仫佬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研究

2017-11-23 00:47陈姣姣
祖国 2017年20期
关键词:纠纷解决公平

陈姣姣

摘要:调解是我国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具有社会成本花费较低、可及时有效恢复受损社会关系等优点,在我国仫佬族地区之运用也较多。近些年来,仫佬族地区发生着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民间纠纷,诉讼不堪重负,而民间调解则能使纠纷解决更人性化,更能体现当事人之平等地位,更有利于增进群众之间的交流,促进人民内部团结,保证民族地区之和谐稳定,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内在要求。

关键词:纠纷解决 民间调解 公平

一、研究仫佬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之意义及研究方法、研究现状

(一)研究意义

研究仫佬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有着极其丰富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从理论上看,对本题目之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我国学者对仫佬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之研究,进一步丰富我国学者对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之研究内容。

从实践层面来看,首先,对本题目的研究有助于弘扬少数民族地区之优秀传统文化,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进一步传播仫佬族地区之尊老爱幼、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朴素的社会公平正义观等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增强仫佬族群众之民族认同感、自豪感;其次,对本题目的研究有利于促进我国仫佬族地区纠纷解决方式之完善,更好地实现纠纷解决之法理与情理的统一,促进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最后,对本题目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民族地区之法治建设,有利于促进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目标之实现。

(二)研究方法

1.社会调查法。目前,我国学者对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民间调解机制进行了诸多讨论,所以本文将首先以我国的民间调解相关立法规定为基础,再展开相关田野调查,结合我国仫佬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之实际情况进行研究;

2.历史考证法。本文欲通过实地调研,对仫佬族地区之祠堂、碑刻、县志等相关历史资料进行收集,为下一步之深入分析研究奠定基础;

3.文献分析法。通过阅读仫佬族相关文献资料,汲取有益知识,以期更好地对我国仫佬族民间调解机制之理论与实践进行探讨。

(三)研究现状

关于我国的仫佬族民间调解机制,国内学者之系统研究相对较少,但是我国学者存在对民间调解和纠纷解决机制之诸多研究。我国学者对民间调解及纠纷解决机制之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学者专注于对我国民间调解制度之研究,主要参考资料有:常怡教授主编的《中国调解制度》;郭晓光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调解新论》;蔡文育教授主编的《调解制度之研究——从诉讼外纷争解决制度的角度出发》;李祖军教授主编的《调解制度论——冲突解决的和谐之路》;邱星美、王秋兰教授主编的《调解法学》;洪冬英教授主编的《当代中国调解制度变迁研究》;陈兴多、王先富2015年载于台州日报的《止争为民拓宽纠纷解决渠道》;胡兴东教授2006年载于中国法院报的《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与司法制度的回应》;廖永安2012年载于云南大学学报的《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与整合》等。这类学者们通常从我国民间调解制度之历史沿革、社会根源、作用及意义等方面介绍我国的民间调解制度。

常怡教授认为,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治理中心从政治建构向经济、文化建设转移,执政党逐渐开始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实施改革开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与之相伴,转型期的纠纷日益多发和复杂,社会稳定问题空前凸显,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遂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重大歷史任务,旨在吸收社会不满,缓解社会矛盾。民间调解是人民群众自发地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常怡教授认为民间调解的作用有三:首先,提倡民间调解对预防纠纷有重要作用。这是因为,民间调解的主持人就是群众自己,有极大的广泛性,他们对于周围的各种情况都十分了解,一旦出现纠纷或纠纷苗头,他们都能及时发现和防止矛盾进一步发展,这就十分有利于预防纠纷的发生。其次,提倡民间调解也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团结,促进社会的和谐。

第二类学者专注于对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习惯法的考察,主要文献有:方慧教授主编的《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徐晓光教授主编的《款约法-黔东南侗族习惯法的历史人类学考察》;吕志祥教授主编的《藏族习惯法:传统与转型》;高其才教授主编的《瑶族习惯法》《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吴大华教授主编的《侗族习惯法研究》;苗鸣宇教授主编的《民事习惯与民法典的互动—近代民事习惯调查研究》;周世中教授主编的《民族习惯法在西南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研究》;吴大华、潘志成、王飞教授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通论》等。

吴大华等教授认为,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对于违法行为以及社会内部产生的一般纠纷,虽很少有专门的法律执行机构,但在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规则是相当丰富的,诸如调解处理审理的机构、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处罚方式等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这就形成了少数民族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机制主要包括当事人个人和解及在第三方参与下的调解、审判制度。纠纷一旦超越当事人自力解决的范围,那就必须由第三方参与,或审判,或调解。调解一般由村寨的头人、长老、宗教人物或家族内的长辈等主持,有的民族如彝族和早期的藏族还有专职的调解人。这是一种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事实上,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的原则不止表现为公平,因为公平只是一种原则,绝非最高原则和最终目标,最终目标是将纠纷解决,避免双方矛盾冲突的激化,对村寨的现存秩序及友好关系造成破坏。

二、仫佬族民间调解机制在实践中之具体运行及其现存之问题

(一)仫佬族民间调解机制在实践中之具体运行

经调查研究,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多数村屯之纠纷均依靠民间调解解决,民间调解是仫佬族地区纠纷解决之最主要方式。例如四把镇思平村金洞屯村民陈大叔、屯长均谈到,村里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矛盾,只有一些小矛盾。小矛盾一般都是由村长出面协调,指出谁对谁错,然后调解,矛盾一般就得以解决了。endprint

据石围屯村民银艳德老人讲,现在村里基本上无不赡养老人之人。银艳德老人在任“老年人恊会”会长时曾成功解决一分家析产纠纷:农收时节,一农户欲分家,但家人之间对分田存在重大分歧,主要分歧在于每亩田地稻谷之收成不一,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存在困难之处,老人想到一个巧妙的解决办法,首先全家人一起将稻谷收回,按照每个人,其中大人和小孩应该得多少份量商量好,将谷子分好后,再统一分割田地。矛盾就得到了充分解决,并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石围屯的奶奶称,以前,村里的广场都是田地和菜地,政府为了发展旅游业,向农户们征地,大多数农家都答应,只有一家不同意。村里面人就说,如果你不给田地,那以后你和你的小孩都不要参加集体活动了,然后这一家就统一让出田地了。

据银凤莲、银勤鸾老人称,村里村民都很和谐,没有什么林地、田地的纠纷。改革开放,分田到户后,村民就各自种自己的田地,不争不抢,一直很和谐。村里基本没有不赡养老人之人,如有不赡养老人的现象,本村人以及别村人都会指责儿子的这种行为,劝说教育他,使他改正。同时也教育自己的小孩,要赡养老人,因为每个人都有变老的时候。村民间都互相互让、和睦相处,没有哪两家是不相往来的,没有什么纠纷。假如村民建新房占用公共道路的,村里就会召开全村会议,会决议要该村民拆除占用公共道路的房子,其不拆,村民们就会强制拆除。如村里有非常霸道,蠻不讲理,搞破坏的村民,村里就召开村民会议,在他没有制造出事端之前,对他进行劝说教育。经劝说后不知悔改的话。会对他家断水断电,其他村民对之也会不理不睬,有什么集体活动不让他参加。有这么的例子,以后就再也没有这样的村民了,这称为“先断后不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仫佬族地区之纠纷较多地依靠威望老人及村屯领导调解解决,且这种解决方式之效果较好,能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时修复社会关系。

(二)仫佬族民间调解机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现存之问题

1.存在“以暴制暴”等不合理现象

在实地调研过程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一些案例,在一个村的村门口的墙上,我们可以赫然看到“偷牛者死”的标语,在和村民的交谈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村里人对偷盗者采取非常严重的处罚方式,甚至可以把他打死。这种处罚方式显然是极其不合理的,与我国当今社会和谐社会之构建严重不符。

2.未充分发挥族长、屯长、村长及威望人物之重要作用

在村民们的日常生活中,族长、屯长、村长等村委领导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纠纷解决有极大的话语权。但是,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族长们的年龄较大,对族内民众之间的日常纠纷似乎有点力不从心,而屯长、村长又多属青年,威望没有老人那么大,似乎有点矛盾,因此,屯里的一些较大纠纷有时未得到充分解决。

3.纠纷解决习惯法与国家法在某些方面存在冲突

在对一些村屯的实地调研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村屯的民间纠纷一般主要靠调解解决,有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也被当成普通民事纠纷加以解决,如对多次盗窃者的处罚往往加重赔偿数额即可,有时村里民众会联合起来打偷窃者甚至可能把偷窃者打死。

三、完善仫佬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之几点建议

民族地区纠纷具有复杂性特点,牵一发而动全身,仫佬族地区之民间纠纷亦是如此。为进一步提升仫佬族地区群众之素质,保证仫佬族地区之和谐稳定,促进仫佬族地区经济发展,我们需创新仫佬族地区之民间调解机制,力争达到纠纷解决情理与法理之统一。

(一)注重对仫佬族群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培养

从本次调研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仫佬族地区群众之素质较低,纠纷解决能力不强。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之价值目标,社会层面之价值取向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适应建设现代化民族地区之新的发展要求,我们需注重对仫佬族群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培养,深化民族地区群众之平等、公正、法治意识。

(二)积极探索更加便民有效之民间纠纷处理程序

我们可以发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每个村屯多是按姓氏分配的,一个村屯里的居民大多是同一个姓氏,大家的祖辈基本上都有血缘关系,有少数村屯里的居民有两三种姓氏,但各姓氏居民之间的相处仍比较融洽。

(三)探索建立族长、屯长、村长三级联动机制

随着我国广大农村村委会选举之普遍进行,村民自治被认为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形式,是我国民主化进程的一大重要突破口。因此,在解决屯与屯、村与村之间的重大纠纷时,政府等有关部门可采取适宜之激励措施,鼓励各方加强沟通交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司法局亦可以统一协调,联合各村屯领导重点处理跨村跨屯之婚姻、山林、土地等重大民间纠纷。

如今,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多发期,民族地区群众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张,这也是我国主要矛盾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之直接体现。我国和谐社会目标之实现不能仅仅依靠强制力,而要依靠全体公民之努力。完善的民间调解机制之有效运行则能有效化解普通公众之间的社会矛盾,实现各种利益冲突之平衡,尽快恢复社会关系。孟子曾说:“徒善不足以从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我国法治国家高速发展之时代背景下,我想,一方面,我们在重视法治,着重完善相关法律之同时,更应该注重传播德治思想,注重提升公民参与意识,充分发挥每一位普通公民在公民社会治理过程中之伟大历史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甫春.“冬”与仫佬族源流追溯[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4).

[2]苏力.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与司法制度的回应[N].中国法院报2006.

[3]侯劲松,翟珺因.上海二中院推进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初见成效[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

(基金项目:本文获“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 资助(项目编号:gx-un-chxzs2016035);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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