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食品的隐忧

2017-12-19 21:41杨皓
检察风云 2017年21期
关键词:微商月饼社交

杨皓

夏去秋来,中秋节也悄然过去。今年的中秋如往年一样,月饼是当之无愧的主角,无论是人们自己选购食用,还是亲朋好友间相互馈赠。记者发现,在月饼选购上,今年有所不同的是很多网友会选择购买微信朋友圈等社交电商的自制手工月饼。这类月饼商品一般在社交网络上通过自媒体发布,如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并且几乎无一例外都贴上了“纯天然无添加”“进口原料”等标签。

小吴今年就尝试购买了微商销售的自制月饼,他表示,“传统的月饼礼盒司空见惯了,每年都是那么几个牌子的月饼送来送去。今年就图个新鲜,而且微商的广告打得还是很诱人的,什么无添加剂啥的,对我还是很有吸引力的。”

记者对此却产生了种种疑惑:自制食品的安全何以得到保障?贩卖这类自制食品需要取得什么资质、存在监管么?这样的食品销售行为合法么?

紧俏的自制糕点

李玉华(化名)在微信朋友圈售卖自己手工制作的西式糕点已经有一年半的时间了,在今年中秋节期间,她也在朋友圈推出了多款自己研究制作的手工月饼。

“我最早是从事教育工作的,然后自己对烘焙非常感兴趣,一开始就是做着玩然后发在朋友圈炫耀炫耀,时间一长人家就都知道我会做各种西式糕点,然后就会有要向我购买的亲戚朋友。”李玉华告诉《检察风云》记者,“一开始我也就是带着做做,然后卖给朋友。后来朋友介绍他们的朋友再来买,慢慢地订单就越来越多,我就开始全职做这个了。”

记者了解到,李玉华目前只在微信朋友圈销售自己的糕点,并没有考虑在其他渠道拓宽自己的市场。但仅仅是微信朋友圈这一个渠道,李玉华每月也可赚取不菲的收入。

当被问及有关食品安全的问题时,李玉华表现出了很强的警惕性,“我的食材都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的进口食材,制作也在自己家里的厨房间制作,都是很卫生的。”记者追问是否知道国家对于食品生产行业的相关规定以及需要的各种证件时,李玉华表示自己不知道,并拒绝接受进一步采访。

其实早在去年七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就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许可或备案凭证。

今年一月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委会、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等组织联合起草了《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微商的交易范围、交易模式、合同、商业性信息及互联网广告、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者规范特别微商类别规范、海外代购、网络集中促销等进行了规范。其中,“特别微商类别规范”一栏中明确,从事网络食品微商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记者从多位在朋友圈销售自制糕点的微商处了解到,几乎所有的自制糕点微商都没有办理上述证件,且了解相关规定的也是寥寥无几。

年轻的社交电商

关于目前社交电商在食品生产销售中的种种不规范情况,《检察风云》记者致电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希望其给予置评。回应电话的工作人员并没能对这一情况表明明确的态度,而是一再强调这个问题涉及的面太广太大,不是非常容易控制。记者一再追问,也未能得到任何更有价值的信息。

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余庭律师表示,“在存在买卖交易时,食品的制作销售牵涉到非常严格的监管,这都是有法可依的。仅仅是粗略地说一下,自制糕点的销售过程中就应该具有工商局办理的营业执照、食品加工制作人员的健康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等证件,这些都是缺一不可的,否则便是违法行为。”

尽管法律已经对食品生产销售行业做出了明确的规范,但现实落实状态确实还不尽如人意。社交电商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在某些方面的制度规范建设存在落后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當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时,再任其发展的情况是绝不应该发生的。余庭律师表示,“这个时候就需要公权来发挥监管的作用,一方面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可能符合国家‘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思想,值得鼓励;但另一方面在发展创业创新的过程中,国家的监管机构仍然必须对人民最基本的饮食健康负起责任,也许最大的难点就是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税务局甚至于网信办都可以在这方面的监管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记者发现,传统电商在食品的销售方面有着更为规范且严格的规定。以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为例,淘宝网对于网民所开设店铺,根据不同种类的店铺类型制定了多种不同的卖家规范及所需具备的资质。

以预包装及散装食品为例,淘宝网卖家中心网页明确:若您经营的商品来源是进货的,需提供与店铺认证信息一致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若您经营自己生产的预包装散装食品,需提供与店铺认证信息一致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需要包含“预包装食品”, 且备案后只能经营本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网民若需要在淘宝网开设这类店铺,必须提交相应证件并审核通过后才可开始销售行为。

不难发现,与传统电商的规范健全相比较,社交电商作为互联网的一个年轻产物,仍有许多有待规范之处。

亟待规范的现状

今年七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发布了《2017中国微商行业发展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为3607.3亿元,预计2017年市场依然会接近翻倍式增长,中国微商行业从业人员将突破2000万人。

伴随着参与微商的人数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也开始尝试布局微商销售渠道。这样的情况当然有利于传统行业的品牌化建设,但同时也隐含了种种问题。例如类似于隐形眼镜这类产品,本身在我国是属于第二类医药产品,其销售行为是需要严格控制的,但是此类商品在微信朋友圈平台的销售行为已是屡见不鲜。

医药用品与食品的非正规销售同属于微商行业合法经营的问题,除此之外微商行业面临的另一个严重问题乃是缺乏售后服务机制。微商行业的销售模式是个人向个人售卖商品,如果商品生产提供方不能对商品提供较为统一的售后服务支持,消费者就会面临无处维权的境遇。部分微商在售卖时夸大宣传,甚至于售卖假货、次品,这类行为发生时,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微商的销售行为很多时候建立在朋友之间的信任,即便消费者买到了不顺心的产品,可能碍于朋友面子,选择不计较,正是这样的境况之下,很多微商更是肆意妄为。

除上述这些问题外,微商行业面临着一个更大的隐患:传销盛行。

目前的微商行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群便是类似传销性质的微商。由于微商本身具有与传销相同的特点:基于人际关系链。传销违法分子利用微信朋友群这一重人际关系的网络平台,以虚假宣传、构建加入传销后的巨额收入(网络上便有微商传销分子前往某豪车4S店拉横幅拍照以虚假宣传加入微商传销后购得豪车的视频)等手段吸引人们加入他们,与传统传销一样,他们会要求参与者自己先购置一批货物作为某种加入条件。根据禁止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等条件,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社交电商在我国发展迅速,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其实严格意义上微商这类买卖行为都是需要具有工商认可且依法纳税的。2017年,我国政府对于微商行业的立法与监管工作都有所进展,但明显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另一方面,行业内的规范也需要逐步建立,商务部已经接受中国互联网协会协同创奇社交电商研究中心提出的行业标准《社交电商经营规范》的项目申请,并于2017年6月9日审批通过。这一行业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将有深远的意义和运营指导价值。

各行业也必须加强监管与自律。例如由于微商行业内从事护肤品、化妆品销售的微商数量众多,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甚至假货横行。因此,早在2015年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就颁布了首部《中国化妆品微商标准(执行草案)》,明确了微商的资格,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微商市场的秩序。

微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是一个需要多行业多机构多部门配合协力、共同建设的任务,互联网永远都不是法外之地,保障人民的安全与健康必将是法律最基本也是最迫切的目标之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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