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目标倾销下归零法的合法性

2017-12-04 09:53梁韵笛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0期
关键词:反倾销世界贸易组织

摘 要 归零法因违反“倾销幅度的计算必须包括所有调查产品的价格”的反倾销调查原则而违反WTO法律法规被禁止使用,而在US - Washing Machines (Korea)一案中,美国以归零法有利于捕捉目标倾销为全新理由,再次试图使用归零法,扩大倾销幅度以征收更多反倾销税。文章认为传统反倾销调查原则同样适用于目标倾销倾销幅度的计算,归零法对于捕捉目标倾销没有任何意义,从而否定归零法的合法性,反对美国为国家私利在反倾销案件中使用归零法。

关键词 目标倾销 归零法 反倾销 世界贸易组织

作者简介:梁韵笛,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83

一、案例介绍

美国针对来自韩国进口的大型民用洗衣机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一家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宣称来自韩国的大型民用洗衣机品牌——LGE和三星实施了“目标倾销”。LGE和三星回应所谓的“目标倾销”只是普通的降价促销手段。美国商务部通过一系列比较方法,发现了LGE和三星实施了“一系列在特定时间段与其他价格显著不同的价格”。随后美国商务部解释称使用W-W方法和W-T方法建立的倾销幅度有着富有深意的区别,而W-W方法会掩盖这种区别。最后,美国商务部对来自LGE和三星的所有产品适用了W-T方法和归零法来计算二者的倾销幅度以征收反倾销税。韩国向世界贸易组织起诉声称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2014年1月22日专家组成立审理韩国的起诉,2016年3月11日专家组报告认定美国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第2.4.2条,2016年4月美国、韩国分别向WTO争议解决机构提起上诉,2016年9月7日上诉机构发布报告,上诉机构报告支持了专家组结论。

二、 法条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国政府使用W-T方法及归零法计算倾销幅度是否违反了WTO相关法律法规。W-T计算方法的使用须符合法定门槛,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经过数次案件的审理,认定在W-W方法下使用归零法违反了WTO法律法规。因此,为解决本案争议焦点,专家组需要判断美国政府在本案背景下是否有权使用W-T方法,归零法在W-T计算方法下是否合法,而本文的重点在后者。在分析具体判决之前,可先了解相关法条内容。

《反倾销协议》第2条规定: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该条定义了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即当商品正常价值大于出口价格时,倾销成立,正常价值减去出口价格即为倾销幅度。

《反倾销协议》第2.4.2条规定:基于第4段要求的公平比较,调查中的倾销幅度的计算应当比较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所有可比较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即W-W方法),或者将正常价值与每个出口价格进行一一比较(即T-T方法)。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可以与个别的出口价格进行单独比较(即W-T方法),如果调查机构发现一组出口价格在不同的买方、不同的地域或者不同的时间段内会发生显著的变化,并且可以解释为什么这种差异不能在使用W-W或者T-T的情况下被合理地考虑。

基于第2.4.2条,进口国可以采用三种方法来计算倾销幅度。在通常情况下,调查机构需要使用W-W方法和T-T方法来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但是法条第二段提供了一个特殊情况下的替代性方法,即W-T方法。W-T方法的适用有两个前提,首先主管机关应当证明“一种商品的出口价格在不同购买者、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之间差异很大”,第二其能解释为何W-W方法或T-T方法不能适当考虑此类差异,满足该二项条件时可以采用W-T方法。那么,“一组出口价格在不同的买方、不同的地域或者不同的时间段内显著不同”到底指何种情况?根据美国的抗辩内容,这种特定情形下价格的显著差异就是指目标倾销。

可从WTO判决先例和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商的历史中推知W-T方法的客观目的就是为了揭示目标倾销。在US-Zeroing(Japan)案中,上诉机构指出:为了揭示目标倾销,在出现第2.4.2条“一组出口价格在不同的买方、不同的地域或者不同的时间段内显著不同”的情况下,调查机构可以使用W-T方法 。上诉机构的发言可以追溯到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谈判历史中。W-T这个例外方法诞生的时间是美国被WTO其他成员国强迫采用W-W方法计算倾销幅度之时,但是美国坚信,W-W方法可能掩盖倾销,所以其坚持要采用一个例外的计算方法防止倾销被掩盖。因此WTO《反倾销协议》采用了一个相对W-W方法来说是例外的倾销幅度计算方法,即W-T计算方法。

三、目标倾销简介

目标倾销是指出口商有意选择特定的购买商、地域或者时间段来倾销商品,以达到掩盖倾销发生的事实,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可以通过两点来理解目标倾销。首先,出口交易中存在倾销;其次,倾销发生在特定选择的出口交易中,比如特定选择一个买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时间段实施倾销。本案的上诉机构指出:“根据反倾销协议2.4.2条第二句,W-T比较方法是用来辨认、强调目标倾销的,因为其易被第一句规定的W-W方法和T-T方法所掩盖。”

可通过一个例子来解读上诉机构的观点:假设有一个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他只是在部分时间内超速,但是平均时速没有超过法定最高时速。如果用平均时速与法定最高时速相比较,其超速的违法事实是无法被发现的。而目标倾销也是如此。在认定倾销存在和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构需要比较商品正常价值和出口交易价格,如果出口交易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倾销成立,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的部分被称作倾销幅度。在使用W-W方法情况下,所有的可比价格以加权平均值形式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在这之中来自非目标倾销交易的价格就可以掩蓋实施了倾销的价格,达到出口商掩盖倾销的目的。相反,在W-T方法之下,调查机构仅需要使用目标倾销交易中的价格,排除目标倾销交易之外的价格,此时正常价格对认定目标倾销将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因此,W-T方法可以精确找到目标倾销。但是,反倾销协议第2.4.2条第二句话并未明确规定目标倾销的定义,只是提供了一种认定目标倾销的方法,即发现显著不同的价格,且使用W-W方法、T-T方法不能合理地考虑到这种价格差异性。而正是此种模糊的立法造成了日后的争议。endprint

四、归零法简介

美国作为一个进口大国,在其反倾销历史中曾数次使用归零法 ,以提高倾销幅度,征收更高的反倾销税。上诉机构和专家组也曾多次否定美国的做法:上诉机构在“US – Softwood Lumber V”案中裁定,倾销和倾销幅度只能针对被调查产品整体而确立,而无法基于该产品的类型、模型或者类别确立。“支部分”水平的比较不是第2.4.2条意义上的倾销幅度。而在W-W方法下,美国将受调查产品分为若干相同或相似的“支部分”,在综合这些“支部分”的比较结果以确定受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的过程中,美国商务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等于或者小于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的那些“支部分”比较结果归零,上诉机构因此裁定归零法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2.4.2条 。而在T-T方法下,每一笔出口交易都会成为比较的基础,此时若使用归零法,则只要出现一笔出口交易价格高于正常价值,该笔交易的比较结果就会被归零,其结果是倾销幅度会更大。

而本案的情况与历史判决并不完全一样。虽然本案仍然是WTO协议下的反倾销程序,但是美国认为本案存在目标倾销,因此适用W-T比较方法。本案中归零法的焦点问题就在于即使在W-W方法、T-T方法下被认定违法,其在W-T方法下是否就一定构成违法。

五、各方观点

美国认为归零法在W-T方法下使用并不违反WTO法律法规,首先过去否定归零法的理由都只适用于W-W方法、T-T方法,因此不能仅根据历史判决否定归零法在本案的合理性;其次若禁止在W-T方法下使用归零法,将会使得目标倾销重新被掩盖。因为调查机构选择的一组交易价格中,必定存在高于正常價值的价格,此时将会计算出正值;在第二步汇总初步计算结果时,该正数会抵消负值,最终影响倾销幅度的计算。

专家组的报告否认了归零法在W-T方法下的合法性,专家组认为反倾销协议第2.4.2条第二句话特别强调出口商在目标交易下的定价行为,整个价格模型(a pattern of export prices)下所有有关倾销的证据都应当被考虑进去。根据专家组的意见,W-T比较方法的重点在于模式内“个别的(individual)”交易的价格,这意味着每个“价格模型内交易”都应当被独立地、以同等权量地考量,不管这个出口价格是高于还是低于正常价值。因此,专家组认为第2.4.2条第二句话的文意并未允许调查机构忽视那些高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专家组同样认为没有必要考虑目标倾销交易模型内的交易价格彼此之间是否显著不同,因为目标倾销交易模型内的价格都是低于非目标倾销交易模型的价格,因此模型内的某个价格根本不可能覆盖由模型内另一个价格造成的倾销。

美国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了上诉,其引用了US-Softwood Lumber V (Article 21.5-Canada)案中的上诉机构报告结论:“在W-W方法和T-T方法下使用归零法,将会使得调查机构捕捉到构成目标倾销的价格形式,此时就会使得W-T方法失去意义。”根据美国的抗辩,上诉机构的说法暗示着“使用归零法以捕捉构成目标倾销的价格模型是可行做法”,之所以在W-W方法和T-T方法之下不能使用归零法,就是因为归零法在分组计算倾销幅度时,排除了负倾销幅度即高于正常价值的商品价格,即非目标倾销价格,使得W-W方法和T-T方法可以用于计算目标倾销的倾销幅度;但是法条明确指出计算目标倾销下的倾销幅度是W-T方法的目的,那么为了肯定W-T方法的存在意义,必须禁止在W-W方法和T-T方法下使用归零法。上诉机构这句话也就意味着归零法对捕捉目标倾销商品价格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

韩国回应称:美国的论点与上诉机构一贯逻辑不符,上诉机构在过去案件中已经认定有关倾销的任何发现都必须基于调查程序之内的所有产品和出口商,反映所有的出口交易。因此归零法违法,因其不适当地忽视了一些出口交易价格。韩国认为这些上诉机构的原则应当持续的适用到整个反倾销协议中。根据韩国的说法,反倾销协议第2.4.2条条文本身和上下文都没有暗示第2.4.2条第二句话中的倾销或者倾销幅度与反倾销协议其他部分的有什么不同的含义。因此上述原则同样应当适用于W-T比较方法,历史案件的判决理由同样适用于本案,归零法在W-T方法下使用同样违法。

上诉机构报告支持了专家组的判断,主要理由在于:其一,反倾销协议第2.4.2条本身就可以认定目标倾销,归零法对于认定目标倾销没有任何价值;其二,W-W方法、T-T方法中反倾销调查结果应当囊括所有相关产品交易结果的原理同样适用于W-T方法,即肯定了韩国的意见。

上诉机构认定归零法在目标倾销下使用依然违法的具体理由如下:反倾销协议第2.4.2条规定,只要满足了发现一系列显著不同的价格并且W-W方法、T-T方法不能解释这种显著差异性,调查机构就可以认定存在目标倾销,因此,“一系列显著不同的价格”是目标倾销的表现形式。此时已经认定了目标倾销存在并划定了其存在范围。根据第2.4.2条第二句话W-T方法计算的倾销幅度应当是比较正常价值和“个别的出口交易”得出的,而不需要考虑全部的出口交易。与正常价值相比较的“个别的出口交易价格”应当是“一系列在特定买方、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段内显著不同的价格”,因为正是其反映、揭示了目标倾销的存在。而归零法则仅选择了该“显著不同”价格中低于正常价值的一部分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这意味着调查机构使用了一组范围更为狭窄的出口价格来认定目标倾销和计算倾销幅度,这会割裂价格模型的概念,而第2.4.2条条文本身并未支持调查机构适用不同的出口价格来认定目标倾销和计算倾销幅度。此外,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每个单独的出口价格的比较结果都是计算倾销幅度的考量因素,正是因为这些出口价格,调查机构得以认定目标倾销存在,因此这些所有的中间结果都需要被纳入到计算倾销幅度的过程当中。归零法对于辨认目标倾销来说不是必须的,其也与建立倾销、倾销幅度需要考虑所有出口交易的原则相违背。endprint

但是本案中出现了一位上诉机构的单独意见,其认为应当允许调查机构在W-T方法下使用归零法。其观点如下:第一,第2.4.2条的文本并未指导调查机构具体如何适用W-T方法。因此,调查机构有权选择是否在W-T方法之下使用归零法。第二,如上所述,W-T方法的客观目的是揭示目标倾销。为了揭示隐藏在普通出口交易下的目标倾销,调查机构可以选择比较正常价值和目标倾销交易下的价格。假设不允许在W-T方法之下使用归零法,目标交易下的价格可能存在高于正常价值的一部分,该部分的价格就会抵消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目标倾销就可能会被全部或者部分地重新掩盖了。第三,尽管之前有许多关于归零法的案件已经被上诉机构和专家组否决了,但是本案的情况并不一样。在先例中,上诉机构和专家组认定归零法违法的理由在于其忽视了一些应当纳入比较的出口价格。但是,通过比较条文对三种方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考虑所有可比价格的要求并不适用于W-T方法。在目标倾销情况下,调查机构可以使用个别的出口价格(individual export transactions) ,“individual”意味着不是所有目标倾销之下的出口价格都需要被用于计算倾销幅度。我们还可以通过法语版本的反倾销协议来考量“individual”的含义,法语版本的意思是“选择个别的交易” ,意指在W-T方法下适用归零法是调查机构的权力。

六、本文见解

归零法到底可否防止目标倾销重新被掩盖?首先应当分析目标倾销是否存在被掩盖的可能。调查机构基于自身調查或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举报,在比较不同买方、不同地域、不同时间段的商品价格后,发现存在特定的一组价格显著低于其他价格,此时认定改组价格内的商品价格可能就是目标倾销价格,在这之后计算出一个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将该组价格与正常价值一一对比,计算各自结果,然后汇总计算倾销幅度。若该组价格内的所有价格都是目标倾销价格,则使用归零法因忽略了部分价格而当然违反倾销计算的原则。若将目标倾销价格定义为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那么此时该组价格中高于正常价值的部分就是非目标倾销价格,在汇总所有计算结果的过程中,就会掩盖目标倾销。首先,正是基于该价格组的发现,调查机构认定可能存在目标倾销,因此该组价格就是目标倾销价格,因此不存在目标倾销被掩盖的可能;其次,调查机构使用一组价格认定目标倾销存在,在最终计算倾销幅度时又使用范围更小的一组价格,这种前后不一的行为是不被WTO法律所允许的。

比较上诉机构报告和单独意见,可以发现其主要差异在于对“个别的出口价格”一词的理解。上诉机构报告认为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的“个别的出口价格”就是指认定目标倾销存在的“一系列显著不同的出口价格”,因为是其在第2.4.2条中被明文指出,并且正是其发挥了认定目标倾销的功能。而单独意见则认为“个别”一词赋予了调查机构选择权,选择使用归零法因此属于调查机构的自由裁量范围,原因是为了实现第2.4.2条揭示目标倾销的功能。本文认为,反倾销协议不可能毫无理由地在授予调查机构在W-T方法下使用归零法权利的同时否定其在W-W方法、T-T方法下使用归零法的合法性,因此不能仅仅根据“个别”一词本身来判断W-T方法下归零法的合法性。W-W方法、T-T方法在承担认定倾销存在、计算倾销幅度的功能的情况下,需要遵守倾销幅度计算的定义 和原则 ,那么W-T方法同样作为认定倾销、计算倾销幅度的工具,其必然需要遵守该原则,将“一系列显著不同的出口交易”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结果都包括在最终结果中。基于以上理由,本文认为归零法在W-T方法下仍然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第2.4.2条。

注释:

In order to unmask targeted dumping, an investigating authority may limi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W-T comparison methodology to the prices of export transactions falling within the relevant pattern.

调查当局将受调查的进口产品与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分为若干组,分别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此基础上,将各组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若某组正常价值大于出口价格,则认定该组倾销幅度为正,反之为负。当局将负的倾销幅度归为零,而不是与其他正的倾销幅度相抵消,实际上就是将负的倾销幅度忽略不计。在此基础上,调查机构再计算整个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

顾宾、俸雅妮.“归零法”的终结者:“美国——归零法(日本)”案介评.环球法律评论.2008(1).101.

By referring to "[les] prix de transactions €?l'exportation prises individuellement", which translates literally in English as "the prices of export transactions taken individually", the French text of the second sentence of Article 2.4.2 puts emphasis on the selection of individual transactions.

倾销幅度是指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或推定价格出口价格的数额,常用百分比表示。

即倾销幅度的计算必须包括所有调查产品的价格。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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