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法治保障①

2017-11-27 06:22黄环
当代体育科技 2017年25期
关键词:宪法公民权利

黄环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江西南昌 330013)

论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法治保障①

黄环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江西南昌 330013)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广大人民群众体育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体育权利的概念逐渐进入法学、体育学研究范畴。但我国《宪法》《体育法》等法律规范并未将体育权利的概念纳入其中。体育权利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类型之一,本应受到更为有力的法制保障。本文通过公民体育权利概念的梳理,结合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属性,客观分析了我国公民体育权利法治保障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而从立法、执法、司法的角度,全方位提出关于完善我国公民体育权利法治保障的初步构想。

体育权利 立法现状 法律保障

1 公民体育权利概述

1.1 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

目前,“公民体育权利”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付之阙如。因此,法学界、体育学界主要从“权利”的构成要素(主张、利益、资格、权能、自由、规范、合理预期、选择等)出发,研究探讨“公民体育权利”的法源、概念和特征。法学家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认为,公民体育权利是指一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实现于日常体育活动或体育竞技运动中的,主体所享有的实际体育利益,并在权益受侵害时获得司法救济的一种手段。

1.2 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属性

1.2.1 宪法性权利属性

我国《宪法》第21条第二款对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和群众参与体育活动作了原则规定,此外,根据《宪法》制定的《体育法》对体育事业和体育活动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因此,公民体育权利具有宪法属性。

1.2.2 人权属性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权利主体为自然人,而公民权的权利主体为公民,即拥有一国国籍的人。

人权的范畴大于公民权,体育权利作为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具有基本人权属性。

1.2.3 私权属性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按此逻辑,权利亦有公权与私权之分,公民体育权利作为关乎私人利益的权利类型,学界将其归入私权的范畴,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2 我国公民体育权利法治保障现状

2.1 我国公民体育权利保障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体育立法获得了长足进步,公民体育权利的法治保障不断健全。截止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以《体育法》为核心,其他体育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公民体育权利保障法律体系。

2.1.1 《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关于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活动的规定,是我国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根本依据。

2.1.2 《体育法》

《体育法》是我国专门规范体育法律关系的法律,其中关于体育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基本依据。

2.1.3 体育法规

体育法规包括体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体育法规。体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体育行政法规可以作为体育执法和体育司法的直接依据。地方性体育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实际,制定的施行于本地区的法律规范,地方性体育法规只在本地区适用,如《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1.4 体育行政规章

体育行政规章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体育总局等部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2.1.5 我国公民体育权利保障存在的相关问题

(1)从立法方面来看,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立法可操作性不足。首先,我国《宪法》仅在第21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关于公民体育权利的表述语焉不详、且缺乏实质内容。其次,《体育法》亦缺乏“公民体育权利”的明确表述,导致权利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且对体育私权利的保障条款较少对权利救济的重视严重不足。

(2)从执法方面来看,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执法力度不足。首先,在我国的执法实践中,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且由于行政违法行为与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机制缺失,导致体育执法缺乏刚性约束。其次,我国公民的体育权利社会意识淡薄,媒体对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监督不力,难以形成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与媒体的舆论监督相结合的体育执法监督体系。

(3)从司法方面来看,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司法救济不足。公民体育权利受侵害既包括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也包括平等主体的之间的民事侵权行为。对于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侵权,应当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而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行为则应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体育民事侵权诉讼专业性强,需要适用相对特殊的诉讼程序,但目前体育民事纠纷仍以普通侵权纠纷予以处理,导致公民体育权利的司法救济严重不足。

3 完善我国公民体育权利法治保障的相关建议

3.1 完善体育立法,健全公民体育权利法治保障体系

一是充分发挥我国宪法修正案的补充功能,结合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现实需求,与时俱进扩充宪法内容,将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纳入宪法范畴,以体现法制进步和人权保障。二是适时修订《体育法》,立足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基本内核,增强体育立法的私法属性,设立“公民体育权利”专章,健全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法律规范。三是加强体育配套法律法规建设,根据各体育细分领域实际,以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规范各专业领域的有效运行。

3.2 改进体育执法,健全公民体育权利执法监督体系

一是要加强体育执法队伍建设,大力提升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二是要建立严格的体育执法责任机制,严肃处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加强体育法制宣传,强化公民体育权利社会意识觉醒,形成体育管理部门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紧密结合的执法监督体系。

3.3 加强司法救济,健全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救济体系

一是构建体育行政复议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体育运动具体实际,制定体育行政复议的实施办法,促进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格、全面行使职权,保障公民体育权利有效行使;二是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根据《体育法》规定及时建立相应的体育仲裁机构,吸收借鉴国际仲裁规范,健全完善体育仲裁议事规则,促进公民体育权利保障救济进入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轨道。

[1]张厚福.体育法理[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238-240.

[2]张洪潭.《体育法》的理论基础探讨[J].体育与科学,2005(3):8.

[3]王岩芳,高晓春.论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和实现[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4):10.

[4]张振龙,于善旭,郭锐.公民体育权利的基本问题[J].体育学刊,2008(2):19.

[5]葛卫忠.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分类[J].体育学刊,2007(9):28-32.

[6]谭小勇.国际人权视野下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学诠释[J].体育与科学,2008(5):9.

G80-05

A

2095-2813(2017)09(a)-0204-02

10.16655/j.cnki.2095-2813.2017.25.204

黄环(1987,4—),女,汉族,广西桂林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伦理,体育与法制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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