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涉恐在押人员的深挖犯罪技巧与对策

2017-11-22 13:08邹清龙李佳
科教导刊 2017年28期
关键词:在押人员

邹清龙+李佳

摘 要 当前恐怖活动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形势日趋复杂,监所已成為恐怖活动犯罪线索的重要集散地,是深挖犯罪的重要信息源。在全国反恐维稳的形势下,在监所对涉恐人员开展坦检攻势,深化反恐斗争,增强打击力度,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监所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充分运用政策、法律,强化对涉恐人员教育转化,敦促他们坦白交代余罪,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即将犯罪的线索,以此深挖犯罪,扩大战果,开辟警务反恐的第二战场。

关键词 涉恐人员 在押人员 深挖犯罪

中图分类号:D63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7.10.074

Abstract At present, terrorist crimes seriously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national security, and the situation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complex. The pris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distributing center of terrorist crime clues, and is an important source of information for deep crime. In the situation of national anti-terrorism stability,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to carry out the offensive of investigating terrorist personnel in prisons, deepen the struggle against terrorism and strengthen the crackdown. Focus on supervision of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make full use of the policy, law, strengthening of terrorism related personnel education transformation, urging them to confess the remaining crimes, exposing others to the crime or the crime clues, in order to build up, ferreting out crime, police anti-terrorism of the second field.

Keywords personnel involved in terrorism; prisoners; dig deep into crime

在全国反恐维稳的形势下,警务反恐对监所阵地开展深挖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公安监管部门作为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在反恐怖活动的战役中,利用阵地优势,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将深挖犯罪与反恐怖斗争有机结合,以监所内在押的涉恐人员为切入点开展坦检攻势,使监所内深挖余罪成为警务反恐工作的创新发展点。

1 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以援引的形式对恐怖活动组织进行界定。根据《刑法》第26条“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规定和2011年10月29日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现已废止)中“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进行界定。即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反恐法》中对恐怖活动人员的界定同样采用了援引的方式。通过《反恐法》中“恐怖活动”和“恐怖活动组织”对其进行界定,即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2 恐怖活动人员的特征分析

恐怖活动人员大都思想偏激,人情冷漠,无视法律,对这类人开展深挖犯罪的难度偏大,因此民警在监所内对涉恐人员进行深挖犯罪时,要对恐怖活动人员的个体特征进行分析,走进涉恐人员的内心,从而打开反恐案件的突破口。

2.1 年龄构成分析

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恐怖活动人员大多数都是年轻人。随着时间的推移,恐怖活动人员的年龄总体上呈下降趋势。

年轻人之所以成为恐怖活动的主流与骨干,主要是因为年轻人没有成功的接受社会化教育,不能将社会的普遍规范与目标内化为自身行动的基本准则与追求方向,从而表现出强烈的反社会性、反政府性;而且年轻人相对激进、理想主义色彩更浓,面对挫折与困难的打击承受能力较差,在面对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现象易助长其不满情绪与反社会、反政府心理;同时,年轻人也较少家庭牵挂与顾虑。

2.2 性别特征分析

目前,我国恐怖活动中的恐怖活动人员大多是男性的未婚成员,恐怖组织的骨干成员大多数为男性,而重大恐怖活动也大多是由男性恐怖活动人员组织、领导、实施的。以“3·01云南昆明暴恐事件”为例,暴恐事件的组织、指挥者均为男性,实施者75%为男性。

然而,与其他的犯罪类型相比来说,女性恐怖活动人员在恐怖组织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恐怖组织中的女性成员,往往比男性恐怖活动人员更加强硬、更加狂热、更加忠诚、更有承受痛苦的能力,服务期更长,甚至担任了主要的领导职务。例如,热比娅·卡德尔就曾在恐怖活动组织 “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长期担任组织头目,长期在境外策划、组织各种反华分裂活动,勾结境外东突恐怖势力,指挥实施多起国内暴力袭击事件,造成国家财产和人民安全的巨大损失。endprint

3 心理特征分析

对在押的涉恐人员进行深挖犯罪,其心理特征是工作开展的首要切入点。目前,没有确切的研究证据表明恐怖活动人员具有统一的心理特征,但作为一个具有特殊信仰,信奉恐怖主义的群体,其心理必然具有某种共性的特征。在具有共性的基础上,针对个体特征加以分析,因人制宜采取不同深挖技巧,从而获得案件线索。

3.1 涉恐人员共性心理特征

恐怖活动人员之间自然会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产生群体性的心理特征,个人的思想行为、思维模式都会被恐怖活动组织头目所灌输的恐怖主义思想同化。

通过对实际在押涉恐人员的心理分析来看,其共性心理特征有:一是涉恐人员,无论信奉极端信仰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加入,通常有着坚定的信仰,表现为异于常人的痴迷。二是涉恐在押人员对社会具有报复心理。涉恐人员思维较为偏激,相对封闭,认知狭隘,把现实生活的中的不如意归因于社会的不公,更易产生仇恨不满,进而引发心理失衡,导致行为异常;同时涉恐人员大多经济较为贫困,思想陈旧保守,长期的压抑自卑也会转化为对社会的不满与仇恨,当恐怖主义思想对其进行洗脑时,其长期压抑的负面情绪会爆发出巨大的破坏力,造成对国家及人民的伤害。三是具有蔑视心理。涉恐人员通常蔑视现行的社会规则、道德伦理和法律规范,不以正常的社會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企图打破现行的制度,以暴力形式付诸于行动。四是具有“坚韧的意志”。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大多不是偶发性和临时起意的情况,通常经过严密的准备,包括物质准备和心理准备。恐怖活动组织在挑选恐怖活动人员时,尤其重视心理准备。如对自杀性恐怖袭击人员进行的克服紧张、高压、恐惧死亡等训练就是心理准备的组成部分。同时加之他们已有的极端、狂热思想理念,使得他们一旦确定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计划,往往就孤注一掷,决不回头。

3.2 涉恐人员个体心理特征

对于恐怖活动人员的个体心理来讲,在群体性心理基础之上,每个涉恐人员会有自己不同的心理特点。如争强好胜,凡事都要显示自身能力,从不服输,死不认错;妄自尊大,崇尚冒险精神,做事喜欢一鸣惊人;自命不凡,以救世主自居,诡谲多变,对自己的思想行为都认为是天经地义,是在“替天行道”等等。每个涉恐人员都有属于自己的心理动因,因此在对在押涉恐人员进行深挖犯罪时,一定要对各方面特征精细化分析,对症下药,开展深挖工作。

4 对在押涉恐人员深挖犯罪对策

利用深挖对策开展教育转化工作时应注意三个要点:一是领导重视,为涉恐人员配备专职民警进行教育转化;二是对国家政策法律要做到准确解读;三是对在押涉恐人员的深挖犯罪务必要结合涉恐人员不同阶段的心理特征。根据在押涉恐人员进入监所羁押的不同阶段,不同状态对其采用不同的深挖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种策略:

4.1 察颜观色

在涉恐在押人员羁押于监所时,管教民警要根据在押人员的言语和肢体语言,研究其的内心世界。管教民警要注意涉恐在押人员言语、神态、表情、行为动作以及微动作、微表情,洞察其内心反应,为促动其能检举揭发真实情况创造条件。例如,在实际工作中,当涉恐在押人员说话吞吐不清、犹豫不决、眼神闪躲、下意识抖腿时可能存在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民警就要留意其讲话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当涉恐人员谈到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敏感话题时,常会语气急促,呼吸加快,民警须对此表现加以重视。

4.2 解决矛盾

在涉恐人员与管教民警存在矛盾时务必采取的策略。涉恐人员在思想、生活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与管教民警通常存在差异,因此面对差异管教民警要积极主动寻找差异、解决矛盾,为下一步深挖余罪扫清障碍。

一是涉恐人员思想上的问题要用思想的方法去解决。管教民警要深入揭露恐怖主义的罪恶本质,戳穿“圣战殉教进天堂”等荒唐谬论,将“三股势力”的暴行公之于众,同时实施反“洗脑”工程。二是涉恐人员民族习俗的问题要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管教民警要学习必要的民族知识,熟悉基本的民族习俗,决不能将民俗与极端宗教行为混淆,正确对待涉恐人员的民族风俗习惯。三是涉恐人员宗教的问题要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管教民警面对涉恐人员的宗教问题要请宗教相关人士解决的宗教领域一般事务,不轻易动用行政强制手段,避免激化矛盾。

4.3 营造氛围

利用环境改造涉恐人员,是管教民警要制造有利于涉恐人员说出真实情况和犯罪线索的监室环境,以氛围影响人的心理,以环境改变人的行为,用环境渗透深挖犯罪气氛。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两点:其一在监室营造“以检举为荣,不检举为耻”的良好氛围。打消其检举情况被泄密的后顾之忧,对其讲清政府对其检举保密的政策,使其主动坦检。其二争取大多数。绝大多数人的行为对少数人有同化作用,争取大多数,孤立极少数,使大多数人遵守法律规章的行为成为主流。

4.4 政策攻势

对在押涉恐人员开展政策攻势,民警要掌握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甚至邀请宗教人士对涉恐人员进行解疑释惑。由于大多数涉恐人员,对国家的政策、法律以及宗教知识或多或少存在模糊或歪曲的认识。正是这种错误认知使他们失去辨别是非的能力。在涉恐人员在监所羁押期间,应积极对其开展政治攻心,从根本上改造涉恐人员,使他们回归社会,用国家的法律浇灌、国家的政策鼓舞、宗教的善念引导,正面的事迹感染,使涉恐人员形成正确认知及辨别是非能力。

4.5 恩威齐施

恩就是真诚的亲情感化,威是权威的法律转化。恩威齐施对策就是既要严格管理,又要真情唤醒扭曲灵魂的良知,进而采取规范、有效的方法深挖线索,达到挤清余罪的目的。而涉恐人员是监所在押人员中较为特殊的一个群体,也是监所深挖犯罪工作的重点攻坚对象。他们在羁押期间,认为求生无望,对生命报无所谓的态度,顽固不化,抗拒到底。而他们本身往往存在更多案件线索,为了不让他们把重大案件带到刑场上去,负责教育转化的管教民警必须与时间赛跑,认真做好规劝工作,争取最大的破案效益。抓住罪犯心理的最薄弱环节,人在绝望时,一定有未了却的愿望,根据这一弱点,加之以亲情化教育,往往能达到深挖犯罪的目的。

4.6 矛盾转化

管教民警在取得了涉恐人员一定信任后对其使用矛盾转化的深挖技巧。在辩证唯物主义中,关系中的矛盾是无处不在。恐怖活动组织人数众多且组织中存在着多种利益关系,其内部也同样如此存在矛盾。当其信仰被动摇时,其组织间的利益就会发生冲突,内部矛盾也随之浮出。管教民警要利用其组织内部矛盾进行及时转化。

因此管教民警要分期分批对涉恐人员进行教育转化,明确深挖犯罪目标,分色配合管理,针对性制定策略,从普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等不同侧面开展工作,实现涉恐人员由受恐怖主义思想毒害控制→思想排毒→深挖余罪→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的转变。

参考文献

[1] 于力,崔钧.当前公安监管场所暴力恐怖在押人员管理教育对策研究[J].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15(4):13-16.

[2] 杨军.试析公安监所安全防范与深挖犯罪的关系[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4):39-41.

[3] 赵军,王桂祥.对公安监所深挖犯罪工作的体会与思考[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133-13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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