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原则及制度完善

2017-11-16 09:19蔡先红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7年9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制度完善违约金

摘要:违约金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较为传统的法律制度,在经济市场交易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为平衡合同双方利益,维护交易市场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在违约金制度方面还欠缺完善,笔者在分析《合同法》中违约金的适用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违约金制度的建议,以期能够为社会立法做出贡献。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金;制度完善;数额;当事人;利益平衡;诚实守信原则

《合同法》中违约金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或者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则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金钱。由此可见,违约金具有惩罚过错方和补偿无过失方所受损失的作用,同时也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有效推动了合同的签订和后期履行合约行为。

1.《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原则

《合同法》中违约金制度的颁布与实施确定了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补偿性。《合同法》中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四大适用原则:

其一,事先约定原则。违约金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或者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则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这一概念就表明了违约金具有事先约定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违约纠纷,违背了当初签订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则违约方必须按照事先约定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违约金条例进行赔偿,以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

其二,真实存在原则。《合同法》中违约金适用原则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便是真实存在原则。确定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是否需要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的一个重要原则便是必须其中一方当事人真实存在违约行为。履行范围不全、延迟履行和拒绝履行以及不能履行这四种违约行为是《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主要违约行为,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要举证说明以上四种违约行为,确保违约真实存在。

其三,不确定性原则。《合同法》中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在责任构成上具有不确定性。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在对违约方是否存在过失行为方面均没有进行硬性要求。

其四,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原则。《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其中一方若因不可抗力产生了违约行为,那么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举证责任。

2.《合同法》违约金制度完善建议

2.1相关执法机构应该高效处理违约案

《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相关条例较少,为了提升案件处理效率,维护经济秩序,建议硬性规定相关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等应高效处理违约案件,主要有两点:

其一,相关执法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应该明确当事人请求违约金数额更改的行使期限。这个特定期限,笔者建议为一年。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相关利益关系在签订合同后为了维护双方利益的稳定性,其中一方当事人更改合同违约金数额的请求应该自违约行为发生直至一年期限为止,如果在此期间内当事人一方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则无论违约金数额是低于还是高于实际的损失,当事人均不可再提出更改的请求。设定一年的时间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一年的时间足够正确计算无过失方的经济损失;第二,一年的时间能够合理避免因时间太长致使违约方因经济能力下降致使无法支付违约金情况的发生;第三,此期限有助于违约方履行违约责任,同时也强化了相关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执法的可靠性。

其二,相关执法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应该明确合同当事人的责任。若违约方对合同违约金额有不同的意见,那么请求权人需要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的举证责任;若合同違约方主动表明愿意承担违约金,则请求权人就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明确违约损失举证责任能够最大程度节约诉讼资源,提升执法效率。

2.2应确定违约金数额调整的合理裁量权

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金数额过低或者过高的限制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当违约金额过高时,《合同法》中只字面规定了“适当减少”,至于减少的范围,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相关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在进行合理调整违约金时,不仅要考虑违约一方其他的合法原因,还需要靠违约之后的实际损失;对违约金数额过低的判定,合同法只字面规定了低,但并没有对这一范围进行补充说明,或者合理规定。这就容易引发理解问题,也即大部分人会认为只要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那么法院或者相关仲裁机构就会增加违约金数额。至于“过低”的范围是多少,则并未有明确规定,极容易引发纠纷,不仅执法困难,也会影响经济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故此,在违约金裁量方面,应该合理完善调整范围。建议可以参考《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不超过合同规定总额的20%作为调整违约金过高的标准。

结语

《合同法》中违约金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有效保障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调节了经济市场中的纠纷事件,有效维护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秩序,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贸易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假以时日,随着违约金条例的不断完善,相信会成为调节我国经济市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的强有力的后盾。

参考文献:

[1]杨瑾.《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原则及制度完善[J].法制博览,2017(08):169-170.

[2]王晨,付朝阳.我国现行违约金制度解析与完善[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02):53-57.

[3]钟奇江.我国违约金责任制度探析[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3):48-50.

作者简介:

蔡先红(1964.2- ),男,汉族,贵州遵义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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