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如何认定

2017-11-21 01:22李健
大社会 2017年9期
关键词:慈善

◎李健

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如何认定

◎李健

《慈善法》放开公开募捐使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劝募活动成为现实,而网络募捐因其成本低廉、传播广泛的优点日益为慈善组织所倚重。

网络募捐一般包括慈善组织借助自身网络平台(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电邮等)为本机构开展公开募捐和个人、社会组织及慈善组织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发起的募捐活动两种。

由于网络募捐的效果与网络流量直接相关,互联网募捐平台在整个网络募捐居于核心地位,它在为慈善组织的筹集资金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放大了网络募捐的监管风险。为了降低监管压力,民政部遴选出13家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但在欠缺相关标准的情况下,这些公开募捐平台的参与程度和作用效果迥异。来自NGOCN的一份政策观察统计显示,“百度慈善捐助平台”仅上线10个项目,已筹资金最高的项目为30.5元,“中国慈善信息平台”和“基金会中心网”上线的项目虽然数量多,但目前还未有项目筹集到资金。

为规范网络募捐平台活动,民政部从技术和管理两个角度颁布了相关规范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了正式文件。但不同组织和个人对平台的看法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平台本身也可以细分为很多种类型。这两份文件引发了公众热议,争议主要集中在平台的属性和监管的方式上。

比如,一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同时也帮助其他个人或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是否属于网络募捐平台?一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仅仅发布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募捐信息是否需要到民政部门申请认定?

再比如,一些平台没有入选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但实际上却扮演了专业募捐者的角色;灵析等并不认为自己是专业网络募捐平台,却因其具有网络募捐的性质陷入了“非法运营”的境地。

上述模糊性可能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监管规则适用上的混乱,不利于互联网募捐平台作用的发挥。为此,我们首先需要厘清什么样的筹款网站需要进行互联网募捐平台认证。

我们以doGoodr.com和change the present举例说明到底谁应该进行平台认证。

例1:doGoodr.com,它具有以下特点:不收取在网站上发布项目的慈善组织佣金;项目内容由慈善组织提供,而不是doGoodr.com自己;捐赠按钮只是引导用户进入慈善组织网站的界面。

例2:change the present,它的特点是:提供捐赠购物车、费用收取是基于捐赠金额数量,且会高于信用卡费用;网页内容是由网站自己制作、顾问会为用户提供有关于该组织以往的相关记录以及建议。综合以上特点来看change the present应该算是“发出筹集资金请求”。

结合募捐的定义以及两家平台运作模式可以看出,例1doGoodr.com很有可能是不需要认证的网络募捐平台,因为还需要结合具体的项目以及具体操作来判断;例2change the present则是需要认证的网络募捐平台。

综合上述两个案例,我们提出三点认定原则供参考。

一、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的认证应基于其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募捐人”来做出判定。

何谓严格意义上的“募捐人”?在美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雇于慈善组织有偿地进行劝募活动时向州检察长登记并提交财务报告的非慈善组织雇佣的个人或商业性的公司,也就是所谓的“职业劝募人”(Pro Fundraiser)或“商业劝募人”。募捐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个人或实体代表慈善组织筹集善款;

2.律师个人或实体为某慈善组织筹集善款提供建议或协助,但不参与善款的保管;

3.商业实体的合作者为了慈善目的让人们购买或使用任何货物、服务、娱乐等。

如果不属于募捐人,则对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开展认证的必要性就随之削弱。反过来说,在启动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认证之前,应该优先启动对募捐人的认定,平台认证应是募捐人认证的一种,根据募捐人的相关要求来框定互联网募捐平台的相关管理规范就会理顺许多关系。比如,相对规定募捐人提供有偿服务,目前文件中提出平台 “不得截留或代为接受捐赠资金”则显得略为含混和笼统。

二、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除了具备“募捐人”资格,还需要满足“特定目的”,即“为满足慈善目的而发出筹集资金的请求”。

关于“满足慈善目的”,按照我国慈善法的规定,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目的,则个人发布求助信息则不一定需要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或者说主要发布这一类型信息的网站也不需要进行单独的资格认证。

关于“发出筹资资金的请求”,美国Zippo测试 [952 F. Supp. 1119]认为:如果网站是被动的,仅仅是用来发布消息,那么就不在管理范围内;如果网站是互动性的,它也许会受到司法管辖。但是如果一家“明显是在从事交易活动”(募捐行为就属于交易活动)的网站,那么就要纳入监管范围。就目前发展情况来看,几乎没有网站仅仅是发布信息而不涉及任何交易互动。所以在实际判断中主要依据筹款信息和互动服务由募捐平台还是慈善组织自身提供进行综合判断。

三、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除了筹款功能外,还要满足“引导”的角色,为慈善组织规范运作提供支持,并向公众推荐可信度高的项目。

以First Giving为例,该网站为慈善机构开展在线募捐提供网上平台,帮助慈善机构管理非营利项目、草根运动、直接捐赠和捐赠沟通提供点对点的募捐工具,通过将慈善组织置于一个相关议题组合里,利用高搜索率排名扩大慈善组织的影响力和影响范围,为社会公众捐赠决策提供依据。但这一条并不够成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认定的基础要件,只构成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的功能要件,因为如果达不到这一要求,即便是认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也很难发挥出实际效果。

总之,发达国家几乎没有对互联网募捐平台进行单独认证的先例,互联网募捐平台作为新生事物,对其管理应遵循“最低限度接触”原则,当前指向专项管理规范的努力更应该让位于综合制度的配套建设,尤其是在整体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应该避免因进入管制的设置导致个别组织“吃小灶”的现象出现。

李健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基金会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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