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的扶助对策研究

2017-11-28 20:09颜霞
都市家教·上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失独家庭对策

颜霞

【摘 要】失独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失独家庭的现状进行深入调研,指导解决他们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是党和政府关注、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

【关键词】失独家庭;扶助;对策

“失独家庭”,特指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后出现的一种特殊社会群体。关爱失独家庭,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力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现实要求。

一、失独家庭概况及受助情况

按照已有数据有些机构做了样本统计:中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有1.9亿人,这一年龄段的年死亡率为万分之四,因此每年约产生7.6万个失独家庭,按此统计,中国的失独家庭至少已超百万。[1]

2001年12月份出台的《中国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随后,各地制定不同的扶助实施标准。

1.特别扶助

从2015年起,四川省对女性年满49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男性不计年龄)特别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城镇和农村统一标准。

2.生活补贴和救助

对失独家庭的生活补贴和救助,没有统一要求,各地市及區县根据地方财力和其他实际情况进行安排。据了解,全国各地对失独家庭一次性救助的标准也有差异。

3.医疗扶助

各公立医院均开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转诊绿色通道,特扶对象凭“扶助证”享受免普通门诊挂号费、一般诊疗费,优先检查、取药、住院等优惠政策;并设立绿色通道标识,明确专人协调解决扶助对象的就医问题。65周岁及以上的特扶对象还可以免费体检。

4.养老及其他扶助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将年满65周岁以上的失独人员纳入民政居家养老照护对象;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夫妻,各区县人民政府按一定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一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对计生特殊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妇联、工会、团委等部门也组织志愿者、义工等群体对部分失独家庭进行临时扶助,但尚未形成常态化机制。

二、失独家庭生存现状

失独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各有各的困难,各有各的需求,每个家庭面临的问题都真实而具体,对一些共性的情况进行简单归纳如下。

1.经济困难

农村失独家庭普遍面临经济比较困难的境况。据了解,造成失独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独生孩子去世后,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丧失主要经济来源;二是失独人员年老多病,个人劳动收入很低,医疗花销很大;三是失独人员要承担对长辈的赡养义务,有的失独人员还需抚养孙辈。也有个别家庭不符合相关政策,得不到政府的特别扶助。

2.精神困境

按照中国的传统观念来讲,孩子就是父母的希望,随着独生子女的去世,也带走了父母生活的希望和勇气。有的父母在失独后,短期内很难从巨大的悲痛中走出来,为了不让更多人知道自己失独的事实,甚至搬离原来的家。有的父母每到合家团圆的时刻,常常触景生情,潸然落泪。有的父母因为敏感而脆弱,往往会因为旁人某句不经意的话语受到伤害。这些状况都非常令人担忧,需要在精神层面对他们进行帮助和关怀,帮助他们从哀伤和丧失的阴影走出来,重拾生活的信心和勇气,重新找到人生的意义。

3.养老和医疗困局

受访的失独父母,大多都身患各种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或经常住院治疗。由于失去“养儿防老”的依靠,失独者生病后的照顾、医疗费用的负担都成为非常现实的问题。

三、失独家庭扶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专项政策少

就目前可供参考的相关制度而言,都是比较笼统的扶助办法,没有对失独家庭进行细分,也更谈不上分类扶助。就已经享受特别扶助的失独家庭来看,他们的困难也是很复杂的。但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往往采用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对于个别需要特殊扶助的失独者,难以得到有效的扶助。

2.专业人员缺乏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趋于专业化,应运而生的社会工作就是一项以帮助他人为目的的职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称为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社工以帮助他人而获得薪酬,以科学的知识和方法为社会上的贫困者、老弱者、身心残障者和其他不幸者提供专业服务。

3.扶助力度不够

目前除了特别扶助以外,其他常态化扶助不多,惠及面也很有限。比如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安居补助,匹配的安居费用少,惠及的家庭少。现有对失独家庭医疗扶助主要在服务上提供便利,而对经费上的报销减免力度不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慰问帮扶主要集中在特殊的节假日,而忽视对失独家庭日常困难的关怀和帮助。综合测算失独家庭现在获得的扶助情况,部分家庭勉强能超过贫困线,而且很容易因病返贫。要想在2020年同步实现小康,可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四、失独家庭扶助建议

1.完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制度

(1)放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条件。按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4条件:一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是女方年满49周岁;三是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是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因此“失独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这一要求,是领取特别扶助金的刚性条件。

而实际上,有的失独家庭中女性虽然年龄未满49岁,但的确不能再生育,家庭又特别困难,急需帮助,目前却不能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也有的失独家庭,虽然领养了子女,但子女事实上未能尽到赡养义务,家庭特别困难,也不能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因此,适当放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条件,对失独家庭中的确需要进行特别救助的家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特事特办,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范围,才能切实解决失独家庭的经济困难。

(2)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失独者随着年龄增加,劳动能力逐渐丧失,健康状况日益凸显,离异或丧偶独居等情况增多,为了保障失独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政府对他们经济扶助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政策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细化的实施办法,提高扶助标准,形成常态化增长机制,以期失独家庭到2020年能同步实现小康。

2.提高失独者的社会保障水平

(1)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让失独者病有所医。大多数失独者均身患各种疾病,对失独家庭来说,医疗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销。尤其是一些农村失独家庭,医疗费更是不堪重负。因此,需要提高失独者就医的报销比例,为住院治疗的失独者匹配护理补助金。

(2)多方协作,让失独者老有所养。据调查显示,具有自理能力的失独者普遍愿意居家养老。但失独者中的高龄独居和失能的人,机构养老将是最好的选择。在尊重老人意愿的前提下,协助老人做好养老事宜,是政府应尽的职责。

3.加大对失独家庭的社会扶助力度

(1)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力量,个性化帮扶。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以协助政府部门开展以精神抚慰为主要目的的各类扶助工作。为了探索对失独家庭扶助的经验,群团组织可以有选择地进行帮扶,通过政府采买公共服务,充分利用社工组织等专业助人团队介入扶助工作。重点扶助失独家庭中的第三代和失独者中的独居女性。

(2)大力推进亲缘和地缘互助。以民政部门牵头,充分利用村(社区)力量,对失独家庭开展亲缘和地缘互助。有失独家庭的村(社区)干部,积极发动和协调邻里乡亲、亲朋好友的力量,对失独者进行情感抚慰、精神支持和心理援助,帮助失独者建立以亲缘和地缘为纽带的良好支持系统,为失独家庭解决生活中的一些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失独家庭帮扶项目试点扩大到全国49个地市.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2013年7月5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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