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平视角下的“二胎”政策

2017-11-25 11:05董永升
长江丛刊 2017年15期
关键词:二胎生育权独生子女

董永升

法律公平视角下的“二胎”政策

董永升

平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更是法律公平的真谛。法律公平是公民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它是通过同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各项基本权利的结合来体现其价值的,而公民权利的平等就是法律平等的根本内容与核心。随着社会发展,我国施行的“二胎”政策,一方面该政策体现了法律公平观,另一方面该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更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法律公平尚需调整。

法律 公平 二胎政策

一、法律公平的基本概念与原理

(一)法律公平的基本概念

法律公平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不应该有特权的出现,也不应该有歧视的出现,人人平等的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应平等的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但是由于人与人在智力、体力、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机遇等方面的不同,受人的本性的影响,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一旦这种不平等成为一种社会普遍存在的状态,社会矛盾也就随之形成,这就需要某种规范来调整这种不平的,使之符合社会大众的利益。作为唯一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二)法律公平的原理

法律公平既是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国家,必须将法律公平贯彻于法治社会的各个环节。法律公平体现了立法的目的,是法律的宗旨,是执法人员执法的准绳,是公民守法的指南。

依照实体法与程序法律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公平分为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实体公平就是指在实体法的具体规定中公民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没有优劣之分,指的是法律的具体规定。而程序公平更加侧重的是司法公平,是指公平的适用法律。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实体公平是程序公平的前提条件,如果实体法违反了公平原则,即使是在程序公平的条件下被执行。

二、我国“二胎”政策的基本概况与法律公平观

(一)我国的“二胎”政策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单独二胎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决定》并没有规定二胎政策实施的具体时间,而是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己确定具体时间。以河北省为例,二胎政策实施后可以生育二胎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女方户口是农业户口的一胎是女孩的允许要二胎:(2)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女方无论一胎是男孩还是女孩之允许要一胎;(3)男女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允许要二胎(必须符合生二胎的标准):(4)一胎子女残疾的,需要有市级(包含)以上医院开具的残疾证明,允许要二胎;(5)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此外还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13种情况。

(二)人口政策的法律公平观

二胎政策规定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有人认为这一政策有违法律公平的基本原则。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独立的个体,不管你是独生子女还是拥有众多兄弟姐妹。而同样作为一个独立的人,为什么“一个人”的时候可以生育二胎,而“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情况下自己的生育权却要受到限制?自己的父母生多生少并不是由自己的意志决定的,不应该因为父母的原因从而限制自己的生育权。

我们需要理解法律公平并不是绝对的公平。平等并不意味着否认一切差别。在法律平等这一大的前提下,合理差别是可以存在的。我国960万平方千米的土地上生存着13亿人口,并且人与人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不可能去对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但是如果不问具体情况,法律对一切都平等对待,虽然形式上体现了法律公平,却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这就失去了法律所要保障的公平的本意。所以法律平等并不是要求绝对的平等,而是要求在合情合理的情形下,可以存在一定的合理差别。

我国的新人口政策正是合理差别的具体体现。二胎政策之所以选择单独二胎的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是考虑到了这些单独家庭为之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依据民族和城乡差异,之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对少数民族和乡村地区的规定较为宽松。例如,新疆、内蒙古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在1000万一下的可以生育二胎。西藏地区对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没有限制,这是我国唯一一个没有限制生育人口数量的省份。对于农村地区,法律规定第一胎是女孩的,可以生育第二胎。与之相反的是,计划生育法对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要求非常严格。《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我国人口政策如此规定,体现了法律平等下的合理差别。据统计,我国独生子女的覆盖率仅占35.4%。在这其中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占据了较大的比重。正是因为如此,这部分人成了二胎政策中最大的受益群体。作为既得利益的拥有着,如果有一天法律要求要将其利益平均分配,在这部分利益的拥有者看来,这就是不公平。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如果要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平等的开放其教育资源,对于他们来说这是不公平的。

三、二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新人口政策存在的法律不公平的问题

新人口政策是建立在旧的人口政策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旧的人口政策存在法律上的不公平,那么新人口政策也就无法避免的出现相应的问题。以上海江苏的人口政策为例,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必须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方可申请生育二胎,而江苏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或妻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胎,这就意味着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的人员在上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二胎的情形。再如,上海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一方为烈士的可以生育二胎,而江苏没有。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因公致残的家庭可以生育二胎,这一点上海没有。上海曾经隶属于江苏省,上海和江苏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或自然条件上差距都不大,可以说,两个地区在影响生育的经济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上并没有特别大的差异,但是关于生育二胎的规定却有很多不同之处。这也就决定了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岗位,二胎政策的受益人群也就大不相同,容易产生生育权的“贫富差距”问题。一部分人一出生就会因为父母的原因,使自己的生育权受到限制。

(二)解决问题的方法

首先,进一步完善立法。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靠公平、公正的法律来保障的,法律对部分人群的生育权的限制,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所以,法律平等的原则必须要贯穿于法治的各环节。立法上要平等,既要满足多数人的意愿,又尊重少数人的要求。只有法律公平才能保证所有人的权利义务的公平。法律适用上要平等,包括司法上的平等、执法上的平等、守法上的平等。

其次,要建立平等的社会保障机制。对自觉实行现有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应该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对放开“单独二胎”后,仍坚持“单独”生育的,加大奖励扶助力度;对违法生育政策的,严格征缴社会抚养费,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四、结论

法律公平作为法律的根本内容与核心价值,贯穿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实现法律公平是一条很漫长的路,但是前景必然越来越广阔。研究法律的公平性,可以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提供更多的理论指导。本文通过我国的新人口政策讨论了我国法律的公平性。但是由于整个社会环境的复杂性,法律没有办法做到绝对的公平。因此,合理差别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虽然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一切”平等,但是这种不平等可以通过其它的社会制度来完善,达到最终的人人平等。

[1]杨思斌,吕世伦.和谐社会实现公平原则的法律机制[J].法学家,2007(3).

[2]秦博.宪法视角下的生育权保护[D].郑州:郑州大学,2011.

[3]高丛林.论计划生育工作中公权与私权的衡平[J].辽宁行政学院报,2011(6).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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