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政金融联动推进精准扶贫的思考

2017-11-29 14:03常婧
经营者 2017年11期
关键词:金融扶贫

常婧

摘 要 财政和金融虽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资金配置方式,却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在精准扶贫工作中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然而实践中两者缺乏配合和协作,使扶贫政策组合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应。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利用财政资金扶持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组织,并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税收优惠、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措施,撬动信贷投入,构建财政与农村金融互动的良性循环机制,增强精准扶贫政策合力。

关键词 财政激励 金融扶贫 扶贫贴息贷款

实践中,财政投入、金融支持一直都是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影响农民收入的增长。但中国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截至目前,中国贫困人口还有3000多万人,要确保在2020年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且脱贫人口不返贫,就需促进财政金融联动、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帮扶机制。

一、目前财政扶贫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财政资金总量不足。2016年我国在整体宏观经济下行、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安排专项扶贫资金667亿元,比上年增长43.4%。财政扶贫资金为农村扶贫攻坚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相对于庞大的扶贫需求,财政投入的资金很有限,只能起到补充作用。

第二,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形同虚设。贴息的主要目的是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帮助贫困农户与企业更好地利用银行资金。但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格外重视风险控制,真正贫困的贷款人大多不能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或担保人,既然借不到钱,财政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就起不到作用。

第三,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目前,地方财政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资金和项目管理费。资金的管理涉及扶贫办、财政局、民宗局、发改局等多个部门。有些部门独断专行,不与其他部门协作,为了政绩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了“好看的扶贫”上。此外,管项目的部门不管钱,管钱的部门不管项目,常常使扶贫资金难以按时足量到位,导致项目错过最佳实施时间。资金到位后,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也常常缺位,只采取事后审计监督的方式,使得财政拨给的扶贫资金发挥不了应有的效益。

二、目前金融扶贫面临的主要问题

主观上,金融机构扶贫积极性不高。目前,国家主管部门并没有指定某个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扶贫的职能,所以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地方政府的要求下参与扶贫事业。表面上看各个金融机构都在扶贫,实际上全力、深入扶贫的金融机构并没有几家。金融机构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出于政治任务考虑而扶贫只能短期奏效,长期还需遵循市场规律,形成良性的市场扶贫机制。

客观上,制度上的因素使得金融机构扶贫资金配置效率较低。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扶贫政策性金融机构缺位。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县级是很少有分支机构的,而交通不便、自然环境恶劣的偏远地区正应成为扶贫工作的重点,在对这些地区的支持上,政策性金融机构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其次,扶贫政策性担保缺失。金融机构虽然将金融扶贫看作一項政治任务或社会责任,但企业的属性决定了其在放出贷款时必须考虑到风险和效益,对利息和担保的要求遵循金融运行的一般规律。目前,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降低扶贫特色产业的贷款利率并延长贷款期限,要求金融机构对贫困村的“两基”建设贷款利率进一步优惠,并设立了比支农再贷款利率更低的扶贫再贷款利率,但都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也没有明确中央或地方财政是否贴息等问题,使得金融机构难以执行。

再次,扶贫政策性保险和风险补偿机制缺乏。贫困户可用于抵押及质押的资产质量差、数量少,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要求,国家缺乏相应的保险和风险补偿的顶层设计,加之地方财政可用于风险补偿或贴息免息的资金又很有限,使得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都对扶贫贷款持保守谨慎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金融机构都很难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指标,持续性、长期性的金融扶贫投入更是难以实现。

三、财政金融联动的必要性

金融业本身是高负债经营的行业,农业又具有天然的弱质性,这使得金融扶贫事业面临较高风险,农村信贷的信息不对称性、高分散性等特点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单纯依靠金融扶贫很难实现如期脱贫的宏大目标。而财政本身资金总量少、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又使得财政资金无法在扶贫攻坚工作中扮演主力军的角色。结合上文对财政扶贫、金融扶贫面临的主要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要提高扶贫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脱贫不返贫的目标,就要利用好财政和金融各自的功能和优势,建立完善合理的机制,使两者能相互配合、协同结合。

四、财政金融联动的对策建议

第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基础设施,减少金融扶贫成本。农户的资金需求主要源于基本生活保障、住房、医疗、教育、生产等方面,其中大部分是生活性消费支出,属于公共产品,应主要由财政投入解决,政策性金融辅助。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降低商业性金融机构辨别生活性消费和生产性消费的信息成本,降低信用考察的难度和信息不对称。此外,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农村公共道路、农业工程建设,可以降低商业性金融机构贷后指导的管理成本,也有助于增加贫困农户的经济实力,减少了不能如期收回贷款的风险。

第二,给予税收优惠,减轻金融扶贫主体的负担。我国目前的金融业营业税税率约为5%,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是偏高的,重税政策虽然有利于筹集财政收入,但对于农村金融机构或非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业务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农村金融领域管理成本大、风险性高,不合理的税收负担往往会造成金融业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下降,影响金融扶贫事业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此外,财政还应加大对扶贫龙头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金融扶贫对象的负担减轻了,金融机构放出的贷款也会更有保障。

第三,健全农村担保体系,完善保险和风险补偿机制,降低金融扶贫的风险。担保公司为农户和村镇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金融机构惜贷的问题,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因此,各级财政可从支农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发展农户融资担保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的基金,以较少的财政投入,撬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此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代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探索适合贫困地区发展的特色保险产品,开发连片承保、统保等方式,降低贷款人的损失风险,也有利于增强金融扶贫的积极性。财政还应以县为单位设立扶贫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达到考核要求的金融机构发放奖励。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不良资产,规定适当的比例由基金进行注资,并制定鼓励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的财税政策,以此减轻金融扶贫资金投放的后顾之忧。

第四,政府提供培训服务,创造诚实守信的农村金融环境。扶贫类贷款对象一般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他们居住分散、抗风险能力差,很多人的诚信意识不强,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难度大。财政应增加培训经费的投入,不仅让农民有一技之长,更要宣传法律法规、强化农户的诚信意识,增强其主动还款的意愿,培育可持续发展的农村信贷市场。

总体来说,打好扶贫攻坚战的关键在于整合,由财政打好基础,撬动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利用金融市场强大的投融资能力,增强精准扶贫政策合力,从而达到从“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的转变。

参考文献

[1] 宋海.关于加大金融支持精准扶贫力度的研究[J].全球化,2017(02).

[2] 王汉章,李上炸.略论农村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08(0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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