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创投对于社会组织培育的效用分析

2017-11-21 01:22王金元
大社会 2017年9期
关键词:效用慈善培育

◎王金元

公益创投对于社会组织培育的效用分析

◎王金元

1.公益创投的“应有之义”

公益创投起源于欧美,是欧美所具有的慈善行为社会传统与市场社会经济的一种结合。欧美国家提出公益创投,显然是将经济活动中的“风险投资”或者“创业投资”理念延伸到公益服务领域。将市场经济与社会慈善两者共同拥有的诚信与责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整体慈善发展完善的社会氛围中,运用创投运作方式来促进和提升社会整体(包括社会组织)的公益行为能力。在西方,随着1601年《济贫法》颁布及19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西方开始从个人、民间慈善走向法律慈善与国家慈善。慈善传统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既为社会大众建立底线保障网,也对慈善服务的提供提出更高要求,期待更多社会组织肩负起这项职能。公益服务领域如何澄清职责、提升功能成为组织自身及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公益创投的出现,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良策之一。公益创投并不是西方社会组织培育的源动力,也不是公益领域的创业投资,更不是公益慈善领域的企业化运作。

2.公益创投的“本土变异”

公益创投在我国则被认为是创新性整合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力量和资源、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优化方式,认为公益创投的定位就是为初创和中小型的公益组织提供包括综合性能力建设在内的创业及发展资助,最终目的是培育发展具有创新性创意的优秀公益服务组织,有效满足和解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问题。如在上海浦东区政府支持下,成立全国首家上海浦东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NPI)。公益创投效用在我国被过分夸大,常常被用来为社会组织综合性能力建设,为社会问题的治理培育力量和资源来提供服务。其实,强大并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为政府和社会分担,离不开非常好的社会慈善氛围和政府、社会等多元资源力量的持续支持。从公益创投资金提供与服务提供,创投项目购买内容及考核要求来看,现有的公益创投并不能解决社会组织自身生存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并且,如果政府过分关注公益创投,可能会导致社会组织自身成长和发展更加艰难。

3.公益创投培育社会组织的效用

当前,我国各地公益创投绝大多数采用的是由政府主导,资金筹集主要以福彩资金为主的资源,通过采购第三方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的招投标,为公益创投的招标、监督和督导等提供服务。公益创投可能对于有些社会组织建立、成长和发展起到助力作用。如体现在社会组织有“活”干,有点经费可以做点事。但是,公益创投的资金并不能解决社会组织人员费用(有些地方因社会组织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人员社保方面还不能享受企业的待遇,如4050人员社保减半缴费),社会组织正式人员队伍得不到保障,何谈其培育效用。我国目前在社会慈善氛围还比较薄弱,社会组织整体发展并不成熟,市场经济有待完善的情境下,过分夸大公益创投功效,可能会弱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动机,以至于降低社会组织生存能力。正如有学者所言,公益创投本土实践过程中,如何“扎根”,如何成功从“扎根”转向“生根”,将会面临概念混淆、社会组织成长轨迹倒置,以及政府需要导向与组织发展导向、社会慈善导向相互间的矛盾等问题。

(作者系江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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