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劳动争议现状原因及建议

2017-12-09 21:40王永军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大陆桥视野 2017年16期
关键词:合同法仲裁争议

王永军/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浅谈当前劳动争议现状原因及建议

王永军/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矛盾日益凸出,劳动争议纠纷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进行规范劳动用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现状原因;建议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矛盾日益凸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居高不下,群体性上访、威胁追讨报酬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一、劳动争议纠纷的现状

1.劳动争议纠纷数量呈不断上升态势。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一方面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也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后,协商不成便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各种类型劳动争议纠纷频发,劳动争议数量剧增。以近3年我们办理的劳动争议纠纷为例,出现逐年递增的趋势。2014年办理劳动争议案件123件;2015年劳动争议案件增至145件;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达180件。

2.用人单位主体多为建筑、机械加工等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一方面,建筑行业仍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工,因工资报酬不能及时落实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如我们开发区某房地产项目,因资金链断裂拖欠50余名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多次集体上访。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餐饮、零售及其他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更是成为劳动争议纠纷的高发领域,用人单位资金链断裂导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频发。如我们开发区某农产公司因资金困难拖欠149名农民工工资引发劳资纠纷,通过劳动监察4天4夜进行协商调解,支付了农民工工资;某钢管公司因经营问题导致拖欠87名职工300元万元,也是因拖欠职工工资报酬等引发集体讨薪的纠纷。

3.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过去劳动争议案件主要以工伤待遇为主,比较单一。近年来,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出现,案件较为复杂,种类不断增多,涉及面越来越广。既有因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又有因工资报酬、保险等待遇不能落实引起的争议,也有对辞职、辞退、开除等处理决定不服引发的争议;既有因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也有因雇佣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而且在争议中,往往不是单纯的上述情形,常常是多种情形交织在一起。如,因辞职引发的争议还涉及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问题。

4.群体性纠纷大幅上升。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中群体性纠纷大幅增加,一个企业中的数十名甚至上百名劳动者共同申诉用人单位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劳资双方往往矛盾尖锐,一旦处理不慎,极易导致劳动者到企业聚众闹事,非正常上访、群体访,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如,我们辖区某化工企业因经营不善拖欠92名职工5个月工资200余万元,引发职工集体到政府上访达6次,92名职工共同到仲裁院申请仲裁、到法院申请执行;去年我们辖区发生了3起爬楼讨薪纠纷案件。

5.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一方面劳动争议纠纷协商调解率越来越低,涉及信访越来越多。同时对策性人为障碍加大,《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在仲裁、诉讼过程中,部分企业或劳动者从自身利益出发,想方设法钻“法律空隙”来相互对抗的情形十分普遍,比如企业一方利用诉讼程序成本低来通过仲裁、法院来拖延劳动者时间。

二、劳动争议纠纷原因

劳动争议纠纷出现上述特点,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1.从立法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行,在实体方面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更方便劳动者以更简便、更经济的方式来解决劳资纠纷。在立法政策对劳动者保护力度逐渐加大的背景下,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已经改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逐步提高。与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在原有经营管理模式惯性的影响下,对现行法律的适应显得相对滞后,一些企业依然维持着原有的用人观念。随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格局对比变化,劳资双方的矛盾日益激烈,导致了大量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

2.从企业层面看,现有的企业管理模式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化要求相距甚远。从客观上看,利益驱动下的企业经营管理的种种缺漏是引发劳动争议案件高发的原因。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往往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同时,部分企业存在劳动者流动性大、外来人员多特点,在主观上缺乏规范用工的动力,导致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交保险等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

3.从劳动者层面看,多种诱因激发劳动者投诉、仲裁、诉讼。一是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劳动者专门瞄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在人事管理体制上的漏洞、寻找正当理由提起投诉、仲裁和诉讼;二是诉讼顾忌更小,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多,人员流动性更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打官司不存在太多心理顾虑,不担心企业“秋后算账”,这成为近几年劳动纠纷案件剧增的原因;三是诉讼成本低,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标的大小均只收取10元诉讼费对劳动者维权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四是部分代理人从中渔利,提出过高要求,将本不太尖锐的矛盾引向尖锐。

三、几点建议

1.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既有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素,也有劳动者对劳动法规政策理解不透彻、甚至“无理取闹”的因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围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展开宣传,通过送法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通过以案说法,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使劳资双方都能清晰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和职工在知法、懂法、守法的基础上,以更加合法合理的请求提起投诉、仲裁、诉讼。

2.人社、安全、工会等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在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劳动者社会保险、克扣职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自身职能、负起责任,通过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进行重罚、重治,并敦促其加快整改,彻底扭转错误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用工理念。

3.落实真正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援助机制。司法机构应顺应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趋势,尽快建立健全和落实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遴选具备娴熟业务能力和高尚思想道德的律师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4.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拓宽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新途径。一是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违法用工行为的监督查处,从源头上抓好劳动争议案件的预防工作。尤其是对经常发生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二是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立足基层解决争议。要进一步整合基层调解力量,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心前移,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优势作用,尽可能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三是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探索和完善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和委托调解制度,力争实现劳动争议案件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无缝对接”。

5.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劳动关系的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猜你喜欢
合同法仲裁争议
性侵未成年人新修订若干争议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多优先级通用路由仲裁器的设计实现
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如何处理?
《合同法》施行前租赁期限约定之探讨
“感谢贫穷”是 毒鸡汤吗
浅析我国违约金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好还是临时仲裁好?
20
俄争议把海参崴租给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