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投资风险分析

2017-12-13 09:08汪菁
检察风云 2017年19期
关键词:金融信息

汪菁

作为普惠金融和金融市场化的重要创新领域,互联网金融通过技术平台的资金汇集、信息分享、信用塑造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为小额投融资需求开辟了一条便捷高效的路径,降低了投融资者的准入门槛与交易成本,让更多小微初创企业和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投融资需求得以满足,极大促进了金融业的市场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

经过六年宽监管环境下的野蛮发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企业,行业乱象也逐渐凸显,监管力度不断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众多方面有别于传统金融业,从投资者的角度,选择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考虑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

流動性风险

投资于互联网货币基金的风险主要是流动性风险,其他产品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流动性风险的产生有多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对于网络理财而言,存在大量同质化的产品和运营模式。由于互联网时代便捷、实时的操作,各大产品的客户黏性与忠诚度相对较低。如果传统的金融机构能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与新产品的开发,回归传统的金融行业也完全可能。因此,一旦某款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下降,就会导致其用户流失、资金外逃。由于互联网生态圈中的传播性和联动性,一个真假莫辨的消息就可能会导致大量用户集中赎回,从而引起机构的流动性短缺。

另外,很多互联网理财业务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行“T+0”的支付机制,因此,在用户赎回基金的过程中,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自有资金垫付基金赎回资金,实现实时到账。一旦遇到假期、双十一等集中支付节点,出现集中赎回时,或者基金无法顺利交割时,流动性就可能出现问题。

信用风险

作为信息中介的P2P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存在的关键在于进行用户自发的信用风险定价与撮合。投融资主体根据平台展示的信息,在信用风险定价过程中完成交易。在传统的信用评级方法中,信用级别的高低通常与企业的资产规模、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与个人的身份地位、收入水平、资产规模挂钩。目前,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投资者过往的金融交易行为进行观察分析,从而确认交易对手的履约状况和信用水平。但其余互联网金融机构仍需采取传统的信用评价方法。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并不完善,P2P 平台普遍开展线下尽职调查。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平台本身仅作为信息中介,不保障投资人的资金绝对安全,由投资者承担信用风险。但部分平台通过股东增加实缴资本、增加风险准备金或者质保服务专款等形式,对于部分标的,给予一定程度上的风险补偿。因此,对于 P2P 贷款产品,投资者需要全面关注其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企业或项目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平台的风险对冲机制是否具备。

平台违规经营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但目前对消费者金融的保护力度仍有欠缺,互联网金融理财中可能存在欺诈和非理性行为。例如金融机构可能开发风险过高的产品;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足,除了笼统披露预期收益率外,并不向投资者说明该收益率通过何种策略取得、有什么风险等;部分 P2P 平台采用激进营销或病毒式营销的手段,将风险理财产品销售给不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人群;部分平台甚至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从事违规活动,例如e租宝的庞氏骗局事件。

互联网金融拓展了传统金融业的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其覆盖的小微初创企业和社会公众。相当大的一部分投资者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属于金融领域的弱势群体,容易遭受误导、欺诈等不公正待遇。另外由于投资金额小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所以 “搭便车” 问题突出。平台违规经营风险不容忽视。

信息安全风险

信息安全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非常突出,比如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支付风险、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身份被非法盗用或篡改等。国内很多线上交易平台或者支付平台都存储用户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但安全机制却普遍存在漏洞,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就会流出大量完整的用户信息。除此之外,电信诈骗、手机木马也容易造成大量银行卡信息的泄露,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垄断风险

互联网承担着去中心化、重构权利契约的角色,属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挑战者。但一旦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起自己的金融闭环,开创出新的金融格局,那么他们很可能凭自身信息搜集和处理的优势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或者借算法和技术的优势建立新的市场壁垒。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模式都具有显著的网络外部性特征,这使得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操作层面,对于垄断以及相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将变得十分困难。

目前,部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利用自己在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服务协议减轻、规避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定由产品提供方所在地法院、仲裁机构管辖等形式剥夺消费者的争议解决选择权,进而限制救济权,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消费者金融的保护力度有待加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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