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2017-11-10 08:52陈溉悦
商情 2017年35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构建路径民商法

陈溉悦

[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依托,我国在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质过程中要倾向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基于基础问题方面对民事主体诚实守信进行正确引导,而执行与完善债权法律,是确保诚信信用民商发基本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注重加强我国城市信用体系的创建,深入探讨关于信用体系的原则性问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法律有效性与可行性。本研究基于民商法信用的概念,阐述信用体系构建的价值和意义,并提出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民商法 信用体系 构建路径

民商法以诚实信用为其基本原则,诚实信用一方面对规范市场行为极为有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净化社会环境,确保人们价值观正确。但是,近些年所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以及皮革胶囊事件对公众神经造成很大刺激,所以,构建健康市场信用体系极为重要。本研究基于民商法信用的概念,阐述信用体系构建的价值和意义,并提出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有效路径。

一、民商法的信用界定

当前法学界中并不存在有关民商法信用的统一界定。很多学者表示,所谓民商法信用,其实就是对应经济能力的社会经济评估。还有学者认为,民商法信用是民事主体经济能力方面的一种社会新来和评价。综合不同说法,可概括信用为两种判断,即:①价值判断,也就是第三方或者社会评估民事主体信息与偿还能力,对信用程度具有决定作用,该判断将信用价值体现出来,存在主观性;②事实判断,也就是对民事主体偿还能力进行判断,该能力通常以事实为基础,具体涵盖民事主体能力、资本以及品德等,因为该特性,所以民事主体有修改要求或者提出异议的权利。通过以上判断可总结出民商法信用含义:①信用其實就是对民事主体的信赖和评价,可综合评价民事主体人格;②信用是第三方和社会对民事主体偿还能力的一种信赖和评估。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意义

遵循“信用”、“诚信”原则,以交易公正性为目标构建信用体系,对自由、透明化经济环境的创建极为有利。相对消费者来说,必须工作收入稳定、信用度良好,才可以获得定额的信贷额度,也才能提升自身生活水平。而相对企业来说,必须保证企业信用良好、内控制度完善,才可获得定额贷款。通过低成本业务推动销售。相对政府来说,健全的信用体系对创建与维护政府形象非常有利,有助于提升政府内部工作效率,避免发生内部腐败。若信用体系保障不健全,那么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就极易受侵犯,进而扰乱交易市场。所以,创建与完善信用体系,同时构建有序、规范的经济市场,从而使不同个人或者经济的和谐平等交易得以实现,此为民商法主要目的。综上所述,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核心就是确保交易安全。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学术界还没有关于信用原则的统一界定,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分析信用原则的概念,所得出结论也存在很大差异性,而且在诠释信用原则定义方面也缺乏一个有说服力、明确的观点。国内民商法中也未明确规定信用原则,由此就导致严重后果,大部分中小企业都会依照其所理解的原则经营发展,由此就对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工作产生直接性影响。当前的民商法中,对信用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将信用原则当做民商法第一准则。但是,就全国法律体系方面分析,我国其他法律和民商法有着信用体系问题的分歧,将信用法则当成法律执行和解释第一原则的法律非常少。由此可见,国内法律体系在信用体系内容环节缺陷比较明显。因为我国国情比较特殊,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有巨大经济发展潜力,然而信用市场比较混乱,信用市场建设经验处于空白状态,经验不足。尤其是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率比较高,三聚氰胺、苏丹红等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而且也直接反映出我国滞后的信用体系建设。

四、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路径

(一)提升与强调民商法中诚信的地位

执行与完善债权法律,是确保诚信信用民商发基本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注重加强我国城市信用体系的创建,深入探讨关于信用体系的原则性问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法律有效性与可行性。应不断固化国内法律体系中信用原则的地位。首先,明确划分民事当事主体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其次,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发生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确保经济市场开放程度的最大化,杜绝投机经济行为,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再次,创建与健全司法救济制度,对政府政策公开、透明程度进行不断提升,积极鼓励民众共同参与。不仅要强化与固化我国诚实信用基本准则,同时还应该全面贯彻执行债权、物权以及人权等法律制度[5]。除此之外,还应该尽量量化执行标准与评判标准,提升法律操作执行性。由此一方面有助于明晰当事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还有助于减少经济活动中所存在的政治性保护与政府参与,避免外界非市场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杜绝企业投机经济活动,大力支持长期经济活动,并且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实现法官判决与司法救济制度的公开透明化,进而使法律规定权威性与可行性得到全面提升。

(二)强化民商法中的信用权建设

从根本上说,信用权立法内部的核心内容包括:第一,通过专门立法对信用权进行构建;第二,实现信用权本身的独立性,确保其能够变成一种新人格权,使个体可以享受到应有的权利,从而有效适时市场与经济活动,构建诚实守信平台与有序经济市场环境下,创建更为完善、规范的一个经济发展市场。法律中提出的信用权一词,能够有效保障社会权益,对民商法中调整、订立以及草拟信用体系律法调理有很大帮助,信用权定义的主要原因在于,通过订立原则性法律,创建信用体系法律框架,确保其与时代需求相吻合,这对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极具重要价值。充分享有信用权可以说是企业或者国民交易的基础和前提,各企业均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律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信用权,而且法律也会保护公民或者企业的合法信用权。总而言之,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发展之需,对市场经济发展有很大帮助,而倡导信用权,对相应律法体系进行构建,充分保护个人与企业合法权益极具重要意义。endprint

(三)构建不同市场主体下的信用体系

(1)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现阶段,国内市场经济缺乏健全性,而且相关体系制度也不完善,难免会出现恶意欺骗、信用丧失等现象,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或者确实必然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我国经济体。而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企业信用也会对社会整体信用体系产生影响。换句话说,构建企业信用机制,对构建社会整体信用体系极为有利。就法律角度来说,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主体的企业同样必须履行信用责任,否则就会受到法律惩罚,此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问题。现阶段,我国信用短缺现状对企业信用保护倾向具有决定性影响,而企业债权人信用也会对经济交易安全性产生影响,在这一环境下,就需要不断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推广与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我国民商法对企业或者公民信用情况与个人资料的采集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确保不会泄露企业或者公民的信用信息,若出现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必然会受到民商法的制裁。个人信用体系完善与否对社会经济有着直接性影响,所以,建设个人信用法律,也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经济影响与个人权利。所以,应该严格遵守宪法中所规定的个人资料与权利条例。当前,我国律法中还未创建个人隐私保护条例与规定,仅仅个别律法中提出了名誉权,由此就会对促进我国信用体系工作产生严重阻碍。要想获取公民或者企业信用,就必然会涉及到隐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创建相关律法机制,从而解决相关隐私问题。

此外,还应该提升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的引导作用。就本质而言,政府信用对社会发展趋势具有直接引导作用,所以,应该创建有效、科学的行政法律体系。社会信用机制中,政府信用是其重要内容,创建权威性律法体系对政府经济与信用行为进行评估,对规范市场与引导社会经济活动极为有利。所以,政府人员应不断强化信用意义,注重信用维护,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以做好信用信息的保护工作。

五、总结

总而言之,经济社会若想实现平稳、可持续发展,就应该创建有效、科学的信用体系,不管是企业合作与商品交换为主的经济行为,或者是个人信息与政府行政等问题,都应该以信用为基石创建互信关系。民商法信用系統的构建,必须从政府、企业与个人三大环节入手,从而满足民众的信用需求,并在法律法规管理域监督下正确指导社会经济市场,实现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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