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古代罗马人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及其演变

2017-12-20 07:25刘阳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9期

摘要:在古代罗马,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前进,婚姻的形式从原先的有夫权婚姻过渡到了无夫权婚姻,也出现了适应社会背景的姘和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通过了解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和姘和以及它们的演变,可以在一定层面上探讨社会的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关键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姘合

引言

婚姻是人们建立家庭的纽带,人们通过婚姻建立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使个人与社会紧密相连,而婚姻本身在法律层面的要求也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关。对于古罗马婚姻制度的变革,许多学者都做过充分的研究,本文试图通过梳理总结相关学者的论述,探讨古罗马婚姻形态的变革的多方面原因以及社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罗马人的婚姻观念

在罗马人的婚姻观念里,婚姻与其说是它一种法律关系,不如说它是一种事实关系。如意大利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在《罗马法教科书》一书中对罗马婚姻所下的定义:“罗马的婚姻是男人和女人以作夫妻为目的而实行的同居,即以生育和抚养子女并在所有方面建立一种持久而亲密的合伙关系为意愿的同居。这种意愿被罗马人成为‘婚意。婚意在罗马人看来十分重要,如果男女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的合意的话,那么婚姻是不被认为成立的。《学说汇纂》中,乌尔比安《论萨宾》的第35编和第36编里就对婚意对婚姻的重要性作了说明,“婚姻不仅要有同居而且要有婚意,婚姻方可成立。”在优士丁尼《法典》中也有对婚意的重要性所做的强调,“…因为,婚姻不是通过嫁资而是通过双方结婚的意愿所缔结。”从上述文献中可以看出,婚姻的成立需要有双方的婚意方可达成。除此之外,婚姻的成立还需要其他的要件。在古罗马,双方除享有结婚权外还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方的法定结婚年龄是14岁,女方是12岁,而订婚的年龄不得小于7岁。另外双方还不能有其他禁止结婚的条件存在,如在古罗马,贵族与平民之间是禁止通婚的;犹太教徒与基督教徒在一定时期内也被禁止通婚;一个行省的长官和他的孩子也不能在任职期间与其所管辖地区内的女性结婚;男女双方有亲属关系和血统关系等也是不允许通婚的。

二、罗马婚姻的形式

婚姻在缔结前一般都需要经过订婚,而在古罗马一般是由双方的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用要式口约的方式预先约定将女子人身的所有权转移给男方。订立婚约后男方需要给付聘礼,而女方也要回礼。且罗马人的婚姻一直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在古罗马社会曾有市民法婚姻和万民法婚姻的区分。市民法婚姻是被市民法所承认的合法婚姻,要求男女双方享有市民法上的结婚权。而万民法婚姻则是为非罗马市民结婚所适用的法律。两者在家父权的形成上有明显区别。市民法婚姻的缔结使夫权随之产生,而万民法婚姻则不会产生夫权,妻子仍在原来宗族关系下,财产和人格都独立于丈夫而存在。在古罗马的市民法里,婚姻是产生家父权的重要形式。在古罗马,家父掌管着整个家庭,家父权不仅是指父亲对子女的权利,而是成为家父就拥有了对该家庭中的其他所有成员和一切财物的绝对统治权,他一般由家庭中辈分最高的男性担当。家父权保括了夫权,即丈夫对妻子的权利。

(一)有夫权婚姻

在《盖尤斯法学阶梯》里盖尤斯将婚姻看作归顺夫权的方式,并列举了三种婚姻形式:祭祀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祭祀婚,又被称作共食婚或者合卺婚,是一种带有宗教仪式的婚姻。男女双方将用小麦制成的饼放置于朱比特神前,并邀请大祭司、朱庇特神的祭司以及有市民权的十位证人在场证明。婚礼进行时,要说一定言辞,祭拜后在朱庇特神前共同食用麦饼以表示夫妇结合。这种形式的婚姻只在贵族阶层适用,而且一些祭祀的神职人员也同样遵照这种形式进行婚礼,因为神职人员的任命要在举行过祭祀婚的人中挑选。

买卖婚,是通过一种在市民法上转让所有权的古老方式?——曼兮帕蓄,来完成买卖婚的仪式。除男女双方外,一般还须有五名罗马市民和司称人在场。男子手持一块铜宣布女方为其买卖的标的物,后用铜块敲击司称人手中的称并将铜块交予女方亲属,完成收结婚仪式,使女方处于其夫权之下。

时效婚,就是在未举行结婚仪式的情况下,只要男女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则婚姻成立。这种婚姻形式将女方视为动产,只要占有超过一年且未有人前来主张归还,就相当于取得了所有权。但是如果女方不愿意接受男方的夫权支配,她可以按照《十二铜表法》的规定,每年只要连续外宿三个晚上就可以中断时效的完成。由此,一些学者认为,这可能就是无夫权婚姻的开端。

(二)无夫权婚姻

无夫权婚姻由万民法规定,可以看作是自由婚。结婚双方只要有结为夫妻的合意,不要求有同居事实,即使男方不在家,只要女方入住男方家里即可認为婚姻成立。且妻子不会因为出嫁就改变原来的身份,也不会处于夫权之下,财产也归自己所有。相比有夫权婚姻来说,在无夫权婚姻里男女双方的地位较为平等。

(三)姘合

姘合在罗马法上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一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姘合的男女当事人虽有稳定同居的事实,但却缺少结婚的意愿。姘合关系不能产生法律效果,原因在于如上文所提到的,结婚在古罗马共和时期是需要有结婚权的,只有双方当事人均为罗马市民或者至少为享有通婚权的异邦人时,才可成立合法婚姻。且结婚需要有婚意,即使男女双方有同居事实,但如果缺少婚意,则婚姻是不成立的。但它的出现也是社会形势的需要。首先,合法的正式婚姻有种种的限制,如贵族与平民之间不可通婚等;其次,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外国人进入罗马,他们也不享有结婚权,因而无法缔结合法婚姻;再者,在罗马社会,女子结婚需要有嫁资,男子需要准备婚资,这对于一些贫苦的家庭来说根本无法负担;最后,在合法的婚姻中,当事人需要负担相应的义务,而这种义务的繁重也促使当事人逃避这样的合法婚姻而选择姘合。

虽然姘合相比合法的正式婚姻来说更为自由,但它同样需要受到限制。如因罗马人奉行一夫一妻制,因而在帝政后期万民法将姘合视为次等婚姻后,如果男子已经有妻子,那么是不允许姘合的,且姘合对象也不能是有夫之妇;姘合双方不存在血缘亲属关系;上司不得与女下属姘合等。endprint

姘合虽与正式婚姻不同,但它在事实上同样是“一夫一妻”,且不能有禁止结婚的客观条件存在,如血缘亲属关系等。从这一层面上看,“它仅仅是一种代替婚姻关系的一夫一妻制的形式”。

虽有同样的事实关系,但姘合与合法的婚姻仍有所区别,体现在,合法婚姻须有嫁资,而姘合就可以省略;合法婚姻中男女双方是不可以互相赠与的,但姘合的男女就可以互赠;姘合男女所生子女并不从其父姓,而是从其母姓,子女与母亲间互有继承权,而与父亲则没有继承权;姘合的女方也不能取得男方的身份和地位,所生子女也无法继承和取得父亲的身份和财产。

三、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

在罗马社会早期,有夫权婚姻是最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也与早期的浓厚宗教色彩紧密相关。而随着历史的前进和社会的发展,市民法所规定的婚姻条件越来越不符合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姘合的出现也使得有夫权婚姻制度受到挑战。而有夫权婚姻演变到后来的无夫权婚姻经历了一定的历史时期,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

一些学者认为,罗马共和国的对外扩张,使得罗马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着变化,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文明也有相应的进步。与此同时人们关注的已经不再是祭祀者血统是否纯正,而是当事人的本身利益。因此原来的市民法所规定的对于婚姻主体身份、婚姻形式等的严格限制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了。所以婚姻制度的改变也动摇了原本的家庭制度,夫权逐渐被加以限制,最终万民法上承认了无夫权婚姻的合法性。而这种婚姻制度也随之更加普遍地传播开来。

另一些学者则从历史学的角度分析探讨了这种演变。吴藜学者认为,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转变说明了妇女地位的提高,而这与罗马的对外战争有着直接的关系。她认为常年的对外战争使得罗马男子常年不在家中,而此时就需要妇女承担家庭的几乎一切事务,尤其是管理日常开销和掌管家庭财产。这使得罗马妇女在经济地位提高的同时,家庭地位也随之提高,因而逐渐摆脱了夫权的控制,使得原有的婚姻制度发生改变。

孙振民学者也认为,罗马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是罗马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转变的根本原因。但他认为罗马的对外扩张不仅使妇女地位有所提高,更带来了财富与思想的新潮流。大量的财富使得罗马一部分人变得富裕并开始过上了奢靡的生活,人们的物质欲望愈加膨胀,对于传统与道德更加不在意。罗马的对外扩张带来了社会的动荡,也使得罗马原来淳朴的社会风气受到冲击。对外战争使一部分人变得富有,而另外一部分人则更加贫穷,贫富差距由此逐渐扩大。富裕的人们不再虔诚地遵从原来的道德准则,不再满足于枯燥的“神法与人法的结合”的婚姻,婚姻在很多人的观念里不再是生男女、继血统、承继祀,更多的人关注的是自身利益。而贫穷的人们则更加因为生活艰难而不愿承担家庭责任。因此,种种社会原因的促使下,罗马人的婚姻观念已然发生改变,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转变逐渐被人们消化接受,并最终在法律上得以确认。

四、结语

古罗马的婚姻制度,从有夫权婚姻过渡到无夫权婚姻,并在过程中产生了姘合这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在制度层面对于婚姻形式和条件的要求使得不满足条件的人民不得不做出相应的应对策略来寻找出路。这样所产生的社会现象又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慢慢被社会上层所接受,并因此逐渐在法律中获得相应的承认,而这样的法律也更加明确地指导着人们的生活。婚姻制度不仅将个人的权利义务纳入其中,同时也是个人与社会联系最紧密的制度。罗马婚姻制度由有夫权婚姻演变到无夫权婚姻,不仅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女性地位提高的表现。探讨古罗马婚姻制度及其演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当时社会的种种风貌,也从侧面看出了社会与法律之间是如何相互影响的。

参考文献:

[1](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英)H.F.乔洛维茨,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研究历史导论(薛军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4](古罗马)盖尤斯.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5](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丘汉平.罗马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7]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8]江平,米键.罗马法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9]吴藜.试论古代罗马人的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J].世界历史,1994年,(01):53-59

[10]谭建华.试论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J].河北法学, 2007年,(10):144-150

[11]孙振民.析古罗马社会转型时期婚姻制度转变的原因[J].牡丹江師范学院学报,2010年,(03):45-47

作者简介:刘阳(1991.05—),女,云南省大理人,上海市徐汇区旧上海交通大学 民商法专业 研究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