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央企抗震救灾行动想到国企改革魂不能丢

2017-11-21 19:58文/方
中华魂 2017年11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制度企业

文/方 敏

由央企抗震救灾行动想到国企改革魂不能丢

文/方 敏

看到《九寨地震,今夜无眠!抗震救灾,央企行动!》的报道,禁不住兴奋和激动。危难关头,更显英雄本色!大到国家、政府、军队,小至各种企业,衡量其性质和制度先进与否,在人民最需要的关键时候,做不做、做什么、怎么做,往往立见分晓,是最有说服力的!

记得2014年8月鲁甸地震后,我国央企坚决听从党和国家召唤,关键时候冲锋在前。当时应国资委同志约请,笔者以《国企要当好国之栋梁》为题撰文,系统阐述了中国国企应担当的五大社会责任,旨在立足我国实际说明,社会主义国企要当好国家和社会的“顶梁柱”,与资本主义国家只能当“修补匠”的国企不是一回事,如果削足适履,会犯颠覆性错误!

文中指出:在抗震救灾中,中国国企雄威彰显,特别是中央企业临危受命,迅即启动应急响应,全力投入震区救援工作,从三大通信公司重点保通提速,三颗卫星资源开通“绿色通道”,三家大油企加大成品油投放确保供油不间断,到电力抢修、电网全面恢复供电,航空、铁路、物流等紧急调动保障物资运输;从技术专家和专业人员赶赴灾区抢险突击支援保障,到食品、水、药品、医疗器械、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和后方组织应急生产;从一线全力拼搏有序展开救援战斗,到国资委统一领导下各大企业24小时领导值班和带班,救灾情况指令及时上报下达,展现了一幅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关键时候集中力量协同作战,全方位、大力度、高效率地为人民排险救难的壮丽图景。央企在抗震救灾中的出色表现,受到全国民众的赞扬,让社会看到了国企的素质、国家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国企通过改革不能削弱而要加强,“确实要担当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

什么是国企必须担当,且应担好的社会责任?

一是当好“基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论是私企、外企,还是国企,都是市场经营主体,应享有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而国企承担着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责任和制度责任,是代表全民利益的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经济效益水平和财政贡献水平,对国家对人民至关重要。因此,国企改革不能退出效益高的竞争性行业,只干“赔本买卖”,而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增强活力,实现资产运营优质高效、保值增值,为国家多交税利,为社会多作贡献。

二是当好“主力”。中国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迈进,希望寄托于自己的“国家队”。以央企为主的大型国企,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应对世界经济风险和支撑国家战略发展大局上,必须承担和发挥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对外投资、资源收购和企业并购等,积极融入全球化竞争,形成自身的核心技术和品牌影响力,当好中国经济走向世界的“航母舰队”。

三是当好“主导”。在我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是无条件的,必须更好发挥政府宏观管理和调控作用,来防范和校正市场盲目性造成不良后果;私资、外资等非公经济具有两重性,既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又存在雇佣劳动剥削和追逐私利或外国资本利益的刚性,因而对其既要鼓励支持,又要加强引导,使之顺应社会主义发展需要。而无论对市场运行引导,还是对非公经济引导,都须依靠国有企业在微观经济层面发挥主导和带动作用来实现,否则政府在宏观层面上的调控管理难以奏效,国家发展战略目标更难实现。这就要求国企在改革中,必须强化主导意识,努力提高国资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和国资所控制的资产比重,坚持国资有效控制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领域,积极影响和控制一般竞争领域,有力带动和引领非公经济落实国家政策、管理规定和调控要求,带头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主导和保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四是当好“靠山”。国企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实体,是全体人民的财产凝聚和利益源泉,也是国家和人民抗御风险、应对灾害、战胜困难乃至支持正义战争的经济依靠。因此,国企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当好人民的“靠山”,平时努力创造财富,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维系国计民生,保障社会公益,为提高社会共同富裕水平作贡献;在突发危难情况下,能够向人民军队一样,坚决听从党和国家召唤,为人民利益冲锋在前,坚决服从大局、需要什么资源,就迅速调集什么资源,高效协调地发挥支援保障作用,救国济民于危难之际,充分显示社会主义优越性。

五是当好“示范”。社会主义国企理应成为先进生产力、先进企业文化和先进企业制度的代表,成为非公企业的学习榜样。国企深化改革、完善企业制度,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简单照搬照套西方企业制度那一套。应当看到,今天国企管理上存在的不少问题,正是由于在以往改革过程中食洋不化、生吞活剥、机制脱节带来的后遗症,必须通过创新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来解决,充分体现党组织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企业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我们天天讲“制度自信”,难道落到企业制度上,就毫无自信了吗?中国国企应当有这样的雄心壮志,在继承中创新,在改革中完善,建立健全真正代表先进、符合人民利益和意愿的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去影响世界,显示强大的生命力。

然而,当时同样应约国资委为央企说话的北京某知名专家,却发表了一番酸溜溜的评论。他说:“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大额支出的决策权属于股东大会,所有股东对这类决策具有知情权和投票权,否则,将面临被诉讼的风险。包括央企在内的中国企业正在走向国际化,遵循公司治理规范是中国企业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

“中国的公司治理还不成熟,在褒扬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同时,不要忘了要信守公司治理制度,不能侵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许可以特事特办,但不能以破坏制度作为代价,那样的话,制度的公信力将会丧失,这样的代价将可能是惨重的。”

此话似乎不无道理,在一些所谓的改革精英人士中恐怕相当具有代表性。但试想:如果国企改革的结果,就是让国企为私人资本服务,而国企本应担当的社会责任,却成为公司治理制度所不允许的大逆不道,这样的制度要它何用?还能保证中共领导的社会主义国企性质不变吗?

故而笔者又发评论:“呜呼!西方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如此神圣,一旦让中国的国资国企套进去,今天尚存的那些从习总书记到民众还寄希望以加强的国企社会责任,恐怕都要成为明日黄花,成为海市蜃楼般的泡影了!”

中国国企还要不要、能不能担起“顶梁柱”的社会责任,关键在于要不要、能不能真正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习近平在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必须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使我国国企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担负起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赢得新的伟大斗争胜利的特殊重大历史使命。他鲜明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这一国企改革的重大命题和根本任务,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并且明确:“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企业其他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这个核心。”

可见,国企无论怎么改革,坚持“姓党”原则不能动摇,千万别做“洗澡水连孩子一起倒”的蠢事!

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以习近平讲话为根本依据,来指导国企改革。

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就必须把国企党的领导全方位、全过程地落到实处,而绝不能成为一句敷衍上头的空话,一种虚有形式的空壳,一顶“皇帝新衣”式的空帽。

习近平强调,党组织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这应该是一种制度安排”。在组织架构上,就必须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中,国企公司制改造,不能只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西方公司制机构,必须建立党组织作为企业法定的核心领导主体,对其他治理主体实施领导职权。应明确规定,党委会(党组)与董事会是领导机构与被领导机构的关系,不是互不搭界的“两架马车”;是公司领导核心与经营决策中心的关系,不是职责雷同的重复设置。在作用发挥上,党的领导必须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使党对国企的领导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对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用人、规划、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真正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正如习近平所强调,“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企业大的规划和决策方案,未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同意,不得提交董事会决策。“不能把‘参与决策’变成‘陪衬决策’,不能以书记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企业党委(党组)也要尊重其他治理主体,既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又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难免有人质疑,像这样强化党委核心领导作用,岂不会削弱甚至取代董事会的职权,这不符合“现代公司制”的规则呀?其实,这恰恰是需要解放思想、破除“西化迷信”,坚定制度自信、“走自己的路”的问题。

西方公司制是为私人资本服务的,作为股权代表的股东会及其产生的董事会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大股东代表的董事长理所当然地成为可以临机决断和最终拍板的“总裁”;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和监事会“两权分立”,都是向董事会负责,为董事长“管家”和“看家”的。但是,社会主义国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企资产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国企如何经营和发展,关乎全体人民的利益,关乎国家政权和经济基础的支柱和命门,理所当然地必须坚持党管国企。无论是在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在国有全资公司,或国资控股的混合制公司,董事会都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而必须置之于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下,履行企业生产经营的筹划和决策职责,并向党委负责,同时也向股东负责。企业的重要人事权,在西方公司制中由董事会掌握,而在中国特色现代国企制度中由党委领导和把关,这也是顺理成章的。如果说这是对董事会权力的削弱,那也是重归正道的必要制度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出现了一种论调,说国企推进“混改”,实行公司制,就是为了改变所剩不多的“全民所有制”国企性质。这是完全错误的曲解,不符合习近平关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改革指导思想,且直接违反宪法。股份制(混合制)企业的性质,取决于谁控股,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常识。不用说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公司,那就是完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即便是国资控股公司,那也是放大了国有资本功能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混合制企业。正因如此,也才能谈得上坚持党组织在企业的核心领导地位和作用。如果是私资或外资控股公司,那就是放大了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功能的私有制性质的混合制企业,根本谈不上党组织在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无论是谁,倘若使国企“混改”的结果,事实上成为借机放弃国资控股,改变国企性质,搞掉“全民所有制”,那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人民的犯罪!人民绝不会答应,也绝不会允许!

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为大前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大前提,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更好担当“顶梁柱”而强“根”固“魂”、建章立制,建立完善全新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还是以西方新自由主义那一套骗人说教为经典,用资本主义国家制度下的私有企业制度模式改造中国国企,这是两条根本不同的国企改革路线,会给中国人民和中国经济带来两种根本不同的命运。以往国企改制造成权力制约失效、国资流失严重、腐败触目惊心的深刻教训,已经证明:从西方照搬的那套服从私人资本利益及其代理人意志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可能自动适应公有财产维护、经营和管理的要求,相反,一旦与官僚利益集团、私有资本利益集团相结合,极易变成一种“公权私用”的制度工具,为财产的“化公为私”提供便捷之径。如果今天的改革,继续自废武功、重蹈覆辙,问题只会愈来愈严重,而沉疴难返!

应当看到,目前有不少人对习近平“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思想处于理解不深、接受不了、言行跟不上的状况。他们的头脑还停留在改革初期的那种“党企分开”“党不管企”的不清醒认识,还在迷信西方那一套企业制度模式,甚至把那一套当成“普世法则”来定制我们今天的国企改革。他们总是拿“国际惯例”说话,好像只有西方设计的公司制才是真正的公司制,甚至把前些年带有明显西化影响缺陷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当作紧箍咒来自缚手脚,不愿革故鼎新,不敢越“雷池”一步。

在这个问题上,习总书记说得非常明了、透彻。他指出:“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可回避的,也没有什么不好意思的。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明确了党的领导地位,一个公司章程有什么好回避的!不要‘犹抱琵笆半遮面’!就是不写,人家也知道我国国企是有党组织的,这个问题不说清楚,我看不是迷惑了敌人,而是迷惑了自己!”

他还明确讲:“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立足我国国情,不要生搬硬套外国的做法。公司治理本来就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英美模式’也好,‘德国模式’也好,只是公司治理一般性原理在不同制度背景下的反映。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当然要同大的体制合拍,不要向任何西方企业看齐,也不可能看齐。” 真是鞭辟入里、淋漓尽致!

我们的领导干部应该想清楚,特别是那些还糊涂、犹疑的同志要翻然猛醒,跟上习近平国企改革思想的前进步伐,增强无愧于“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的政治自信心和政治责任感,不要稀里糊涂地中别人的圈套。我们的国企改革大军中,应该涌现出更多坚决贯彻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勇于彰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优势和力量优势,为党为国为民敢担当、有作为、多贡献,拿出“做强做优做大”国企改革实绩的好典型、好形象,而不是理不直、气不壮的自我萎缩形象。

中国国企改革,魂不能丢、质不能变,红旗不倒、英雄挺立,这是党的重托,人民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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