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

2017-11-24 23:50
小品文选刊 2017年18期
关键词:版权法著作权人著作权法

王 倩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00)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

王 倩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00)

滑稽模仿究竟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还是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学界对此有不同观点。但纵观国外立法与司法,大多数国家都承认滑稽模仿的合法性。本文着重从比较法视角、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及言论表达自由三方面来分析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

滑稽模仿;合理使用;立法目的;表达自由

“滑稽模仿”这个词语进入我们的视野,该从2006年初胡戈借用陈凯歌电影《无极》若干片段制作了网络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该短片以诙谐幽默的方式表达了他对于《无极》的批评态度。但最后却以陈凯歌愤然起诉,胡戈道歉而结束了纠纷。在此之后,类似于该短片的批评方式在网络上愈加活跃,这使我们不禁思考:滑稽模仿作品究竟是侵权行为还是合法的独创作品?

1 对滑稽模仿作品的界定

1.1含义。“滑稽模仿”在文学艺术上又称为“戏仿”。《布莱克法律词典》将知识产权法中的“parody”定义为:“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我们可以认为,“滑稽模仿”这一术语在著作权法中的关键含义是指通过模仿原作内容而对原作加以讽刺或批评的创作形式。它借助于某个知名的已经存在的作品,通过改变其某些特征而对原作进行某种调侃或嘲弄,以达到一种幽默或讽刺的效果。

1.2特征

1.2.1模仿性。“滑稽模仿”作为一种模仿作品,其第一特征便是“模仿性”。其往往通过模仿原作品的部分或实质性内容或风格,体现与原作之间所形成的互动关系。通过对原作的解构,模仿的作品重新构建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义,且该思想与意义往往与原作品相反,这一构建过程便是滑稽模仿作品所表现出的“模仿性”。

1.2.2滑稽性。既然称为“滑稽模仿”,则在模仿性之外便是“滑稽性”了。滑稽,顾名思义,即幽默、荒诞、夸张、非严肃。滑稽模仿作品即要以夸张、幽默、荒诞、滑稽的方式表现作品,且其表达出与原作相对立的思想内容。其作者就是通过这种表达方式达到批评、嘲讽原作的目的。

1.2.3批判性。“批判性”是滑稽模仿作品的根本属性,是区分于一般“网络恶搞”的本质特征。滑稽模仿作品是对于原作的部分使用继而达到对原作所表达的思想进行批评、讽刺的目的。这种批评与讽刺是建立在对原作的不认同,想要把自己内心不满情绪表达出来的一种冲动。而一般的“网络恶搞”并不以批评原作为根本要旨,它们所要达到的目的仅仅是要引人发笑而已。

1.2.4独创性。滑稽模仿作品要作为“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其当然必须具备“独创性”的要件,否则就是对原作品的复制,当然也就是侵权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因此,滑稽模仿作品的“独创性”要件是其能够取得合法地位的最主要、最重要的原因。一部模仿作品,如果没有能够让观众对其与原作作出区分,那么很难说其是一部滑稽模仿作品,也就是说,滑稽模仿作品既要唤起观众对原作的回忆,但又不能成为原作的替代。

2 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分析

2.1美国判例法规则下的滑稽模仿。美国版权法没有明确提及滑稽模仿,而是由法院发展出了一套关于滑稽模仿的合理使用抗辩。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六种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艺术、研究。滑稽模仿可能属于前两种。法院必须基于个案分析,依据判定合理使用的四项传统标准来考察滑稽模仿对原作品之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四项标准即:第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该使用是具有商业性质,还是为了非赢利的教育目的;第二,版权作品的性质,即其是否受版权法保护;第三,使用的数量和质量在版权作品整体上所占的份量;第四,使用对原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可见,美国版权法早已将滑稽模仿作品视为合理使用。

2.2著作权法立法目的视角下的滑稽模仿。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从而促进文学与科学的发展与进步。毫无疑问,在著作权法中给予著作权人有利的权利保护,肯定可以极大地鼓励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在短期内也许可以丰富文化和科学作品,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对著作权人的过度保护反而不利于社会公众对作品的传播使用,文化与科学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因此,著作权立法设置了合理使用制度,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基础之上,追求一种动态的利益平衡。

就滑稽模仿来说,其对于被模仿和讽刺的原作而言,可以构成一种特殊形式的评论,起到繁荣发展文化的作用。它完全可以享受著作权法给予“评论”的特殊待遇,因此为了讽刺与批评原作而对原作进行的适当滑稽模仿,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容忍甚至鼓励滑稽模仿,是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及价值的驱使。

2.3言论表达自由视角下的滑稽模仿。言论自由权是一种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公民表达思想,行使言论自由等政治权利的必然产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当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时,何种法益具有优先性?根据基本权利的位阶秩序理论,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政治性权利,具有普遍价值的表达权,往往比个人的经济利益有更高的社会意义。对此,美国国会、法院、版权机关共同采取的原则是公众利益应优先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即“公共利益原则”。在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与使用人的宪法性权利的平衡上,一般向后者倾斜,即著作权人的权利较之代表公共利益的言论表达自由权应居次位。

综上所述,滑稽模仿作品在国外早已被承认,其是一种合情合理合法的艺术创作方式,不应被扼杀。其应被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毕竟“批评不是冒犯”。近年来网络的飞速发展,人们对文化形式多样化的期待,应使我国引起对滑稽模仿作品的重视,并尽快构建我国关于滑稽模仿合理性的具体制度。

[1] 赵林青,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法学杂志》,2008(5)

[2] 梁志文,论滑稽模仿作品之合法性,《电子知识产权》,2006(4)

[3] 陈萍,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由《无极》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谈起,西南政法大学,2007

[4] 郭艳婷,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法制博览》,2016(7)

[5] 郑帅,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商界论坛》,

王倩(1993.04-),女,汉族,陕西咸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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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7)09-019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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