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诈骗罪定性问题研究

2017-11-20 16:16徐强
卷宗 2017年30期

徐强

摘 要:有价证券发行主体是国家,是国家为大规模调动资金、筹集资金而采取的金融手段之一,主要用于公共事业建设、民生福利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我国中央政府当前发行的债券主要有国库券、财政债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刻意破坏、涂鸦、伪造国家发行的有价债券并欺骗他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等行为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

关键词:有价证券;国家名义界定;司法界定;金融诈骗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年满十六周岁自然人伪造、变造国家发行有价证券并投入市场进行交易活动,非法获取巨额财产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国家经济损失的行为。是否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主要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进行判断、界定。当前我国市场上流通证券种类较多,《刑法》和金融法领域对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定义和限制范围存在差异。

1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界定及其构成

国家有价债券由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构成,是国家向社会发行的政府债券,主要有财政债券、金融债券、国家建设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保值公债等。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个体或企业采用非法手段,例如: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有价债券等方式进行数额较大的诈骗行为。有价证券诈骗以谋取巨额金钱为目的,严重的危害了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利益。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特点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侵犯了我国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我国国家有价债券的客体,其犯罪对象是我国国家有价证券,主要指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形式的有价债券。目前,我国国家债券主要通过银行向社会发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诈骗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刻意毁坏、复印、模仿、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等进行诈骗活动;利用有价债券进行交易换取现金、用作偿还债务等。有价债券诈骗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自然人。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即为满足私欲、非法占有社会他人财产而进行的数额较大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有两点注意事项:其一是行为人在明知做法触犯法律、会造成他人和社会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仍然伪造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其二在中央政府债券是否真实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债券构成有价债券诈骗犯罪。

2 有价证券范围的界定

有价证券是持有者对该物品具有使用权、债权、所有权的证明,证券本身不存在任何价值,但有价证券代表着一定的财产权利,在市面上具有流通、交易的功能,证券持有者可凭借有价证券获得的相关的商品、货币、企业股息收入。有价证券范围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有价证券主要指资本证券。资本证券主要指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金融投资和金融投资相关的经济活动产生的证券。广义上有价证券涉及范围更广。商品证券持有者拥有对该商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例如:仓单、货物提取单等;货币证券是持有者向第三方索取资金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支票、汇票、本票。有价证券的定义在金融法和《刑法》间存在差异。《刑法》规定伪造、模仿有价证券属于有价债券诈骗行为。资本债券中存在企业、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我国有价证券的定义是国家发行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形式的债券。但资本债券中的股票、债券等由企业、公司发行,因此资本证券不完全属于《刑法》有价证券诈骗活动的保护范围。商品证券持有者拥有该商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但伪造、模仿、刻意破坏有价证券不触犯《刑法》,只属于金融法中诈骗罪行为。

3 以国家名义发行的界定

伪造、模仿、复印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由国家发行的有价债券受我国法律保护。在现实状态下,我国每年财政收支无法像理想状态下收支完全平衡,每年我国财政收支几乎不可能实现“收”与“支”绝对平衡,财政“收”大于“支”即财政盈余或者政府“收”小于“支”即财政赤字的情况时有发生。政府国库中可随时调配的资金有限,因此我国政府发行了国库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国库券是政府面临财政收支不平衡而采取的缓解财政资金运转困难的金融手段之一,中央政府通过发行国库券的方式筹集资金投入国家经济建设。证券具有风险性,主要指预期投入收益无法实现以及本金无法收回导致经济损失等情况。国库券由国家发行,由国家政府偿还借贷款,与企业相比,我国政府不可能存在破产、资金亏损严重导致无法偿还借贷资金的情况,因此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投资风险小,是股民大量购入债券的选择之一。国库券以及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为政府大规模调动资金、筹集资金、解决财政收支不平衡、建设社会事业、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而存在的,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发行的有效债券,以筹集资金、调动资金为主要目的满足该地区经济发展资金所需量。地方政府债券主要以地方财政收入、所得税款或者其他收入方式进行偿还。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不同之处在于发行主体不同。

4 有价证券诈骗罪其他方面的司法界定

以伪造、变造的国家發行的有价证券去行使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权力构成了金融诈骗罪。利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并未直接获取该商品本来的财产利益,而是利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利益交换、获得其他财产利益的行为,同样构成了金融诈骗罪。虚假、变造、伪造的有价证券不具有一切国家有价证券拥有的职能,因此,只要是运用虚假、变造、伪造的有价证券谋取私人利益、非法获得私人巨额财产均构成了金融诈骗罪。就使用伪造、变造、虚假的有价证券侵害的客体而言,国库券以及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以国家信誉为担保,由国家财政进行偿还,利用虚假、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商业交换、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偿还债务、进行银行贷款抵押等行为影响了国家的利益,同时侵害了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使用伪造、变造、虚假的有价证券的最终目的是为获取个人利益,在交换双方均知道对方均使用伪造、变造、虚假有价证券进行交易时,这种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在双方均知道对方使用伪造、变造、虚假有价证券进行交换的情况不构成诈骗的嫌疑,这种行为不符合金融诈骗犯罪的定义范围,因此不构成金融诈骗罪。只有当虚假有价证券持有者运用伪造、变造有价证券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换,并造成交易对方经济损失、个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才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在遭受交易对方使用虚假、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个人为降低自身损失将虚假有价证券继续用于市场交换的行为同样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

5 结语

债券是持有者拥有对该商品的使用权或者所属权的证明。我国当前主要通过发行中央政府债券的方式解决国库财政赤字或财政盈余的情况。国库券以及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债券以由国家偿还贷款债务,是国家向人民借钱的代表手段,国家不存在破产、资金周转失败等情况,因此国家债券存在的经济损失风险更小,国库券代表着国家的利益。为非法谋取私人利益使用虚假、伪造、变造有价证券在市场流通、进行交换等行为欺骗他人、侵害他人利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侵犯了国家利益,构成了有价证券诈骗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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