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分析

2017-11-30 19:35项华录孙雯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24期
关键词:自主创新税收政策企业

项华录 孙雯

[提要] 我国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就应该支持自主创新,加大对自主创新的重视。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载体,政府必须重视对企业的引导。政府应该鼓励企业不断创新,研发出属于本单位独特的科研成果,持续凝聚其核心竞争力。這样,才能使我国经济稳步增长,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才能在愈演愈烈的世界角逐中不断扎实自己的根基。

关键词: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

项目来源:宿迁学院2015年科研基金项目:“技术创新政策下的工业企业研发投入与产出绩效研究”(项目批准号:2015KY03)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0月27日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重视创新发展的作用。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站在全球的角度看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并且以此来制定推动创新发展的战略。因此,要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科研力量,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国家科技水平勇攀新高峰。

一、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现状

1、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的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目前在我国居重要地位。据有关规定,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此政策的高新企业创新投入与销售收入之比不得低于相关规定。对企业而言,为了享受政府的所得税税率优惠,就会努力增加科技创新投入。同时,基于企业科技创新的重大意义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激励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除已提及的外,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2、增值税。目前,我国“营改增”已全面实施,覆盖范围广泛,在技术服务、转让和开发等方面的服务收入已经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样的改革同样也反映在技术专利权等方面。使技术创新企业从立项、研发、生产、销售全部环节基本上都进入了增值税链条中。但目前各种技术收入仍沿袭营业税的免征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文规定销售免税产品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专票就不能进入下一环节的抵扣,原本应进入增值税链条的项目仍被排除在链条之外,而这部分未能进入增值税链条的技术收入正是自主创新产品中高附加值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自主创新税收政策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大多以分散或者夹带的形式进行公布。且政策颁布较为频繁、数量较多,政策法规过于概括,缺乏规范性、系统性,且带有很大的变化性,容易扭曲企业经营决策,造成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成本增加。并且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分布范围较大,在整体性和系统性方面较为欠缺,这就降低了企业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关注度。有些政策只针对于开发研究、生产、销售经营的某一个过程甚至环节,缺乏整体性、系统规范性。

2、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对于前期开发关注较少。当今社会,我国对前期开发研究过程中的这两个方面忽视比较明显。第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政府主要关注度集中在事后优惠,例如已经拥有科研成果、科研技术或者因技术引进而享有的某些研究成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但是作为成本高、风险大、周期长、具有正外部性的前期开发过程却一直饱受冷落,其中包括提取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等的税前扣除都未进行明确的规定;第二,在增值税方面,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存在阻碍,环环相扣,导致企业设备的购买受到约束。同时,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的同时税负无法减轻,就会出现创新后期动力不足的情况,无法得到研究成果,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3、涉及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较少。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是在科学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人才又是它的核心部分,每一项研发成果的顺利出现都离不开科技人才的大量投入。但是观察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可以明显的发现,我国在人力资本方面的关注度极为薄弱,没有一项完善的针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政策。一直以来,我国在对科技人员关注这方面持续低迷,尤其在科研前期关注度的投入和科研成果的转化方面过于忽略。且对其所得税减免定制高要求门槛。门槛的设置不仅打击了普通研发者的积极性,还摒弃了一些新型的创新人才。除了人才的引进存在问题,科研人员的薪酬也是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这样的情况一方面会造成科技人才的流失,进而降低企业的创新能力;另一方面科技人才因缺少激励支持与发掘引进新生力量,也会缺少创新研发的激情,使他们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容易造成人力资源的工作低效率。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对人力资本投资关注较少,对其劣势实施的激励完善措施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4、促进“产学研”格局形成的税收政策不完善。当前,企业在创新领域的主体作用还很不明显。相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在这些方面还有一定的欠缺。在当今社会企业技术创新水平低下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对于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联系还不够重视,还未能把加强“产学研”这个格局摆在创新研发税收政策的主要地位。调查研究发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研发创造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帮扶。这表明,企业应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联系,并且为研发资金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且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与市场的联系颇为寡淡,希望可以以企业这条线牵起其与市场的联系。

5、引导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导向不明确。我国创新税收政策对各个企业影响不尽相同。在以下两个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一方面是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例如,企业资本密集度与其固定资产折旧规模成正比。企业每年需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来维持固定资产存量。由于一个企业在每个年度内可使用的资金规模是一定的,因此固定资产更新与科技创新活动在资金使用上就会存在竞争;从盈利水平上来看,市场利润为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前期资本投入较大,收益不确定性较高,且投资回收期较长,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要有雄厚的资金支持,否则会拖垮企业的正常运营。政府的政策措施一概而论,并没有针对企业的特点来进行划分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是税收政策的区域导向,在全国各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相同的情况下,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政府逐渐放弃税收政策的区域导向,那么区域经济差距将会越来越大。endprint

6、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合意性不高。我国绝大部分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应都与其理论效应相一致,但是也存在一些实际效应并未达到政府预期效果的情况。这表明,我国政府制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意性较低,即政府出台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不能满足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需求。我国自主创新政策的合意性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项单向合约,政府在其供给中居于主导地位,企业对优惠政策的影响是非常微弱的;第二,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依靠政府实施制定。而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对企业的具体情况了解得并不全面,导致政策存在漏洞。有些企业也因此投机取巧,钻了空子,使财政收入无谓流失;第三,税收优惠政策不但对企业存在合意性,而且对政府也具有合意性,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仍有所欠缺。

二、完善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体系。当前我国的自主创新税收政策颁布过于分散,且大多以夹带形式颁布。此外,政策出台较频繁、数量较多,政策法规过于概括,缺乏规范性、系统性,且带有很大的变化性,这些问题容易扭曲企业经营决策。针对这些情况,我国应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明确税收优惠的目的、条件和范围,消除政策重复,以此加强我国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规范性、系统性、协调性,进而改变当前相关税收政策的低效率局面。为了解决税收政策层次低且混乱的问题,政府就应对现有政策进行一个系统化的梳理,在明确总体目标和原则性的基础下,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税收政策体系。而且,由于政策的频繁修改与补充,使其缺乏权威性,人民对其信任度降低。因此,要确保今后政策的发布是相对规范、成熟、完善,重新树立起政府的权威形象,增强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信任度,提高人民群众对研发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二)加大对前期开发税收政策的重视。企业技术创新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每个环节都有其独特的魅力,且紧密相连。但是政府对这些环节的重视还未提上主要日程。因此,政府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政府主要关注度集中在事后优惠,例如已经拥有科研成果、科研技术或者因技术引进而享有的某些研究成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但是作为成本高、风险大、周期长、具有正外部性的前期开发过程却一直饱受冷落,因此政府应对前期研发过程中的提取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等的税前扣除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二是从增值税来看,环环相扣的企业特点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缺乏直接影响了设备的购买。同时,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的同时税负无法减轻,会出现创新后期动力不足的情况,无法得到研究成果,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政府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得企业购买研发设备不受约束,且对于前期的资金投入减少相应的税额。

(三)完善人力资本投资税收政策。科技人才对于一个企业来說,存在的意义绝不仅是企业的创新科技活动,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存在对企业的发展不容小觑。当前社会政策的缺乏,使政府明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需加强对他们前期研究开发的重视;第二,加大对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力度;第三,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采取提高创新型人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或免征创新津贴所得税,激发创新型人才的工作积极性;第四,努力做到一视同仁,对于普通的创新者给予同等的机会,不设有门槛;第五,定期招募有创新能力和创新思想的年轻人,为原有的创新团队注入新鲜的血液。

(四)规范“产学研”格局形成的税收政策。加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进一步合作,以促进三方之间的资源互补。税收上应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高校横向研发免税优惠鼓励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以市场为导向的研发活动。现如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研发创新的投入资金大部分仍然依靠政府支持,企业在这方面还未起到相应的影响作用。因此,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产学研”三者之间的联系。使得企业主动为高校和科研院所提供创造资金,并成为主流。目前,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和市场的联系颇为寡淡,希望可以借助企业这条发展线有效地牵起其二者与市场的联系,更进一步使得研发成果贴近社会、贴近生活。

(五)明确引导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导向。我国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在实际税收优惠和税收返还率的行业导向相对较弱,因此,政府应该在总体上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导向力度。一方面企业不同直接导致行业特色也不尽相同。政府应该根据具体行业与税收优惠本身的特点,进一步细化税收优惠政策类型;另一方面政府应该继续重视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导向,并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精细化管理,最终实现由“面”向“点”的转变。我国当前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针对“西部”这样一个大区域出台,然而实际上,大区域的中心城市及省级区域的中心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已经非常高了,许多周边区域却非常落后,针对大区域出台“面”状的优惠政策容易造成“一刀切”的后果。因此,政府应出台“点”状的区域政策,以县级市作为政策主体,然后根据各个县级市具体情况来制定相关政策。根据东部、东北部、中部和西部四个区域各自的具体发展水平和发展情况制定详细的条件指标,并通过这些指标来进行筛选,选择可以享受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县级市及相关区域。

(六)提高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合意性。政府在出台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充分认识政策的合意性的重要性,并通过多方努力提高政策的合意性。首先,在企业方面,行业协会是政策制定过程中表达企业税收优惠的重要途径,必须进一步提高企业在行业协会中的参与度;其次,在政策出台前,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调研活动,以此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并且设立“税收优惠政策顾问委员会”一类的咨询机构,委员会成员必须中立、公正、权威,以保证政策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最后,在政府方面,制定政策时应与我国的社会现状相结合,使得其政策导向和意图与国家发展保持统一。政府也可给予省级人大及其相关部门对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建议权,使其发挥能动作用。

综上所述,自主创新对企业的影响日渐增强。自主创新是我国迈向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最为关键的一步。目前,国内外各国都非常重视自主创新。因此,完善和优化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刻不容缓。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与规范不仅可以促进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还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强我国的经济和科技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章润兰,王雪晴.综述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及相关税政管理体制[J].知识经济,2017.7.

[2]顾雪玲,王丽艳.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商业会计,2017.7.

[3]付伯颖.中小企业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国际税收,2017.2.

[4]陈林峰.我国现行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评析[J].税务研究,2017.3.

[5]管永昊,杨奕,张创.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青海社会科学,2016.6.

[6]张国钧.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15.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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