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元代地方监察法制

2017-11-23 17:09王敏
祖国 2017年19期

王敏

摘要:中国古达的政治制度较为发达,一个阶段的经济能够影响相关阶段的政治和文化。到了秦统一之后,虽然政治制度有了一定的变化,但是最终的主干思想还是沿袭秦朝的监察御史制度。随着历朝历代的不断发展,监察制度研究也逐渐发展,到了元代,监察制度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发展。

关键词:元代地方监察 监察立法 法律基础

元朝作为我国少数民族第一次建立的统一多民族政权,领土已经扩展到了一个很大的区域。元朝所占领的国土超过了之前所有王朝所占领的区域。随着元朝的建立以及统治区域的不断扩大,统治者在统治中发现百官的权力过大,这样会带来巨大的政治弊端,相关人员提出建立行政监察制度,监视百官的动向,对于百官的权力进行相关的制约。

一、元代地方监督制度的概述

元朝虽然是以游牧民族著称,但是在政治上注重封建国家的法制建设与完善。元朝统治者在监察机构的设置上用心,不仅有对于中央官员的监察,还制定了对于地方的监察制度。元朝的监察制度和以往的相比,有更强的立法强度,立法的活动也更为频繁,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元朝统治者对于监督制度的支持。元代流传下来很多用法律条文约束的法律法规,这些在前朝的制度上增加了诏、敕令的出现。

元代立法的发源是《至元新格》的制定和颁布,这部法律是元代立法的第一部基本法典,标志着元代基本法律体系的完成。到了现在,这部法律已经没有了完整的内容,但是还有以零散的形式存在。此后,元代还颁布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有很多是关于监察内容的立法。这些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表明监督立法的形成。

二、元朝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

(一)元朝中央监察机构的设立

元朝在建立王朝的时候是以少数民族入住中原,缺乏治理中原的辽阔经验,很多元朝官员从顶层开始出现了政治腐败,行政效率不高的弊端。统治者为了防止这种问题的蔓延,在中央建立了御史台,主要监督中央官员的行为,记录违反法律的官员。元朝统治者在这个阶段将御史台和谏院合并,这个变革是中国监察制度史上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元朝中原监察机构在设立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台谏合一。元代以中书省总管正事,门下省已经没有了相关的职权,没有了谏言。这样就不会再有官员向统治者谏言。

(二)元朝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立

元朝不同于以前的地方监察制度,之前的地方监察制度是中央官员下来去监察地方,这样会导致中央监察出现严重的失误。元朝的地方监察机构有一定的独立性,地方检察的效果有了明显提高。地方监察机构有行御史台和道察司组成。

行御史台是元朝的一大创新,史上第一次创建了地方监察机构,加强了统治者对于地方的管理。行御史台起初是為了加强对于元朝新统治地区的管理,但是后来逐步发展到各个行政地区都出现了行御史台。行御史台是由太院和察院两部分组成,不参与中央的监察范围。行御史台的人员不是中央直接委任,每一个御史台有自身的选举能力,这样便于地方形式监察权。行御史台主要对于中书省、宣慰司中挂暖的监察,对于相关人员还有一定的弹劾权。察院是检察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在这方面的设立体现了统治者对于地方检察权有了明显的转折。察院是对于基层人员的监察,在监察中起着主要作用。

三、元朝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元朝的监察制度不是单纯一方面的监察,对于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检察。其中主要包括行政监察、经济和财政监察以及相关的军事检察。

(一)行政监察

监察的最初都是体现在行政方面的监察,是为了限制官员腐败的权利才应运而生相关的制度。行政监察一直是历朝历代监察的重点。在元代刚刚发展的时候,由于很多官员看到中原地大物博,腐败较为严重,所以要形成监察制度去监察百官。元朝在进行汉化的时候出现了各种形式的问题,为了改变出现的弊端,元朝建立的行政监察。行政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纠察非法、监察行政以及体察道宪司。

(二)经济和司法监察

由于经济决定政治和文化,为了确保监察体制的不断发展,统治者应该注意进行农业监察,帮助百姓去进行农耕。而且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重农思想较为强烈。监察制度中有专门的人员去负责劝农桑,而且在逐步的发展中劝农桑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古代的农业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所以相关的部门需要对于经济出现问题的农民进行监察,确保能够生产出适合人们生活水平的农物,支撑人们的生存。

元代经济发展较为迅速,很多地反开始使用交子进行物品的购买,而且有相应的流通区域。但是由于交子在交换的时候会出现严重的磨损,为了解决相关的问题,政府专门进行经济监察。在监察制度中,监管刑狱是重要的职责,不同部分要有针对性的解决相关问题。

元代地方的司法监察较为著名,统治者给了监察部门对于司法进行监察的权力。对于司法进行监察,就能减少因为滥用职权出现的法律问题,对于元朝社会稳定发展起到良好作用。

除了这些监察责任之外,监察部门还肩负着建言谏议以及负责兴办学校的责任,到了元代之后,监察部门拥有巨大的权利。

元代监察制度和之间的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优越性,在历朝历代的监察的前提下进行了创举。监察部门大举提高监察御史台的地位,让监察御史可以直接去监察重要的权力部门,防止出现腐败行为却不能根治,这样也说明统治者支撑相关的管理。其中还有很多形式去扩大监察制度,确保监察制度的不断完善。

元代的监察制度虽然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在根本上还存在着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即使制度创新的再好,在封建制度的统治下无法避免统治问题的逐步暴露,最终导致监察制度没有成功。元代的检查制度也启示相关统治者要从根源解决问题,不能只看到表面的弊端,忽视问题背后的原因,这样会导致最后结果的功亏一篑。

参考文献:

[1]田佩雨.论元代监察法律制度[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06).

[2]唐进.元明清时期地方监察制度的演变[J].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5,(02).

[3]陈銮.元代地方监察法制研究[D].湘潭大学,201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