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组织的剩余控制权安排:在理想和现实之间

2017-12-18 01:38本刊评论员刘西川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12期
关键词:民主决策同质性控制权

■ 文/本刊评论员 刘西川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合作金融组织的剩余控制权安排:在理想和现实之间

■ 文/本刊评论员 刘西川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合作金融组织是成员所有的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即组织决策权由成员分享,组织事务由大家集体商议而定,这是人们长久以来的梦想和寄托,希望其更能体现和维护组织成员的利益,从而与“股东至上型”企业相区别。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所有权特指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本文认为,剩余控制权更重要,因为它才能反映企业(或企业家)应对风险的本质。根据已有研究,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安排模式有两种:一种可以称为“理想模式”或“民主决策模式”,另一种可以称为“现实模式”或“发起人控制模式”。本文将简要探讨这两种模式的前提条件、具体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1.民主决策模式。它是指合作金融组织中剩余控制权分配与实施主要通过民主决策来实现,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按交易量返还盈余等,其前提是成员同质性,例如成员入股差不多。该模式的核心是民主管理,并认为合作金融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民主管理的核心是每个成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它强调成员的权利来自成员资格,而非来自财产权。具体而言:(1)该模式主要按照“一人一票”而非出资额占比来分配剩余控制权或决策权。(2)该模式按照“一人一票”的规则来实施剩余控制权,只不过具体实施依赖于代理者(包括成员代表和理事会成员),因为具体实施由他们来执行。

2.发起人控制模式。它是指合作金融组织的剩余控制权掌握在其发起人手中,即在入股、决策和收益分配方面,发起人都占了大头。具体而言:(1)发起人掌握了合作金融组织的剩余控制权。该模式的剩余控制权安排由参与者的初始物质资本决定。一般来说,核心发起人都为农村精英且是大股东,其股金在总股金中占有非常重要的比例。(2)在实践中,所有重大经济决策(如贷款决策、盈余分配)、章程制定、日常事务决议等都由少数发起人决定;此时,制度文本意义上的那种成员(代表)大会似乎已是形同虚设了。

3.两种模式存在哪些问题。以剩余控制权在分配与实施过程中是否与风险匹配作为评价的基准,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模式存在共同的问题,即剩余控制权的分配与实施未能与风险匹配。具体而言:(1)民主决策模式的问题在于其前提条件是成员同质性,而现实情况却是成员具有异质性。在成员异质性下,该模式“一人一票”中的“一票”并未承担起与之相对应的风险责任。比如,小户和大户手里各自都有一票,但很明显大户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要更大一些。(2)发起人控制模式的问题在于发起人实际掌握的剩余控制权“超越”了自身所承担的真实风险责任,即他们并未承担与其所掌握的全部剩余控制权相对应的风险责任。例如,对于大户或大股东,他们有可能利用自身优势,尤其是身份便利或者附加投票权,代替小户实施他们的剩余控制权。

〔本文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成员主导型金融组织治理研究”(项目批准号:71473227)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环境嵌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及其优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4CJY042)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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