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2017-12-20 22:51范阿曼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9期
关键词:救济民办高校权利

摘要:民办高校大学生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的转化,是一个值得期待的过程。教育法律法规对大学生权利的明文宣示,确保了大学生的法定权利,但在法定权利转化成现实权利的过程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需要对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进行保障与救济。

關键词: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保障救济

近几年来,民办高校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时常发生。由于大学生处在被管理者的地位,属于弱势群体,其权利容易受到管理者的侵犯。预防大学生权利受到侵犯,民办高校应结合实际办学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并积极的执行制度,切实行使其对大学生权利的保障功能。同时,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将如何救济?采取何种维权途径?研究这些问题,对于保护大学生的权利显得很有必要。

一、教育法律法规对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的保障

目前,我国的教育法体系虽然还不健全,但也显示出自己特有的轮廓,为大学生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大学生权利除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外,《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大学生权利作出了较为广泛的规定。《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对受教育者权利的规定使其从应有权利的状态转化为法定权利的状态,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进而引导人们作为或不作为。

为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国家又颁布了《高等教育法》,保障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核心是发展权,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使自己在未来社会中获得更好的发展。《高等教育法》第四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享有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是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目的之一。《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大学生享有助学权,有获得各种形式的物质帮助,促其完成学业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大学生享有结社权,大学生组织社团活动,对高校和大学生具有双赢效益。《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大学生享有就业权,就业权是发展权的前提。《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我国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公民权益,高校大学生同样享有。大学生权利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将会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的保护更加务实,使其有法可依。然而,大学生权利受到侵犯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频繁曝光,反映出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现实权利是大学生实际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大学生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固有思想的束缚。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并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维权,对法律制度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受到侵犯需要救济的个体需求也促进了大学生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民办高校内部规章的制定与实施

民办高校大学生法定的权利如何转化成现实的权利?需要民办高校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学质量保障权、自主选择权、就业实习权等权利,在日常的教学管理工作中应尽其可能的为其搭建实现权利的平台,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保障大学生权利的实现。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的保障问题,就其实质而言,也就是提高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的实现程度成为间接地衡量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高低的重要参数。

在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背景下,民办高校依据国家颁布的大学生教育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了符合自身需求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对于民办高校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起到了规范化和有序化的作用。民办高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应当尊重和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树立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所以,民办高校也要教育和引导大学生承担其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培养大学生的责任担当。在日常的教学管理过程中,民办高校的教师不仅向学生传授知识,更是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帮助大学生实现获得尊重的权利和发展的权利。

民办高校在大学生的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对大学生合法权利的保护。必修课和选修课采用不同的考试方式,必修课采用闭卷考试,注重大学生对知识认知能力的培养;选修课采用开卷考试,注重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同时,对大学生实行过程考核,过程考核分为日常考勤、课堂表现和课后反馈。日常考勤分为迟到、旷课、请假和早退是扣分项;课堂表现分为参与课堂讨论和回答问题是加分项;课后反馈主要是完成作业情况、参加社会调研、完成实训报告等属于加分项。大学生所修的每门课程包括卷面成绩和日常过程考核成绩两部分,并依据该门课程是理论课还是实践课确定过程考核成绩和卷面成绩各自所占的比例。如果是理论课,卷面成绩占70%,日常过程考核成绩占30%;如果是实践课,卷面成绩占60%,日常过程考核成绩占40%。民办高校对大学生成绩的考核体现了灵活性,确保大学生获得公平评价权。民办高校内部规章的制定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大学生权利的实现。但并非全然都是,不少民办高校为了方便学生管理,过多地设置义务性条款,较少去思考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性条款。因此,在法治化的背景下,民办高校内部规章的制定要权利与义务并重,保持与上位阶规范相一致,并在制度的执行上不打折扣。endprint

三、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的救济

法律法规不仅宣示权利,还应为权利的救济配置各种程序。对于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的保护,救济将成为一种常规性的手段,同时确保救济渠道的畅通,这对于大学生法定权利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的救济包括校内申诉、行政申诉和司法救济三种途径。

校内申诉是指民办高校大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认为学校给予自身的处理、处分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认为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向学校提起的申诉。为了保障大学生申诉权的实现,民办高校应当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保持中立性,审理申诉案件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民办高校大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口头的或书面的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进行审查受理,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之上,召开听证会,核实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果大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

行政申诉是民办高校大学生实现权利再救济的路径之一,然而这条渠道并非畅通无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表示大学生对校内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这项规定赋予了大学生的行政申诉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的教育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与监督的职责,但对如何处理民办高校大学生申诉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并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能否有权撤销或变更高校的处理决定也没有明确的授权,使得行政申诉形同虚设。校内申诉与行政申诉如何对接?这将成为保护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再救济的突破口,实现二者之间的合理对接,应赋予民办高校大学生直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申诉权,同时,授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或变更民办高校处理决定的权力。

司法作为一种中立的、终极的救济手段,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利益的均衡维持社会秩序。当法律法规赋予大学生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国家理应赋予大学生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大学生受侵害行为作出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司法的适度介入,对于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的保护具有终极意义。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受到侵犯,在进行行政申诉的过程中,强势一方会寻求行政干预,对于弱势一方的权利进行打压,弱势一方享有诉权,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维权将会成为他能够抓住的最后稻草。因此,司法救济将作为他律与民办高校自律共同发挥作用,规范其教育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李齐全、吴万群、李全文.大學生权利法律保护研究[M].安徽人民出版社,2010.12.

[2]焦珂.论大学生权利的保障——以大学章程制定为视角的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09.

[3]胡莎.浅论大学生权利保障[J].法制博览,2016.13

[4]林杰.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大学生的特征及其权利保障[J].中国高教研究,2016.03.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法治理念下陕西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保障创新研究”(SGH16H312)

作者简介:范阿曼(1980-)女,陕西兴平人,法学硕士,讲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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