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通信监听法规

2017-12-19 01:59吴浙
现代世界警察 2017年12期
关键词:情报工作法国政府监听

文/吴浙

法国通信监听法规

文/吴浙

一、概述

1991年以前,法国没有专门针对通信监听的法律,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款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对何种犯罪行为可以采取监听措施。监听措施往往基于法官进行犯罪调查的权限来授权,且主要建立在判例的基础上。此外,法国政府也没有所谓的“行政审批”式法律(无需法官授权)来获准实施基于国家安全目的的监听。1991年7月10日,法国颁布了《第91-464号法律》,自此开创了规制通信监听活动的制度性框架。该法同时适用于针对刑事犯罪调查的司法监听(écoute judiciaire)和针对国家安全调查的安全截取(interception de sécurité)。目前,有关司法监听的规定已经纳入《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而有关安全截取的规定已经纳入《法国国内安全法典》。

二、法国政府实施通信监听的三种主要方式

法国情报、执法机构实施通信监听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实时通信监听、计算机数据获取、计算机存储数据披露。

1.实时通信监听

与其他诸多西方国家一样,法国将政府“侵犯隐私”的数据获取方式划分为不同等级,其中,对个人电话、电子邮件和即时消息等通信活动的实时监听属于最高等级的“侵犯隐私”行为,此类监控行为一般需要事先得到独立法官(预审法官或自由与羁押法官)授权。然而,也有三种例外情况无需得到法官授权:一是针对国家安全调查的安全截取,二是针对国家安全调查的非特定目标无线通信监测,三是在法国境外的情报搜集获取。

2.计算机数据捕获

计算机数据捕获是法国另外一种属于最高等级的“侵犯隐私”的数据获取方式。计算机数据捕获只能用于针对有组织犯罪的调查过程中,且必须在得到独立法官的授权后才能实施。这种监控行为允许司法警察侵入计算机系统,并对计算机终端上的所有击键行为等进行监控。

3.计算机存储数据披露

在刑事犯罪调查中,司法警察可以要求披露计算机存储数据,而在犯罪调查的不同阶段可以得到不同层次的许可。若有证据表明犯罪活动正在进行,司法警察可以在告知共和国检察官的同时,立即向独立法官申请对计算机数据进行披露。若司法警察在预备侦查阶段申请对计算机数据进行披露,则共和国检察官可以根据情况向独立法官申请得到授权。若侦查活动进展到已经任命预审法官的阶段,则预审法官必须采取所有措施来强制要求披露计算机数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可授权司法警察访问存储于法国境外的服务器数据(如果涉及法国国内的计算机终端),还可授权司法警察访问由电信运营商和托管服务商存储的关联数据和标识数据。除了法国司法警察,法国海关部门在涉及海关或关税的违法活动调查中也可要求获得计算机存储数据,且无需经过法官授权。电信运营商、银行和航空公司等在收到海关部门要求披露计算机数据的通告后均有义务配合。

三、法国政府经法官授权实施司法监听的法律规制

法国政府实施司法监听的法律规制主要由颁布于1991年的《第91-464号法律》(后并入《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和颁布于2004年的《第2004-204号法律》来规制。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主要针对重罪以及可能判处两年及两年以上监禁的刑事犯罪,由预审法官批准,监听方式为电话监听,初次监听

时间最长四个月,可以无限次延长。

防暴演习

《第2004-204号法律》主要针对《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06-73条所规定的有组织犯罪,监听方式有电话监听和口头会话监听。电话监听由自由与羁押法官批准,初次电话监听时间最长为15天,可以延长一次,口头会话监听由预审法官批准,初次口头会话监听时间最长为四个月,可以无限次延长。

四、法国政府不经法官授权获取数据的三种途径

法国政府有三种途径从电信运营商和服务托管商处获取流量数据和标识数据,而无需法官授权。

第一种途径 《法国国内安全法典》规定,因国家安全调查的需要,法国政府可申请对电信运营商和服务托管商的流量数据(包括位置数据)进行访问,且无需经过法官授权。然而,这种数据访问行为需要得到专人的批准,此人由国家安全截取监督委员会(CNCIS)提名,并经法国总理任命。据统计,通过这种途径开展的安全截取活动每年大约有三万件。

第二种途径 《法国国内安全法典》规定,法国政府可以从电信运营商处获取任何可能与涉及安全截取的预备调查活动有关的信息或者文档。通过这种途径获取流量数据的申请甚至无需经过国家安全截取监督委员会的批准,但须事先通过总理办公室的审核,非经总理办公室审核,内政部和国防部不能开展安全截取。据法国国民议会报告透露,这种途径较第一种途径更受政府部门的青睐,通过这种途径开展的安全截取活动每年大概有20万件。值得注意的是,该途径仅适用于从电信运营商处获取流量数据,而不适用于从服务托管商处搜集标识数据。

第三种途径 《法国国内安全法典》规定,为保卫国家安全,法国政府可以不受法庭和国家安全截取监督委员会的约束而实施无线通信常规监测,其中内政部或国防部可以为实施无线通信常规监测向电信运营商要求访问任何信息或者文档。《法国国内安全法典》并未对无线通信和无线通信常规监测这两个概念进行定义。无线通信一般包括移动电话、卫星通信和Wi-Fi通信等,而法国国民议会经讨论后认为,无线通信常规监测是指“非特定目标的无线通信盲搜”。

2013年,法国国民议会在一份有关法国情报机构改革的报告《2013年5月14日第1022号报告》中表明,目前法国政府往往会选择对他们最便捷的途径,尤其是无需法庭或者国家安全截取监督委员会约束的途径来获取数据。报告建议,应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明确规定因国家安全调查的需要只能通过一种途径获取流量数据,且所有的申请均须通过国家安全截取监督委员会批准。该报告还建议赋予国家安全截取监督委员会在情报搜集方面更加宽泛的权力,并建议该委员会有权预先批准情报搜集任务。

五、法国有关数据保存的法律

法国法律不仅要求电信运营商保存通信数据(包括位置数据和网络日志)一年,还要求托管服务商保存日志(与用户使用托管服务产生或存储的数据有关)。对托管服务商的定义与欧盟《电子商务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的定义类似,包括云服务提供商、社交媒体服务提供商、博客服务提供商及视频共享平台等。上述托管服务商必须保存用户在注册时所提供的信息,包括用户名、昵称、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密码及支付信息等。当用户上传内容时,托管服务商还必须存储与其服务有关的用户日志。所有这些数据都被定义为标识数据,属于可供政府访问的范围。2013年7月5日,法国《世界报》报道称法国对外安全总局(DGSE)获取了数百万电话用户的电话数据,包括主被叫方、通话地点、通话日期、通话时长和短信长度等,另外还有电子邮件、短信、传真以及通过谷歌、脸书、微软、苹果、雅虎等公司应用程序进行的所有网络行为。

六、法国对于境外情报搜集工作的观点

上文提到的《Report No. 1022 of 14 May 2013》认为,法国境外情报搜集工作应该继续脱离法国国内法律的约束,而只应该受国际法约束,这种观点也与法国《世界报》2013年6月11日认为法国情报机构在法国境外的情报搜集不受国内法律的约束的观点一致。据报道,法国情报机构通过境外的监听站(如位于非洲吉布提的监听站)搜集了大量数据,而这些活动无一受到法国总理、国家安全截取监督委员会或其他任何部门的监督。媒体记者和安全专家将法国的全球监听架构称为“大耳朵(big ears)”,或者参照美国国家安全局的“梯队(Echelon)”将其称为“法国梯队(Frenchelon)”。据称,通过这些监听站搜集的数据既包括卫星数据,也包括海底光缆数据。这些数据最终会汇聚到位于巴黎的大

数据中心。

七、《2014~2019年军事规划法》有关数据搜集的补充规定

2013年12月18日,法国颁布了《2014~2019年军事规划法》,该法有两项条款对法国军队和情报机构搜集数据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

第一项规定涉及对旅客姓名记录(PNR)的搜集,该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发送旅客姓名记录数据。这些数据可能被要求保留五年之久,但不会包含旅客的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哲学观点、政治立场、健康状况或性取向等敏感信息。

第二项规定允许法国情报机构从电信运营商和服务托管商处获取元数据,且在必要时还可以获取实时数据。获取数据的申请必须要得到专人的批准,此人由国家安全截取监督委员会提名,并经法国总理任命。情报机构可以基于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保护法国科学和经济潜力的需要实时获取元数据,且获取数据的申请无需经过法官复核。然而,申请行为须在48小时内通知国家安全截取监督委员会。国家安全截取监督委员会可以就此向总理提出建议,如建议不要继续获取数据,或者限制数据获取范围,但这些建议不具有约束力。

八、《情报工作法》大力加强反恐情报搜集工作

2015年6月24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类似于美国《爱国者法》的新的情报工作法案,旨在加强法国情报工作,加大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力度。新的情报工作法案是通过修改立法的方式来达到上述目的的,其具体立法修订包括:一是在《法国国内安全法典》中加入名为“情报工作”的第八卷,在该卷中特别规定了情报工作公共政策的原则和目的、实施法律规定的情报搜集技术的许可程序、国家情报技术管控委员会(CNCTR)的构成和任务、最高行政法院对于实施情报技术的管控、对访问网络连接和安全截取数据的约束,并确定了使用能够对场所和车辆进行定位和扩音、对图像和信息技术数据进行截取的仪器设备的条件,以及对在国外发送和接收的电子通信进行监听的特定范围;二是修改情报技术的适用条例,这属于最高行政法院的首要和最后权限;三是明确电信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尤其是在为准备安全截取而进行的数据解码、信息和文件传输等方面的义务;四是修改《货币和金融法典》,以便能使“金融情报组”向运输企业或旅游经营企业收集客户服务数据;五是规定有关监视被拘押者的条款,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有关监狱情报工作的内容。

根据法国立法机制,虽然6月24日法国议会通过了此情报工作法案,但仍须宪法委员会裁定是否符合《宪法》,方能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据英国路透社2015年7月23日报道,法国宪法委员会于当地时间23日正式通过了这项情报工作法案。根据新的情报工作法案,情报人员不再需要法官批准,而是在听取新成立的专门监督机构建议后就可开展监视活动。该法案还规定,情报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IMSI捕集器,该装置可记录某一领域各种类型的电话、网络和短信内容。同时,情报人员可以使用传声器和相机窃听嫌疑人的住所,并使用键盘记录器跟踪他们计算机上的每一次击键。此外,情报机构还可要求互联网服务公司通过监视元数据跟踪可疑行为,比如使用特定网址的时间和频率,但是不包括实际的对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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