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及整治对策

2017-12-10 05:50潘光政
重庆行政 2017年5期
关键词:经商公务员干部

□ 潘光政

☆话说公务员☆

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及整治对策

□ 潘光政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公务员经商、办企业问题这个“顽疾”一直没有得到根治。时至今日,有些公务员还在公开做生意等,这种变相的官商不分已成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公务员经商办企业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利用国家和人民对他的信任为谋取自己利益的事情。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公务员在思想政治方面发生的变化已经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公务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主要表现形式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不仅包括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凡是党委、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所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手中掌握公权力的机关及其公务人员,都不得经商办企业。

第一种,前几年经济比较困难的地方,为了发展经济,但资源有限,于是就鼓励有经营头脑的公务员去经商,按照他们招商引资的数额给他们一些费用补偿,这是政府为了发展经济的一种鼓励措施。

第二种,有的人在当公务员期间掌握了比较多的社会资源,如与某个矿山老板建立了很密切的关系,或者他的家人朋友在某个领域做生意。先作公务员然后再辞职做生意的人,往往是在从政时为未来做好经商铺垫。

第三种,有些比较清闲的单位,或者人多事少的单位,或者不是很重要的部门,平时空闲时间比较多,单位允许个人停薪留职去做生意。

第四种,有人在单位受了处分,或者人际关系不好,或者出现了什么变故,使得他不能在单位继续工作下去,而辞职去做生意。

第五种是以配偶子女或亲戚的名义经商办企业。有的公务员前些年一直在参与经办企业,随着中央相关规定的出台,便将工商、税务登记转移到配偶、子女或亲戚的名义上,但实际上企业的事情仍然由其决策。

第六种,是合伙参股,投资经商办企业。有的以个人的名义入股,合伙参股,合作经商办企业,只出资不参加经营管理活动或者提供业务政策咨询,凭借参与股份从中分红利或索取劳务酬金、补助等。

第七种,领导干部亲属无工作,利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为经商打开方便之门,以别人名义经营,无需亲自出面,用配偶、兄弟、子侄、朋友的名义出资注册公司,自己幕后操作,即使上面查下来,有自己的内部策应、熟人和社会关系的鼎力相助,也大多会安然无恙,长盛不衰。

二、公务员违规经商的原因分析

(一)自我认识不强,党性观念淡漠,主体责任不落实。公职人员对经商的认识存在严重误区,不少人根本没意识到经商违背了基本的权力伦理和法治精神,魏晋思想家傅玄有言:“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宋朝诗人有云:“私心胜者,可以灭公。”对于公务员来说,私心乃百病之根,因为私心膨胀,公私天平就会倾斜,党性原则就会丧失,甚至忘乎所以、为所欲为。公务员违规经商就是私心私欲在作祟。一些领导干部重党建、重发展、轻反腐,一些领导干部甚至认为自己有贡献,特别是一些国企领导,认为贪点捞点不算什么。一些公务员认识不到位,总把“衣、食、住”等基本权益和基本需求同私心、私利、私欲混为一谈,“近水楼台先得月”,用公共资源满足一己之私欲。

(二)缺乏发现和曝光公务员做生意行为的机制。大量公务员经商行为在秘密进行,纪律检查机关很难发现这些秘密的经商行为,又没有充分利用媒体和群众举报来揭露这些秘密的经商行为。这都是利益所驱动的。这一问题在基层某些地方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当地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公务员做生意为何成了一个官场顽疾?从经商动机看,随着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收入差距的拉大和先富者财富的积累,使一些同属精英阶层的公职人员产生很大的心理不平衡。他们一方面不愿放弃公务员虽然不高但有保障的薪金和福利待遇,另一方面又羡慕先富者宽裕和阔绰的生活方式,少数公务员违规经商,正是这种矛盾心理的产物。从经商条件看,第一需要资本或资源的投入,第二需要精力和经验的投入。对不少公务员来说,这两条都不成问题。从投资看,有的行业看起来门槛很高,但公务员的权力影响、人脉关系作为更重要的资源,完全可以弥补资金的不足;从精力看,在有些政府部门,人浮于事、纪律松弛的现象有一定普遍性,而在机构改革和班子调整中退居二线、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中的有些人,更具有“全天候”经商的条件。

(三)低风险,高收益,官员自利动机驱使。从经商风险看,一是市场风险很小,企业经营可能赢利也可能亏损,但“权力股”注定只赚不赔;二是政治风险也不大,现行的党纪政纪和法律制度,禁止公务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但没有禁止他们的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正是由于低风险高收益,这种经商动机、条件、环境的长期存在,即使多次清理、整治,官员经商现象仍屡禁不止。人的天性是有缺陷的,在一系列人区别于动物的高级心理活动中,有一根本特征,即占有和支配心理。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扩张性、支配性,权力的这种本性往往与人类自身的弱点联姻,并诱惑人们去扩张权力。高回报的利益是催化剂,人类的绝大多数行为无不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腐败行为的演变过程往往循此路径发展。

(四)潜规则,法不责众。《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兼职、经商。近年来,出台的类似文件或相关法规不在少数,但领导干部“亦官亦商”现象仍屡禁不止,公务员做生意为何成了一个官场顽疾?周边有不少人都是入股做生意,大家都心照不宣,只要不影响工作就没关系,存在侥幸心理。公务员经商违法成本低,也是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在现实中,公务员即使经商,只要没查出有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问题,一般也只是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其所获利益的处理,因为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往往“既往不咎”。在制度方面,无非是领导干部经商泛滥时,才下一些猛药,对这些规定的执行缺乏稳定性。尽管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制定了大量禁止公务员经商、兼职的规则,但多数内容重叠,甚至有些前后矛盾,并没有真正发挥约束领导干部行为模式的作用。在具体实行过程中,现有的法律对公务员经商只作了原则性的禁止,在处罚措施上也过于笼统,形同虚设,如“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即便被举报开除,这对生意获利远多于工资的公务员来说,不会产生任何威慑作用。同时,还与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纪检机关与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公务员考核制度不健全等有关。

(五)人情社会的消极影响。当前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尤其因为领导干部有权,不仅其本人容易受关系所累,其家属也是“最受欢迎的人”。目前,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形式多样、手段隐蔽。他们不以自己的名义经商办企业,而是利用掌握的行政资源与他人合伙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其中,利用国家赋予其的职能或利用优惠政策、资金、技术和信息优势与他人合伙办企业,挖国家的墙脚,谋取经济利益,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将资金“借”给他人经商办企业,实际上是自己投资经商办企业。本人虽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从中获取高额回报,捞取更大的利润。

三、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的危害

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危害党风党纪和干部队伍的建设。任其发展下去,不仅败坏改革的声誉,妨碍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严重破坏党群关系,腐蚀党的机体,毁掉一批干部。

第一,公务员做生意对基层政权最大的危害是打破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公务员做生意和普通生意人不是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这是不公平的竞争。公务员所处的位置优越,各方面的资源较多,获取信息的条件便利,对政策的理解力更强,这些都优于普通的生意人。最重要的是,如果老百姓在经营中,发现与做生意的公务员存在着不公平竞争的现象,这时他们心里就会出现反抗情绪,就会对政府而不是某一个公务员产生抵触。这种情绪一旦有机会得以发泄,会对社会产生很大的破坏力。这种具有破坏力的现象在某些地区时有发生。公信力丧失了,群体性事件就出来了。变相的隐性的公务员做生意,对社会、对国家、对党的危害非常大。

第二,公务员从事二职业必然会忽视自己的本职工作,削弱敬业精神,从而遏制了对工作的创新。公务员就是为大家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它的义务就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务员应该具备一定能力的综合素质,这不仅要有行政管理的能力,还应有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的能力,这样才能发展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才能使人民满意,才对得起国家的俸禄、纳税人的钱。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制的不断完善,国家和人民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就要努力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不断提高从政治上把握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与各方面协调配合的能力,而现在的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他们的贯彻力、执行力、助动力和创新力需要加强。我们的国家在飞速的发展,发展的国家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作为公务员,就应该不断的给自己充电,不断的提高自己,加强修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努力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积极探索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方法,而我们有些公务员手里拿着的是国家的俸禄,心里却想着如何能发展壮大自己的企业,怎么能多赚钱,对待工作是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有的还只做和尚不撞钟,对工作没有激情也没有热情,在工作中更谈不上什么创新的精神、开拓的精神、改革的精神,这样势必会影响工作的质量。

第三,容易滋生腐败。公务员是各级党委、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每个公务员手中大大小小、多多少少都有一些权力,因此公务员从事二职业极易滋生腐败。一是工作的腐败。在我们的政企间出现了一种特殊的寄生群体——“红顶商人”,其头戴官帽乌纱,又身兼企业要职或自身做老板,成为活跃于政企间的“两栖人”,这种状况的出现,容易在工作中产生腐败。因为,不管你是自身做老板还是在企业兼职,都有比做公务员有更高的回报,所以在精力的投入方面就会偏重于自身的企业,而对待工作得过且过,更有甚者是边工作边做生意,一举两得,国家的俸禄照拿不误,个人的腰包也日进斗金,何乐而不为。这样就造成对工作的极端不负责任,违背了公务员的基本义务,也违背了自己的良心,既对不起国家,也对不起自己,从而导致工作的腐败。二是执法的腐败。公务员的执法腐败体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既然有“红顶商人”的出现,就会有对国家执法的干预。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税务、质监等单位是国家的职能部门,承担着维护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保卫一方平安的重任。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就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好务。但就目前的现状看,有些部门的有些工作人员仍然经营着自己的小圈圈,这势必会给工作、给执法带来影响。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都是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因此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是彼此熟悉的,如果自己的小圈圈出了问题、违了规,大家就可以互相勾兑,互相帮忙,维护自己的利益,国家的法律法规可以放在一边;机关工作人员的手中都多多少少、大大小小的有一些权力,特别是在单位有个一官半职的公务员从事二职业,为了自己的利益,相互请客送礼,用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做生意;一旦自己的企业违反了某个部门的规,就可以用手中的权力去勾兑、或者是压制对方,不许对其进行处罚;为搞好相互间的关系,就相互到各自的经营场所消费,其间也包括了公款消费,就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假公济私提供了温床,也为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给予了方便;随意执法、野蛮执法的行为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弄虚作假、伪造案卷等失职渎职行为也时有发生。这就促成了在查办案件、处理问题、给案件定性等方面的不合理、不合法、也不合情,造成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信任、对公务员的不满意,使党和公务员的声誉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首先应该从铲除执法腐败入手,执法腐败导致的不仅仅是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民心的流失。

四、整治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的必要性

(一)“当官发财两条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选择从政就不要在从政中发财,选择发财就去合法发财。”党廉则政清,政清则国兴。反腐倡廉事关党的生死存亡和人心向背,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全面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为契机,力向“主战场”聚,劲往“反腐败”使,大力治理公务员违规经商,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还市场一方净土,让市场经营者公平合理地进行竞争。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掌握资源与权力的不平衡,不仅会严重破坏市场经济法则,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而且会严重导致腐败的滋生蔓延,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治理公务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遏制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关键在于“严”字当头。执行党的纪律要“严肃”,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习近平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责任,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否则再多的禁令也都是做样子看的,极易造成破窗效应。制度的笼子要编织得“严密”一些。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央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严格要求要落实到位,光靠公务员的觉悟还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规章制度要发挥效力,必须要结合实际,制定得更加严密一些。比如,对于有的领导干部的家属交叉任职、跨地区“互相关照”、通过“朋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还需要更有力地约束。领导对自己要“严格”要求,严以用权。“头上三尺有神灵”,面对群众的眼睛,公务员自我要求越严越好。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官,在处理人际关系和人情问题上,公务员既要真诚待人,乐于助人,不能六亲不认,更要讲党性讲原则,努力做到慎独慎处慎微,管好自己和身边的人,坚持按党纪国法政策制度办事。

(二)权商分离,这既是“公共权力良性运行”的通则,也是现代文明国家普遍遵守的一个规则。世界大多数文明国家,不但公务人员本人不许经商,一些重要政治领导岗位上的公务员的儿女、妻子一般也“自觉地不经商”,以防引起公众的质疑,给“执政地位”带来麻烦,使政府失去公信力。比如美国领导人的子女,很少听说他经商,为什么?主要是要防止对“政府公共权力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对政治家本人的“政治信誉”造成负面影响,不敢为之。我们知道,当代文明世界的一个根本特点是一个讲“规则”的世界,按“规则”办事是一个“现代性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只有社会按照“规则”运行,社会公众才能有自觉的道德意识,社会也才能和谐。政治上也一样,只有权力按照宪法原则和政治规则办事,保持廉洁高效,人民才会满意,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才有保证。公务员经商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一个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结果必然导致腐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常态化。可以说,从最近几年所暴露的一些典型案例来看,最严重的已经不是公务员个人直接经商,因为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胆大妄为者是个别现象。严重影响权力公正廉洁的是国家公职人员“间接经商”,“隐蔽性”地掏空国家和社会财富肥了自己的腰包,危害性更大。一些“权力持有者”借他人之手为自己谋私利,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在一些基层政府或部门,公务员通过参股委托他人或亲朋好友办公司、企业等经商活动,这是权力腐败的一种新形式,群众耳闻目睹,权力持有者也早已习以为常,毫无羞耻、腐败和犯罪意识。

(三)公务员经商会导致官商勾结。官商勾结是一种权力的腐化表现,历来为法纪所不容,其危害和影响也是相当大的,要从根本上治理公务员“脚踏官商两界”的现象,首先要从思想上让其知道既然他选择了从政就不能再想着发财,不能过富人的生活,只能度过清白和奉献的一身,并时刻牢记他是为国家、为人民服务的。另外就是要在制度上规范违反的后果,在行动中加大查处的力度,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从政行为,对打击经商行为的高压态势让他们不敢去为。据《晋书》记载,晋元帝时经济困顿,“公私窘罄,每得一豘,以为珍馐。项上一脔尤美,辄以荐帝,群下未敢先尝,于时呼为禁脔”。现实中,少数领导干部正是怀着“禁脔”心态,把自己所掌握的资源与权力当成自己和亲属的“菜”,不仅背弃了自身职责和人民所托,更势必蛀蚀发展根基,破坏市场经济法则,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甚至严重导致腐败的滋生蔓延,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治理公务员违规经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治理公务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对策措施

治理公务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合理划分政策界线是前提,抓好教育是基础,健全制度是关键,加强监督查处是保证。

(一)明确政策界限。中央和地方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和兼职的文件、法规很多,据不完全统计,其中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名义颁布的就有40个左右。其主要内容包括: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买卖股票;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禁止公务员子女、配偶经商、办企业等。一是从主体上鉴别。要看本人是否还存在继续参与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是否还在利用职权帮助企业搞勾兑、拉关系、谋生意,在生产经营管理上是否还在发挥着决策者或者参与作用。二是从产权转移关系的实质来鉴别。看其是否与原来企业做到了彻底脱勾,着重要看是否“明转移,暗操作”等虚假交易问题。三是从利润分配的去向来鉴别。看其是否是最终获利者,同时要注意防止以股转债等形式参与企业分红。对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看其是否违规:一是从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来看,是否与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有关,特别是要防止“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如不允许国土和建设部门干部的配偶子女涉足土地经营、矿产开采和房地产开发;应禁止煤碳部门干部的配偶子女涉足煤碳开采等等。二是从企业经营的领域来看,其经营活动范围是否在领导干部职权管辖的范围内。若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其他地方创办或经营与领导干部职权无关的实体,就不应认定为违规。三是从企业获利水平来看,其获利中是否高于平均利润水平,并且这种超额利润是因为利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得来的。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办餐馆、搞酒楼,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下属甚至管理对象将其变成定点接待地,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应视为违规。

(二)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公务员自我认识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公务员学习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搞好正面典型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思想上认识到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危害性,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主动退出利益格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采取写出承诺或保证书,明确规定凡今后群众有举报,经调查属实后,一律责令辞去领导干部职务并辞去公务员身份等强硬措施进行震慑教育,杜绝隐形经商办企业行为。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公务员学习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搞好正面典型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思想上认识到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危害性,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主动退出利益格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把加强家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家风建设,公务员责无旁贷,要多操心、多留意,防微杜渐,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立家规、正家风。

(三)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管。严格考勤考核,坚决禁止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使公务员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强化监督,严肃查处是保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人大政协监督的作用,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要按照规范对象范围,从严规范、率先规范、以上率下。要严格界定经商办企业行为,细化规范程序,明确操作依据,确保规范工作有序进行。公务员退休后也不能随便经商,这方面的时限要求一般是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要在严格执行现行关于公务员管理若干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公务员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相关管理制度,要明确规定公务员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属个人重大事项,必须向组织汇报并征得同意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严格考勤考核,坚决禁止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使领导干部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设立举报监督电话,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人大政协监督的作用,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对群众反映较大、一时又难以查清是否在经商或利用手中职权为亲戚经商提供方便的领导干部,可免去领导职务,减少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条件和空间。对群众反映较大的、一时又难以查清是否在经商或利用手中的职权为亲戚经商提供方便的实权部门干部,可调整到其他权力因素较弱的部门工作。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亲戚违规经商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制定行业规定。浙江省公安厅印发《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禁止民警经商办企业和民警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是促进民警廉洁从警、防范民警执法违法违纪、推进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全省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真抓实抓。同时,要关心民警家属子女下岗再就业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想方设法帮助民警家属子女就业,落实从优待警措施,消除民警后顾之忧。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及其亲属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一)民警个人经商办企业;(二)与民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三)科所队副职以上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内,经营或参与经营棋牌、桑拿、美容美发、带按摩的洗浴足浴等服务场所以及内设上述场所的宾馆;(四)公安局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开办寄售、典当行;(五)公安局班子成员和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开办车辆修理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六)公安局班子成员和出入境、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从事出入境、车辆牌证和驾驶人证照有偿中介服务;(七)消防部队营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区域内开办消防工程施工、检测企业,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八)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其他与公安业务有关系,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民警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护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警所在单位领导发现民警及其亲属存在违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对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视情节追究领导责任。民警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列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范围,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民警信息档案管理,并作为队伍状况分析排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日常管理,而不能靠“运动”清查。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制度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制度使他人的行为变得更可预见。我们颁布了大量的法,却没有抑制干部或公务员的经商、兼职等机会主义行为,说明制度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从而使公务员的行为变得不可预见。这里最关键的是要把外在制度变成内在制度,要把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兼职的外在制度变成人们的一种习惯、信仰、道德规范和习俗的内在制度,只有这样,才能降低监督成本。我们要减少公务员经商、兼职行为发生的动机。内在制度是一种道德规范、习惯、良好的礼貌和从政习俗,而外在制度则被定义为外在地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为由上面强加于社会的规则,它是一种明文规定的规范。在实践中,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灵活转换。在内在制度缺失的情况下,表面上制定有反腐败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实际上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因为“公众的态度能够使法律条文变得不那么重要”。此外,由于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不一致,导致制度没有预防功能。内在制度可以有很高的效能,它常常足以使极其棘手和复杂的情形变得井然有序。我们以往都是靠运动来清理党政干部或公务员经商、兼职现象,运动一过,旧的现象死灰复燃。这说明我们并没有按照制度规定的措施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兼职是一种腐败违法行为,要惩治它离不开法律的强制实施,“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但是,只依靠法是不够的,且成本很高。公务员经商、兼职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只注重外在制度的惩治功能,而没有发挥内在制度的预防功能。组织人事部门也应该加大对干部个人事项填报的核查力度。对于虚报瞒报,不如实填报个人事项的,严肃进行问责和处理。从源头上打碎个别领导干部既想保住乌纱帽、又想经商办企业赚钱的“黄粱美梦”,进一步树立清风正气,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坚决杜绝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不允许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严格执行纪律,对违反者按照规定给予严肃的处理,以重塑国家机关、公务员良好形象。

作 者: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责任编辑:马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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