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养:外圈是法,内核是孝

2017-12-19 09:48黄磊
检察风云 2017年21期
关键词:骗局检察工作欺诈

黄磊

随着养老条件不断改善,老年人可支配财产的增多,对老年人权益的侵犯情况也发生了变化,人身权益侵犯的比例正逐渐减少,财产权益侵犯的比例却日益增多。此外,侵犯方式也花样频出,令人防不胜防。

以房养老本来是将老年人房产提前变现,通过倒按揭、售房养老等金融途径或者遗赠抚养、售房入院、投房养老等非金融途径让老年人老有所养。然而,2017年7月,数十名北京老人却遭遇“以房养老”骗局,价值七百万元的房子被千元过户,老人们被强行清出,赶上街头。本案中致命的是,本应秉承独立、客观、真实、合法理念的公证处,却为这個骗局背书,充当了本不应扮演的角色。

究其原因,各类陷阱对老年人心理、消费习惯有着深入的研究,对老年人认识分析能力较差、知识结构老化、行为心理习惯有着充分的了解。养老骗局瞄准的便是部分老年人爱占便宜,希望财富传承的心理。当然,在具体的欺诈方式方法上,各类陷阱也是下足了功夫。恐吓牌、情感牌、专家牌、氛围牌等等骗术的组合使用,往往能混淆视听,让本就缺乏判断力的老年人轻易入坑。

而政策法规的缺位、执法力度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亦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比如,“以房养老”政策尚在试点阶段,政策法规本身就匮乏,执法理念也较为模糊,要让老年人能洞悉背后的法律关系,察觉里面的欺诈不免强人所难。

修补法律漏洞、弥补制度残缺,筑牢老年人养老的法律篱笆无疑应摆在首位。从立法角度来看,当前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条款大都比较笼统、比较宏观,缺乏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保障条例。俗语有言“老人身心与孩童无异”,那无论是民法层面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也好,合同法方面关于重大误解、受欺诈、(变相)胁迫、缺乏判断能力下显失公平的撤销权适用也罢,理应增加相应条款,即视老年人的年龄、行为能力、判断能力予以倾斜,不应完全等同于成年消费者。

从司法层面来说,全国老龄办、最高法、最高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之后,老年人维权有了实体性、程序性的法律保障。而就当下频发的老年人被坑骗案例来说,大都呈现出群体性、重大性的特征,是否可以参考当下未成年检察工作来开展老年人检察工作,抑或参考当下的公益诉讼机制,由公诉部门统一搜集证据材料,对老年人集体权益进行维护?

由社会预防、管理机制来看,在建立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以及机构养老的多个平台的同时,不妨提供设立更多的咨询、服务机构,帮助老年人识别骗局,防止上当受骗;不仅如此,无论是保健品行业,还是养老服务行业,均应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通过强化经济性惩戒让其难以为继,建立职业准入禁止规定,将坑老、骗老之徒清理出服务队伍。

居住环境、营养状况等经济赡养是提高老年人福祉的一种方式,但绝非唯一方式,在经济水平日益提高的当下,家庭和睦、儿孙绕膝的精神赡养无疑更为重要。陪伴是最深情的告白,孝心、关心、爱心才是老年人所期永恒而最坚固的篱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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