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分析与研究

2017-12-20 12:55孟小洁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9期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连带

孟小洁

摘要:连带责任是民商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从目前来看,在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及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不够规范,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影响了功能的充分发挥。本人根据工作经验,同时结合现有理论,对连带责任概念进行解读,同时分析了其相应特点,并对当前民商法中规定的主要连带责任类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内容仅供参考。

关键字:民商法;连带责任;特点;类型

前言

法律的存在价值因民众的肯定而提升,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对民众生活中的权益维护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连带责任是民商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连带责任的研究也必须不断深入民众生活,在合乎法律的条件下最大限度为民众争取利益。因此,本文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进行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意义。

1连带责任概念解读

对连带责任概念的追溯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连带责任的概念在大陆法以及普通法当中得到了一定的补充以及发展。但是对连带责任概念的规定在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当中还并不完善。我们对于连带责任概念的解读一般为:当权利人的相关权益遭到损害时,需要有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来共同承担责任。而在责任人较多的情况下,单个的责任人除了需要对个人负全责之外,还需要担负不同程度的隐形责任。因此,连带责任对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进行有力地保障。

2连带责任制的特点

连带责任制最大的特点就是连带性,这也是连带责任制最本质的内涵,双方或多人为责任的承担方,如果责任承担方为个人,则为单独责任类型,责任承担方所承担的责任在内容上可以相互补充,互相代替。责任方在承担责任的过程中,有着十分明显的依赖性,并且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连带关系促成了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推动关系,且其利用商业主体之间的利益形成了利益连带,進而使商业利益主体之间的强者承担责任关系;此外,连带责任制具有财产性,就现有的司法实践来讲,连带责任放在责任承担中最为明显的责任承担为经济责任,具有很强的经济价值;最后,由于我国法律制定专业性较差,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这使得民商法具有一定的特有性,而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这种情况使得连带责任制度成为了一种专门的行业规范,并且其在净化市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基本类型

3.1多人共同侵权造成的连带责任

从连带责任的具体侵权过程中来看,如果是由于多人共同侵权所造成的受害人损失问题,则必须要由所有的侵权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而也就形成了连带责任。这种共同侵权的问题在我国的民商法处理中是较为常见的存在,当出现多人蓄意或者是过失而损害受害者的权益时,那么就需要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对于多种人共同侵权引起的连带责任来说,当前民商法中对于多人行为的判定还存在一些争议,主要表现在难以直接判断多人是否均存在明确的过失或者是蓄意伤害行为,进而也就导致法院在进行审判中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针对这一问题,当前普遍的处理手段就是在参考多人过失的基础上,要求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2公司设立关系下的连带责任

当某一公司在建立的初期阶段,其发起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足够的资金,则可追求公司共同发起人上交设立资金的责任。除此之外,如果发起人提供的用以抵押的财物、债券等不能以现金形式补充所缺资金,其他共同发起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当公司股东随意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逃避债务,并侵害债权合法权益时,该名股东应当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3.3多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

该种类型的连带责任主要就是指由于两人以上共同的危险行为给他人所造成的危险而带来的损失,进而也就需要共同进行清偿责任的承担,其实,这也可以说是共同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样需要按照连带责任进行处理。

3.4代理关系下的连带责任

在民商法中,事务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时,代理人明知道被代理人利用代理关系从事不法事务或代理事务本身违法,却不予阻止。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就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若是代理行为合法的话,则这种连带责任就不会发生。

3.5合伙联营过程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应用还涉及到了合伙联营方面,其主要指的是多人合作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其需要对该项目负责,也就是说合伙人在享有了有关权限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类型的连带责任在当前我国是比较常见的,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在清偿过程中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一般可以按照合伙人中各自所占的股份进行相对应的赔偿,这一点在合同中应该也会有所涉及。

3.6保证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

保证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指的是:在当事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同时,一旦债务人在规定期限之内不能够偿还相关贷款,则保证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此外,对于一些其它合同文件签订中涉及到的保证人,也均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4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不足

第一,实体法与程序法联系不强。民商法是我国实体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落实改法的过程中,各种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到连带责任的实施。而与实体法相对应的程序法,其在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程序和规则的过程中,可以帮助民众获得与实体法有关的联系,两者至今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但是如果两者的联系不够紧密和自然,民商法就无法得到充分的落实。不仅如此,在两者发生冲突时,被要求优先考虑实体法,尤其是关于连带责任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第二,连带责任主体的规定模糊。多数情况下,当民商法发生了被侵权的情况时,若是没有达到法院进行决策的地步,那么有关侵权人是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但是从司法的相关案例来说,哪怕说连带责任中的共同侵权人没有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旧可以视情况要求侵权人给出相应的赔偿。

5完善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实施方案

第一,明确规定诉讼中的连带责任。要想解决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就必须要依据我国法律法规,首先按照程序法执行。此外,规范诉讼权是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的重要途径,其能够保证原告和被告最大程度得到法律的保障与支持。这就要求诉讼过程中执法人员认真谨慎地对待案例,仔细研究出连带责任能够在民商法中发挥价值的机制;第二,明确相关主体的具体关系。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整是明确连带责任主体的重要途径。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懂得随机应变,做好双方的协调工作,保障双方的利益。法律是我国关于民生的大计,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民商法作为重要的民商活动法律,必须要时刻完善,对民商活动的主体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查并确定,或多或少避开一些法院无法准确责任人的债权和债务主体。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在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概念分析基础之上,探讨了连带责任的特点以及基本类型,最后分析了现阶段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不足,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这对于人们解读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胡胜.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J].宏观经济管理,2017,(S1):166+168.

[2]贾娜娜.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分析[J].法制博览,2017,(08):253.

[3]王朱绂.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7,(18):221+22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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