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改增”中经济法基本价值的指导作用

2017-12-14 11:16李柏龙徐源泽张卉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7年10期
关键词:指导作用营改增

李柏龙 徐源泽 张卉

摘要:中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全球化发展趋势,在党的发展报告中多次提出针对经济发展方式要做好转变,并明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经济法的制定具有极高的指导意义。“营改增”试点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路径,正在掀起一波新潮,本文在明确“营改增”应用上,从“营改增”的意义及目的引出“营改增”的必要性,从经济法基本价值在“营改增”中价值中,梳理“营改增”中经济法基本价值,从“营改增”的未来发展趋势,提出可行设计及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经济法基本价值;指导作用

2016年5月1日起,中央层面全面实施“营改增”,距离试点已经有四年多的时间,“营改增”有许多成效,也存在很多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学术界从不同角度给出建议,希望能对“营改增”设计按照一个准则进行修改。本文从经济法基本价值视角,将税收改革以经济法基本价值作为导向,遵循经济政策的一贯目标。从“营改增”体系设计要按照经济发展能力出发,以经济实现价值,以财税法治为依托实现秩序完善,确保实施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目标的同时,使双方的利益分配深层次的关系得到协调,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一、“营改增”的意义及目的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下法律保障的经济自由保证法律,财税法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我国第二产业经济发展方式为传统主要的发展方式,转变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共同协同发展,将资源消耗,增加物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依靠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创新型管理发展模式,进而促进协调发展和中国经济的可持续,需要积极制定改变税收和财政制度经济发展方式的政策。

据此,“营改增”的目的主要包括:一是直接目标也是税收和财政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部分,是税收和财政制度本身的作用水平,二是财税改革的最终目标,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改变这个更高的水平。另外,“营改增”也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服务的发展,增加了就业,促进了城市化进程等附加效应。

除此之外,需要在明确“营改增”目的上,构建适应经济法基本价值理念的“营改增”。

二、经济法基本价值在“营改增”中价值

所有的法律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经济法是否能够很好发挥其价值,取决于在实践中的执行力、反馈力,不能让经济法仅仅是纸上文书、束之高阁。经济法基本价值在“营改增”中就体现出其独有的价值:

(一)公平经济价值

这个价值是由两个原则组成,第一个原则是正义(平等),第二个原则包括机会的公平。平等不仅仅是平衡,个人不同性质的贡献和以最终“平等”方式得到相同的税负,不可避免地导致消極的经济产生,所以基于机会平等的增值税考虑到一般纳税人与小额纳税人之间的区别,并且提供了大量的税收优惠(除了政策导向的组成部分)。但是,“营改增”中的税率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档,这个增加核算征收数额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有“太多”的怀疑,其实造成了行业的不公平的税收负担。

税收制度作为宏观经济措施,也涉及中央、地方之间公正的问题。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属于国家和地方税。其中,营业税是地方税制的主要税收制度和最大税收。地方政府收入占全国营业税的90%以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配比例为75:25。地方财政状况受营业税收入影响巨大。这种扩张是“按照经济和金融实力来满足要求,与进一步简化各级政府财政分配关系目标相违背。缺乏财力将使地方政府履行职责时财力不足,反过来要求地方政府对“过度税收”。

(二)经济效益价值

经济实体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因此,税收和财政制度具有监管和经济取向的作用。首先分析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当产出大于投入时,说明制度有效,当产出低于投入时,说明制度有效,产出和投资相同时实际上是潜在的损失状态,人们不能评估它是多么成功。在税制对经济实体经济行为影响的特殊性的基础上,“营改增”制度本身决定了经济效益的程度。实际上,“营改增”过程中还存在很多衔接与操作方面的漏洞,如抵扣链条等。

经济效益价值是一种事后评价后的价值,是实证之后的参考,如经济学的一些衡量模型的分析比较。

(三)经济自由价值

经济自由是指对市场和社会的独立个性主体给予充分尊重。参与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两类:一个是经济人员的角色、另一个是社会人员角色,在经济人的角色主要体现在市场上价值的合理理性以及追求最大化的利益。经济人反映的是经济性在风险与收入之间的协调关系。而追求最大化的利益,由于风险设定不合理,如欺诈发票套现等违法行为,除了完善制度,还应加强处罚。

(四)经济有序性

首先,市场对有序性的定位是在于能否有个安全感环境,健康良性的市场经济能够充分反馈市场的真实情况,并且尊重市场的各参与主体,在保障确定性或安全感的需求、保证基本经济自由的同时,一般会有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这些干预本身就是有序性的表现,但干预本身必须明确界定。在税收制度中,使经济安全的关键是确保行为的连续性。连续性在“营改增”中主要体现在特许经营链的破裂或不完整性。其实这样做使得纳税人在更多的纳税行为中同时具有明确的经济行为范围,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行业公平同等重要。

其次,有序性还要求制度本身以有序和非混乱的方式执行,这意味着制度在过程中具有系统性,即制度协同之间应该是适当的。“营改增”“一部分问题是由制度本身问题,另一部分是由于“试点”问题。国家“区域”试点,需考虑国情和实际考虑,第三产业不能充分纳入短期增值税的范围,因此 如果制度不能在一夜之间完成,制度设计应该考虑各种情景。

三、“营改增”的可行设计及建议

“营改增”的设计,一方面,我们必须尊重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观和科学适应要求的基本原则,根据上述分析,主要从以下部分提出建议: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比例的调整

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同税,目前国家增值税(75:25)比例分配,考虑到税收影响和地方政府的职能以及“过度税收”,提高增值税的百分比。endprint

(二)国税局与地税局职能定位重塑

如果国税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增值税,就会对地级税收部门存在的意义提出质疑,因为营业税不仅是对地方税收制度适用的最大税收,也是收集的最重要的税收。 你可以把“营改增”视为“支点”,充分利用整个税收和财政改革,例如当下需要解决环境税,资源税,财产税等决定权的问题,解决税收主体即国税和地方税之间的矛盾。

(三)增值税税率定档问题

国外针对“营改增”先进实践中,新加坡等国家实施现代增值税制度,一般适用于单一税率和较低的税率。根据中国目前的情况和试点情况,未来可以设计三级加值税率。(1)标准税率应设定在13%。这个单一的标准费率很容易接受,便于平穩过渡。(2)优惠税率为6%。考虑生计需求,实行现代增值税制度,满足一般需求等方面适用最低利率,运输等行业可以申请6%的税率。(3)零利率。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情况下,出口商品和服务应适用零利率。

(四)明确企业抵扣标准与范围

在行业中,由于某些行业的界限不清楚,行业边界的若干试验性领域不一致,如参与运输或物流援助一部分属于快递公司,而又从属电讯业,领域边界的是相对含糊的。在这方面,一是细化现代服务业的税收要素,增加税收明细,减少模糊,二是通过立法明确界定企业扣除范围。

结论

营改增”的改革与经济法密切相关,两者的发展路径都是以互动的方式互相促进,营改增”的改革从深层次推动经济法的优化,而经济法又从另一面促进营改增”的改革。营改增”试点正在进一步夯实,本文从经济法基本价值视角,将税收改革以经济法基本价值作为导向,遵循经济政策的一贯目标。从“营改增”体系设计要按照经济发展能力出发,以经济实现价值,以财税法治为依托实现秩序完善从“营改增”,并阐述“营改增”的必要性、梳理“营改增”中经济法基本价值以及“营改增”的未来的可行设计及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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