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的权力观

2017-11-25 03:05
长江丛刊 2017年14期
关键词:权力观福柯微观

马 慧

福柯的权力观

马 慧

福柯对权力的理解在哲学史上是有独创性的。相较于国家主权论的宏观权力,福柯展现的是微观权力。这种微观权力对人的意识形态不实施武力镇压,而是渗透于人们生活的各个层面,这种权力没有中心,呈网络状的结构,是没有主体性的,且暴力和意识形态都不属于权力的特性。

微观权力 中心 规训

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福柯构思出一套成熟的微观权力学,他认为权力无所不在,权力运行于社会的各个层级,以网状的结构呈现,以致认定整个社会就是一个“牢狱群岛”。为什么要强调福柯的权力观,是因为他的权力观与西方传统的权力观有着云泥之别。在西方传统的以马克思为代表的权力观所揭示的是一种宏观权力的运作,从宏观角度出发,权力具有压迫性,它通过暴力和意识形态来实施对人们的控制。而福柯展示的却是一种微观权力的运作,这种权力没有中心,呈网络状的结构,是没有主体性的,且暴力和意识形态都不属于权力的特性。

一、无中心的权力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存在和维系必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主权,社会各种关系和规范依据主权得到建立[1]。霍布斯主张的观点代表了国家主权论的理论来源,马克思架构的宏观权力运作体系则在前者的基础上加以继承发展,但是,福柯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他认为权力是没有中心的,它的组织结构不是以点为中心,风暴式地包围旋转,那种在意识形态层面的控制,例如以国家的具象来显示权力的运行,只是权力运行的终点。福柯说:“从权力出发来分析,不应该把国家主权、法律形式或统治体系视为原始的所予,因为国家主权之类只是权力的终极形式”。[2]这种对权力运行方式的解剖性的记述,在其描述古代的刑罚方式中有着充分的体现。

二、证据制度中的权力运行方式

毫无疑问,古代的酷刑在现代看来是泯灭人性的,但是,在那个时期,酷刑却代表了对真相的揭示和权力的运行。那时,除英国外,发货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都是秘密进行的,比如被告不能有律师为其辩护,甚至不知道其被指控的内容,这种情形下,法官可以轻易地从被告的陈述中寻找漏洞并加以攻击、定罪和处罚,这也体现了一种原则: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君主和法官拥有确立事实真相的绝对排他性权力。恐惧心理迫切要求产生一种制度,使得司法权力得到规制,法官在断案时不能肆意发挥,于是,证据制度产生。但是证据的取得仍是不见天日,即在秘密中取得,为了弥补这一缺憾,被告就得自证其罪,是的审判看起来是那么地公正,于是,逼供和供词相应而生。拷问和逼供在当时的法令中被视作惩罚手段,位置仅次于死刑之下,也许有人会问,一种证明方法怎么会是惩罚,原因是古典时期的刑事司法运作方式。对罪行的认定不是当所有证据片段都汇聚在一起才产生的,而是每一个证据可认定部分罪责,例如:重犯的辅证证明罪犯犯了轻罪。那个刑事论证不是遵循非真即假的二元体系,而是逐渐升级的原则,论证中的每一级都构成一定的罪责的认定,从而涉及一定的惩罚。这种螺旋上升的方式体现了早刑事诉讼证据取得的过程中,权力的运行是没有中心的。而接着,就是权力风暴的又一体现:公开处决。

三、公开处决中的权力运行方式

福柯认为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抵抗。这种与权力伴随的抵抗在公开处决中就有着很好的体现。在处决前,罪犯被要求在绞刑架前忏悔自己的过犯,如果罪犯有着即兴演讲的天赋,那么这种“绞刑架前的演讲”无疑违反了公开处决的本意。公开处决想要达到一种效果,在处决前得到秘密证据以公开的形式展示,以宣告权力。但是,公开处决的主要参与者是民众,民众在这种公开的仪式中有两种权利,其一是见证权,其二是参与权。见证权是民众抵制特权的行使,参与权是民众的报复,这种报复构成君主报复的次要组成方式,但不是主要的。君主对这种参与权是容忍的而不是鼓励的,因其极可能僭越惩罚权力,这就造成了公开处决中的矛盾:君主既能暂时容忍暴烈行动,他将此是为忠诚的表示,但他又用自己的特权严格的限制这种活动,民众被召来观看恫吓的场面,则可能表现为对惩罚权力的排斥。所有的这些源于公开处决本身,也就是说,公开处决本身造成了非法活动的中心。所以,抵抗是权力运行的一种体现,因为抵抗没有中心,是随时随地无预设性地出现,所以权力是没有中心的,它充斥着社会各个角落。

四、结语

福柯展现的权力并不是指具体某一个人的权力,而是指社会整体对个体的规范权力。社会结构经固化形成的种种会对我们自身形成一种结束力量,比如法律的强制和惩罚、道德的规训和劝诫、性禁忌和色情泛滥、语言的引导和倾向、话语权的掌控以及现代传媒的全面渗透。甚至又是我们自身完成了这种约束力量,因为这些规范权力早已构成我们的一部分,它参与了我们的自我意识的建构,但这种权力结构并没有一个中心节点,它在运作的过程中隐去了自己的外观,看起来好像并不存在一样,但它的不存在恰恰是以无处不在为前提的,每个生存于其中的个体都会觉得这些法则是天经地义的、无可辩驳的、不言自明的,但恰恰忽略了这些法则和这些规范权力之间是同构的,同构意味着所谓真理极大地相关于这些权力结构的类型,也意味着真理丧失了自己公正客观的意义,这些法则即便是从社会学扩充到自然科学的领域,也是符合这个同构路径的。于是,法律建立了秩序,话语权掌控了舆论,传媒制造了符号和虚拟需求,这一切并不是某一个人的意志,全是无意识社会群体自发的行为,由个体构成的集合整体对于它们自身反而成了最异己的力量,这也是无中心的权力运行方式。

[1]徐超国.权力的眼睛[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福柯.性经验史(修订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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