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及立法改进

2017-11-14 11:05李嘉然
西部论丛 2017年6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司法解释

摘 要:婚姻家庭立法和社会各界密切相关,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认定问题一直是民事审判的难点,2018年虽然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但还无法满足客观需要。对此本文对司法解释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并提供出相关的立法改进建议。

关键词: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夫妻债务个人债务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在婚姻家庭中财产的归属及其分配是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判断婚姻家庭是否稳定和谐的重要标志,在婚姻家庭中涉及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及其所引起的一系列問题尤其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是任何关于婚姻家庭立法均不得不回避的基本性问题。

一、现有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认定标准的梳理。

1980年的《婚姻法》在立法中并未将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问题作为重要问题予以涉及,即使在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的修改中也没有任何任何改变,仅仅是在《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和第四章离婚两章中分别以第19条第三款和第41条予以简单体现。根据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中对于“夫妻债务”的判断标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同时对约定财产所有的夫妻个人所负债务,在认定标准上增加了要求“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技术处理,显然上述规范既无法满足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需要,又无法涵盖司法实践中的诸多案例,更无法体现法律定纷止争的规范性作用。其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妥善解决婚姻家庭中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统一司法实践中的个案裁判尺度,于1993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一司法解释,但对于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仅仅是将婚姻法中“夫妻债务”的立法判断标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扩大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同时增加了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四项列举式规定(见该解释第17条)。2003年岁末,鉴于大量离婚诉讼中夫妻债务关系如何处理,一直是民事审判中比较突出的难点,也是司法实务界难以妥善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二》)中对于夫妻债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入手并做出了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问题;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对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分配问题的处理决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夫妻双方因为离婚、配偶死亡等原因,对所负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该司法解释第23条和第24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两种情况进行规范。将婚前形成债务以个人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形成债务为夫妻债务为原则,同时均针对特殊性情况增加但书的例外式规定,但将个人婚前债务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法定的分配给了债权人,将夫妻债务中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法定的分配给了夫或妻一方。上述规范形成了对于民事审判中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法律认定标准,构筑了婚姻家庭领域涉及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社会认知平台,而且该标准长期指导了民事审判和司法实践活动,并和法院其他民事审判活动以及执行程序均予以衔接,并间接影响了其他部门法如刑法、行政法中与此有关内容的司法实践,也由此形成了普遍的社会认知。客观的看,上述规范虽然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进行了区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法律标准不明确的社会困惑,给司法人员以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对解决大量的民事纠纷和家庭纠纷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将举证责任无一例外的交给债权人,实际上严重背离了社会实际,尤其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不加任何区分,以夫妻共同存续时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严重损害了作为弱势一方的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因“离婚被负债”社会新闻层出不穷,涉及各个社会阶层,社会反映强烈,该司法解释的第24条甚至因此背负了“恶法”的名声。从规范夫妻债务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逐步演变为社会各界尤其年轻人微博热点《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社会现实,其中的巨大反差不得不引起法律工作者的深深的思考。为了尽快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上述问题,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体现了双向保护的原则,解决了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沉重债务问题。体现了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

二、现有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的立法改进建议。

(1)通过上述法律规范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夫妻债务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夫妻债务的认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作为第三方债权人,因此所引起的社会影响更加广泛,如果不进行系统的有前瞻性的梳理,并对此作出合理的规范,立法将会被动于司法实践。民事审判中价值观的不断深化,司法裁判中前后尺度的不同将会导致大量的再审案件,《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涉及夫妻债务认定的再审案件激增的客观事实足以说明上述问题,基于上述认识对于夫妻债务中立法改进之一即是在逐步深化婚姻家庭尤其是夫妻债务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借鉴其他国家已经成熟的规则和做法,在充分尊重我国传统婚姻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现实的原则下,进一步加强立法顶层设计,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认定及其所引起的各种问题做统一规范,并建议的婚姻家庭立法中专门以单独篇章中予以规范,以此将此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并在婚姻法的修改中予以体现,改变以往在其他章节中单独条文予以体现,最后不得不对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单独出台四条司法解释的情形。

(2)对于夫妻债务认定标准立法改进之二,即是着重解决《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以往案件的再审过程中的审判尺度问题,对此虽然该司法解释出台时以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接受记者采访形式,体现了最高院对此问题的关切:“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因该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同时因该解释直接改变了以往长期以来民事审判的基本价值取向,尤其和是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的已经生效裁判结果大相径庭,因此所引起的社会震荡强烈,大量的案件将会通过再审反映出来,对此显然以最高院上述原则性表述无法得以根本性解决,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裁判尺度,便于司法人员及广大法律实务工作人员统一思想认识,并通过他们的具体工作实践维护新老规则之间平稳过度,进一步减少诉累,起到法律规范特有的指引作用。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目标是要实现“良法之治”。司法则是实现良法之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之间逐步演变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及时规范和调整,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基本保障,也是法律规则发生变化是面对滚滚红尘的本能反映,更是全社会共同创建良好法治环境必不可少的动力之源。

(3)对于夫妻债务认定标准立法改进之三是建议最高院尽快将各个高级法院的规范和案例进行充分调研,在《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简单条文之上尽快制定更为具体的细则性规定。《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对于该规定如何掌握缺乏更未細致和系统的界定,同时对该司法解释中夫妻共同合意的意思表示是否要求是明示等各类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2018年5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浙江高院通知》),对《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例如:浙江高院认为默示同意或以行为表示同意也属于共同举债,例如配偶另一方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另一方掌握的银行账户、配偶另一方参与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浙江高院的上述细化规定体现了对于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上的重视,所做出的探索先行了一步,应该说这是非常可喜的一步,应该鼓励各个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尽快做出各地区细化的规定,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再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范。

(4)对于夫妻债务认定标准立法改进之四是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一方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司法实务中,对如何理解“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一概念存在争议。显然,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会出现“因人而异”的局面。具体而言,这里存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就实体问题而言,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作何理解的问题;就程序而言,是上述实体问题的证明责任分配及认定问题,就上述问题建议应该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5)对于夫妻债务认定标准立法改进之四即是建议将夫妻合意和是否分享债务利益共同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

《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中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判断标准中仅仅体现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该解释以“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作为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但问题在于仅仅局限于此能否能否全面反映纷繁复杂的客观生活,婚姻生活中的人间百态均需要婚姻立法中的规范指引。如果夫妻一方为支付另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愿意夫妻因此负债而一直拒绝,与此类似的问题很多。对此应该增加一项判断标准: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唐代女诗人李冶写过六言诗《八至》:“至近至远东西,至深至浅清溪。至高至明日月,至亲至疏夫妻。”该诗以浅显而至真的道理蕴含了深刻的辩证法,尤其最后一句“至亲至疏夫妻”,专在针砭世情,极为冷峻。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债务问题体现了夫妻之间至亲到至疏之间的人情冷暖和裴欢离合,法律的背后是文化传承、人伦纲常,既是当事者之间的个人问题,也是社会和法律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其中的公平公正是所有法律工作者永恒的追求。婚姻法相对于其他法律讲,条文最少可能也相对容易,但从1980年婚姻法生效之后,仅仅一个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我们从最初的立法到目前司法解释的认知之间经历了将近四十年,这也反映了婚姻立法的复杂,从这个意义上讲“至简至繁婚姻”。没有哪部法律能够像婚姻法那样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没有那个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中像婚姻法司法解释吸引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热议,正如毛泽东所说:“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幼的切实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之一”,以此与各位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各位同仁自勉并共同服务于婚姻家庭法领域,从至简中看到至繁,从至繁中归纳于至简。

作者简介:李嘉然,男,1972年2月出生,三级律师,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开封市政协委员、开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河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执委、开封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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