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事诉讼标的法律内涵理论探究

2017-12-01 09:28李晓平
长江丛刊 2017年13期
关键词:诉讼法请求权双重

李晓平

对我国民事诉讼标的法律内涵理论探究

李晓平

本文主要分析和研究了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发展的现实现况及对该理论构建的基本设想。

民事诉讼 标的理论 法律内涵

一、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发展现况分析

从学理上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多次使用了诉讼标的的概念,而学界也较为统一地将诉讼标的定义为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对于何为“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还是诉讼法上的法律关系都未给出明确的答案,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大陆法系对于诉讼标的究竟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还是诉讼法上的请求权的争论。同时,在识别标准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并未将诉讼标的视为诉的特定化的唯一的标准,而是认为诉的识别是诉讼标的与其他诉的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立法上来讲,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涉及诉讼标的的地方有十多处,但是这些地方的诉讼标的的概念不尽相同,所表达的含义也并不完全一致,因为很难通过其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理论体系。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所规定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五十六条所规定的诉讼标的又是指诉讼标的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八条所称的诉讼标的,指的是诉讼请求。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对于诉讼标的概念并不统一,在使用诉讼标的时经常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物相混淆。

由上可见,我国在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充分,稍显粗浅,而在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诉讼标的概念不明确以及与相近概念的混淆等弊病也凸显出这一现实,鉴于诉讼标的理论在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应被视为一项迫切的任务和工作。

二、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构建的基本设想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的现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新双重含义说是综合了各大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可取之处,规避了其不足,同时能够较好地适应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的现状。新双重含义说是对双重含义说的完善和发展,这里先对双重含义说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双重含义说

双重含义说属我国大陆的民事诉讼标的学说。该说在结合国外各种诉讼标的学说的基础上,从诉讼法上的请求权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相结合的角度进行研究,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认为,诉讼标的的性质,单单从实体请求或者诉讼请求来讲都存在缺陷。实体请求权说将诉讼标的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完全等同,而诉讼请求说则人为地将诉讼标的与实体权利之间天然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向割裂,这两种都不可取。由此,双重含义说认为,诉讼标的应当具有实体法上和诉讼法上的双重含义。

(二)新双重含义说

新双重含义说仍然坚持双重含义说的理论基础,即将诉讼标的理解为具有实体意义上和程序意义上的双重含义,但对于这两者的具体的含义认识则存在不同之处。新双重含义说认为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标的是指争议的法律关系,然而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只是其主观意义上所认为自己理应享有而非实体法上真正存在的权利,这一点与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相类似。

新双重含义说可以极大限度地满足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新双重含义说并不拘泥与某一理论学说,而是将其整合归纳,使得在操作实践中更为灵活方便,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现行立法状况,也更容易为司法实务界所接受。同时,新双重含义说可以更好地促进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互相推进,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新双重含义说下相关制度的完善

(1)完善我国民事起诉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实务界一般认为,“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所欲达到的某种法律上的具体的效果,“事实”是指原告与被告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以及消灭的事实,而“理由”则主要是指原告用以证明前述事实以及自己的实体权利主张的相关材料,其次则是指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本条来讲,原告在起诉时,必须以这三项作为起诉的基础和根据,没有这些基础和根据,原告的起诉便变得虚无缥缈,不驳自倒,完全没有可能使法院确认其成立。

笔者主张,应当采纳新双重含义说的观点,将起诉条件与诉讼条件相分离,降低原告在起诉时的诉讼责任。具体来说,原则上,原告在起诉时仅仅需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对法院裁判的要求以及所争议的事实,至于原告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能否支持其诉求,是否符合诉讼要件则不应该在起诉受理阶段一并解决。

(2)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释明权,有时也称为释明义务,是指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发问或者告知,使当事人陈述事实、声明证据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声明或者陈述;在当事人的陈述或者声明不明确时,法官应当告知其予以补充或者说明。

依新双重含义说,在请求权竞合问题上应采用一分肢说,这就要求在立案阶段,法官应当向原告说明,即其无论选择何种实体法律关系,都仅仅是诉讼攻防的理由而已,并不会对诉讼标的的单复数产生影响,同时,法官应进一步说明,督促原告对实体法律关系加以选择。

综上,笔者认为新双重含义说能够更好地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的内容,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也符合请求权的实质。同时,新双重含义说也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更好地为人们所接受,对于我国在民事诉讼标的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能够起至一些指导借鉴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白城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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