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人银行不良贷款核销存在“五难”

2017-12-24 00:50
金融经济 2017年24期
关键词:核销抵押物农信

截至2016年,湖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额达565.53亿元,其中地方法人农信机构不良贷款额153.25亿元,不良贷款损失率达44.75%,农信机构呆账核销处置压力较大。

一、不良核销处置存在“五难”

(一)核销证据取证难。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一方面农信机构很多不良贷款均为陈年旧账,有的账龄甚至长达几十年。以本次调查的3家农商行为例,近年核销对公不良贷款期限在2000年后的有26笔,仅占比6.4%。由于历史上贷后管理制度和核销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重要的追索证据丢失(例如,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工商吊注销证明、内部催收记录等),农信机构往往很难收集到以上符合要求的证明资料,给核销不良贷款带来一定困难。另一方面,《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虽然允许“对新呆账核销存在的问题及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可根据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资料进行核销呆账,但在实际执行中对“特殊原因”较难把握,有关审批部门对此理解不同,取证时依然面临涉及部门多、手续繁琐,取证费用高等问题。

(二)抵押物处置变现难。调查发现,农信机构95%以上的贷款采取房地产作为抵押品。而近几年对不良贷款抵押物的成功拍卖率和物品变现率都很低,导致债权银行现金受偿举步维艰。调查数据显示抵押变现率为56.67%、受偿率为11.98%。究其原因:一是当初抵押物设置不合法,权属不明,使所签抵押合同无效,形成“空头抵押”而失去不能拍卖;二是公开拍卖程序复杂,从起诉—判决—未还—申请执行—裁定抵偿—重新估价—协商拍卖—公开拍卖,繁琐的程序,银信部门疲于应付。三是抵押物评估方法欠科学、或债务人串通评估人员低值高估及在保管过程中的自然贬损等因素影响,导致抵押物在真正处置时的收益普遍低于原估价值;四是由于债务人的阻挠,抵押物在竞价拍卖时常常无人问津,迫使债权人降低底价或自行保管,使抵押物无法及时等额变现。

(三)涉税风险规避难。国税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改用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不再经税务机关审批。这对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对核销政策的把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被税务部门事后查出,不仅将多承担25%的所得税税赋,而且面临行政处罚。如刚改制为农商行的武冈市农信社和新邵县农信社因改制核销贷款,国税部门不予承认,分别要求重新缴纳所得税及罚款近3000万元和5000万元,农信社苦不堪言。

(四)财税政策协调难。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以及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经营贷款,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 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处理”,而国税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却未规定相应的税前扣除条款,且税前列支标准非常严格,相当一部分被纳入财政部核销范畴的呆账在核销后无法取得税务机关税前列支的批文。

(五)呆账主动核销难。呆账核销会减少当期经营利润,而农信机构考核评比、高管人员业绩、股金分红等都与利润指标紧密挂钩,农信机构迫于利润考核的压力,对风险控制指标的关注程度相对较弱,对于过程复杂、政策严格、需要资本消耗的不良贷款核销工作往往缺乏主动作为。根据测算,被核销不良贷款年度收回率达到75%以上,核销不良贷款对农信机构资产质量的正面效应才会大于对经营效益的负面效应。但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情况下被核销不良贷款的清偿率在50%以下。

二、不良核销难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贷款核销信息泄密潜藏道德风险。一是《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于金融机构资产的保全和防范道德风险至关重要的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核销后呆账管理、呆账核销保密等制度却未作出适应性修正,导致“降低核销成本”和“防范道德风险”不能得到有效的平衡与落实。二是呆账核销需向相关部门取证,保密工作很难到位,又受区域信用环境欠佳等因素的影响,一旦泄密,已核销贷款的保全和追收将更困难,且可能导致部分人员赖账“效仿”,加剧不诚信行为的发生。三是银行对核销贷款实行“账销案存”,银行追债的相对强度降低,债务人赖账思想更重。由于农信机构天然的人缘地缘血缘关系,银行工作人员选择性地对贷款核销信息泄密,助人赖账。更有甚者,内外勾结谋利,采取将一些关系户贷款归并到所谓“烂人”身上,让银行催收无门。调查反映,原邵阳某农信社此类贷款占不良贷款的近15%,最终在改制时不得不予以核销。

(二)核销处置存在操作风险。一是贷款核销贷款主体不合格。部分农信机构以“自然灾害”等名义核销派出所、财政所等行政部门的贷款,且贷款用于发工资或是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这些贷款的主体均不是合格的核销主体,但农信机构迫于行政压力或为获取地方支持而予以核销。二是人为调整信贷资产分类。农村金融机构不乏通过人为调节信贷资产分类来达到业绩考核的需要和监管部门监管评级的要求。以业绩考核指标为导向进行信贷资产的分类和减值准备的计提,首先考虑的是利润指标,就会出现完不成利润指标就少计提拨备、完成了就多计提拨备的导向性操作。从调查情况看,评估与账面不良贷款率偏离最为严重的某农商行偏离度达到7.98%。

三、措施建议

(一)加强引导,创造贷款核销处置便利条件。

一是推进司法环境建设。法院加强金融债权积案执行,简化相关审核材料要求,尽可能缩短审理周期,推进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积极创造中小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核销处置的条件。二是强化信用环境建设。健全和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定期通报制度,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清收已核销贷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议银监与人民银行在征信系统或是大额客户风险预警系统中增加诉讼信息,以利于地方银行及时获得同业起诉的情况,并允许以这些信息的电子形式或打印文件作为核销的证据,以使相关核销条款更具操作性。三是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包括财政、税务、法院和农信机构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农信机构贷款核销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困难进行分析,寻求相关部门支持。特别是解决部分呆账贷款取证难问题。

(二)统一政策,降低农信机构贷款核销成本。

一是实现财税制度对接。应尽快梳理并消除财税两个部门核销标准不相一致的政策条款,统一自主核销列支条件。建议财政、税务两部门充分沟通,统一认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提高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核销的可操作性,并增强其执行核销政策的合规性。二是适当放宽核销标准。进一步扩大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债务减免自主权,以利于其通过债务重组盘活不良贷款和及时核销呆账。对符合条件的小额不良贷款可以免于司法程序,并在税前扣除,减轻金融机构贷款核销成本。同时根据现代农业信贷需求的变化,扩大核销额度标准。三是建立农户贷款核销补偿机制。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农户贷款予以适当的财政补偿,对自主核销的农户贷款允许税前单独列支。

(三)完善机制,加强核销贷款的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对不良贷款变动监测。严格监督农信机构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行为,促使其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杜绝在拨备提取、贷款核销过程中的利润操纵行为;二是加强核销贷款档案管理。健全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建立核销贷款催收制度,本着账销案存的原则积极催收和追偿,最大限度保护地方银行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湖南 邵阳 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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