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2017-11-11 13:54房亚群
西部学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民主政治小康社会依法治国

摘要: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在适用对象与严厉程度上存在着区别,但二者之间更多的是同质性。这种同质性表现为在内容上的衔接和补充;共同致力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二者所遵循的依据都隶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者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关键词:从严治党;依法治国;小康社会;法治体系;民主政治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7)10-0028-03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议题,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部党内法规,使得全面从严治党有了更多的党内法规依据。时间回溯到两年前,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一大亮点就是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将依法治国确定为中央全会的主题。十八大以来党的中央全会的精神要求既坚持“五位一体”又坚持“四个全面”。尽管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分别是两次中央全会的主题,但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是需要我们予以正确理解以及把握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理解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伟大目标所做出的选择及努力。

一、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之间存在形式上的差异性

从严治党的任务是确保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其各级组织及每位党员进行的自我约束,其目的在于保持先进性,始终处于先锋队的行列;依法治国则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所采取的执政方略,其目标是针对全体国民,为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而作出的方略选择,二者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不同之处。

一方面,这种不同表现为适用对象的不同。从严治党即为用党的规矩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其适用的对象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据2016年6月30日新华社授权发布由中共中央组织部所制订的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875.8万名,中国共产党现有基层组织441.3万个,这就表明从严治党所依据的党内法规所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小众范围的群体,其数量较小。对于非党员身份的组织和个人,则不能适用,如果需要普及推广适用至非党员身份的组织或者个人,则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转化为可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之后。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使这种有序规范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在党的文献中提出依法治国,随后对宪法予以修改,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宪法》条文,依法治国中的法所适用的对象既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包括全体人民。如果在相关的法律来看,这个范围会更广。如《刑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领域内,这种领域范围包括船舶或者航空器,即使上述船舶或者航空器实际停靠或飞行在外国国境之内;还有种情况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施侵害的情况下,如果依我国《刑法》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我国《刑法》也可以适用。对上述两条法规进行总结,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所适用的对象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有时甚至还包括境外的外国人,其范围相较于党内法规来说,数量更为庞大。

另一方面,二者的严厉程度不同。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既要遵守法律底线,更要遵守党内的规矩。对党内的规矩和国家法律进行比较分析,我们会发现,党内规矩远远严于国家法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要求共产党员在行使法定的言论自由权利之时,不得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得反对改革开放政策、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这是从政治信仰的高度要求对党员言论进行规范;第十一章则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予以党内处分,这远远高于法律对公民个人的道德要求。先进性,意味着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及党员必须对自己有严于普通群众的要求;执政党地位则决定了党组织或者党员一旦犯错,影响势必大于普通群众;所以,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从个人主观意志来说,加入党组织是成年人的自愿行为,意味着认可党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一定的纪律约束,恰如中纪委王歧山書记在署名文章《反腐败是输不起的斗争》明确指出的那样,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面对党旗宣过誓,就成了有组织的人,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1]严格的党内纪律是早就事实存在的,选择加入中国共产党是成年人自身所做出的选择,一旦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即表明接受了这种严厉。

二、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本质上的同一性

尽管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在适用对象及严厉程度方面存在着差异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却具备同一性。

(一)二者在内容上存在衔接性,表现为党纪、政纪向国家法律的衔接过渡

从国法与党内法规的规定来看,党章明文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党组织及党员对国家法律的遵循作出明确规定;宪法则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否认特权的方式规定了宪法的普适性,这一普适性显然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位党员。两者都强调了法律的普适性与平等性。在国家法律及党内法规的根本大法中做出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法外有特权。无论是什么级别的组织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触犯法律时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按照这一基本原则,我们能够看到任何一部党内法规中,都有依法行为的身影。

通过对最近几年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知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几乎都存在着既违纪也违法的情况。如果对于具体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得知二者之间存在着衔接,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有专门章节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专章规定,从而表明了党内法规对党员犯罪的零容忍;而我国《刑法》更是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作出专门规定。所以,我们才能看到违法违纪的党员一方面接受党纪处分,另一方面站在审判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endprint

(二)二者目标相同,共同致力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对于小康社会的建设,我们经历了漫长、艰难的历史进程,从建设到建成,一字之别,却反映出这份漫长的岁月积淀及我们党带领这个大国前进的艰辛。这份艰辛需要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在开展这项伟大的事业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要求我们党必须具有政治吸引力。这种政治吸引力,一方面是我们的政治信仰得到全体国人的认同和拥护;另一方面则要求我们党在长期的执政过程中通过长期的党风建设持续不断地吸引国人跟随其投身于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因此,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句话显然背负着重要的意义。中国的事情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那么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在治国进程中显然至关重要。从严治党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给自己带上的紧箍咒,通过这种约束来保证各级党组织和每位党员能够以自身的高标准适应时代的发展,从而具备治国理政的相应能力,最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依法治国,则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小康社会中作出的战略选择,其意图使任何个人、社团和组织都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从而使得国家的治理呈现出一种有序的状态,使得五位一体的建设能够按照既定目标和要求开展。无论法律是否具有阶级属性,不能否认的一点就是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如果人民对于法律有相反的意见,则法律不可能出台并实行。因此,每部法律的出台意味着人民对某些社会关系管理事项以及管理方法的认同。我们党的好政策通过法定的程序转化为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之后,就意味着得到了全体国人的认同,而且是一种长期的认同。这种稳定的认同,可以保证我们党的治国理政方式通过法治的方式持续、稳定地推进,从而达至小康社会。

(三)二者所遵循的依据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共同服务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从严治党就是要依规从严治党,其主要是以党内法规来规范约束政党及政党的每一位成员。《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其制定部门和制定程序则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治国依据的国家法律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关于立法的权限和程序则见《立法法》中,尽管出于制定依据及分工的不同,二者在制定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的遵循依据及权力部门方面存在不同,但不能否认的是二者同样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依法执政”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党的官方文献中是在十六届四中全会,这一用语意味着每一位党员不能违法,党所从事的任何工作也不能违法,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执政。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指出这一体系包括国家法律的相关体系及党内法规体系,由此可知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党内法规,其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者共同服务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

(四)這种同质性表现为二者本质相同,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涵盖的内容很多,法治只占据其中的一部分。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保证是坚持党的领导。正如习近平同志强调的那样,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2]。不同于西方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下的法治建设,由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力量,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长期发展后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指导的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的一大特色,其本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自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执政方略进入党的政策及国家法律的范畴之日起,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织成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始终必须坚持的一个主题。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才可能按照社会主义的方向继续前行,才可能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并使之不断与时俱进,才可能保证中国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继续前进,如果不能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特色就无从谈起,遑论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可以得知,全面从严治党,才能够使党时刻具备领导人民的能力;才能具备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才能带领中国人民完成一项项既定的任务,更好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这涉及党的执政地位以及执政方略的正确与否。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是辩证统一的,两者相互区别,但又具备着同质性。只有真正做到法治,真正做到从严,才能确保我们党始终保持其先进性,才能保证我们最终实现既定目标,最终实现我们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王歧山.坚持党的领导 依规管党治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N].人民日报,2014-11-3(3).

[2]习近平.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带动全党全国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N].人民日报,2015-2-3(1).

作者简介:房亚群,女,(1976-),法学硕士,中共济南历城区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行政法学。

(责任编辑:薛耀晗)endprint

猜你喜欢
民主政治小康社会依法治国
《 2020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凝聚三秦巾帼力量 决胜全面小康社会
依法治国 法平天下
反腐支出单列是一招好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经验分析
为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我国公民参与行政的当前不足及对策建议
“德”“法”辨证与依法治国
法治政府生态问题探析
大同梦想与小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