

《欧盟指令》实行的数据库版权保护模式,是目前国际上较盛行的三大数据库权益保护模式之一,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欧盟指令》有效地克服了传统版权法的局限,为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开创了先例,率先实行数据库实质性投入的保护,打破仅以独创性作为版权保护的常规思维。《欧盟指令》既保护数据库的结构,又保护其内容;设置了有关保护权利的限制和例外,以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权益为核心,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数据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欧盟指令》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欧盟指令》没有清楚地界定实质性投入与非实质性投入的区分标准,社会公众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这将导致数据库使用侵权案件的判定标准模糊化,影响司法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其次,《欧盟指令》过分强调对数据库制作者实质性投入的保护,可能会给后来的数据库开发者过多的版权保护压力,导致其绕开版权的束缚,重新进入数据库的生产流程,造成重复建设和浪费。这给一些保守的数据库投资者产生信息垄断心理,将妨碍数据的共享,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再次,《欧盟指令》很少规定版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没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那么多的明确限制和例外情形,这对于数据库的合理使用和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二、该模式对我国图书馆工作的启示

(一)图书馆应积极参与和推动数据库版权立法进程

《欧盟指令》对数据库的版权立法保护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和特色,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欧盟指令》在推动全球数据库版权保护和立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全针对数据库版权保护的法律,《欧盟指令》的建立对于我国数据库版权保护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我国数据库的版权立法保护只是在《著作权法》中有所体现,力度非常小,这为我国图书馆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带来了较大困难。为了避免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中受法律层面的限制,以至于为第三方的不当行为负连带责任[8],作为图书馆的一方应当积极参与和推动我国数据库版权立法的进程;应在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完善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寻求获得更多的权利责任豁免。事实上,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早在2011年7月就已启动。全国图书馆界积极行动,提出了一系列改进建议。2012年7月,《著作权法》经过多次调整,修改草案第二稿得以公布。它对图书馆界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给出了部分回应,却未从根本上解决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失衡的问题。图书馆界希望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最大限度地保障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9]。

(二)图书馆应该注重合理使用

《欧盟指令》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作了一些限制和例外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对数据库的合理使用这两个方面。我国图书馆界应注重合理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数据库制作者权益之间的平衡;对数据库进行版权保护,以维护数据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实现数据库制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权益“双赢”。但是,数据库主要是通过网络传播,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问题。目前,我国图书馆都在购买数据库使用以弥补印刷文献资源的紧缺,在保护上表现得保守和欠缺,如何更好地保护和合理使用,平衡各方权益,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应在不低于相关国际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做出合理使用的适当限制,以保障用户公共权利的实现。图书馆应该坚持和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有效规避数据库使用中的版权风险,正确设置数据库的链接,并尽量避免数据库过量下载。

(三)图书馆必须对用户进行版权保护教育,遏制其数据库侵权行为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及图书馆数量和用户的增多,近两年图书馆因数据库版权侵权问题而受牵连的案例呈增长趋势。其中相当数量的案例是因用户对数据库使用不当(如恶意下载、不当链接等)而引起的。另外,较多用户的版权保护意识不强,认为通过网络可以随意下载、使用作品。新形势下图书馆要承担起对用户进行版权保护教育的责任,遏制用户因数据库使用不当而引发的侵权行为。图书馆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用户培训班,聘请水平较高的知识产权学者作报告,使用户不断增强版权保护意识,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和风险,树立图书馆的良好形象。提高图书馆和用户版权保护意识,是图书馆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更是提升图书馆社会形象和社会价值的迫切需要。

未来数据库一定是图书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我们应该尽早与国际接轨,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版权信息法律的建设,使我国图书馆数据库工作健康、稳步、快速的发展起来。

[1]陈军.国内外数据库保护比较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6).

[2]The New York Times.The Age of Big Data[EB/OL].http://www.nytimes.com/2012/02/12/Sunday-review/big-datasimpact-in-the-world.html?pagewanted=all.

[3][4][5][6]许春明.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7]刘梅.国内外数据库权益保护模式比较研究[J].图书馆学研究,2009,(8).

[8]曹玉平.图书馆数据库使用中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研究[J].图书馆论坛,2012,(1).

[9]肖燕.追寻著作权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平衡——图书馆界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建议与期盼[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3,(3).

D913;D997.1

A < class="emphasis_bold">文章编号:10

1005-9652(2017)03-0094-03

(责任编辑:虞志坚)

徐艳丽(1978-),女,吉林师范大学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图书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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