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探究

2017-12-24 15:56孙岳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分业混业金融业

文/孙岳,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探究

文/孙岳,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在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下,有效的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已成为迫切需要。我国金融业进行综合经营是必然选择,所以一定要加快研究和制定金融综合经营的法规、政策,为综合经营的稳步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应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增强金融监管能力,建立严密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以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综合经营;混业

金融业综合经营指的是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资管等业务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实现多元化经营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机构经营战略的一种选择。

1 西方世界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史

随着二战后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推进与客观要求,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已是一种全球性的趋势。世界金融业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发展模式。

最初金融业务比较简单,这是分散的、小范围的金融业务,只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金融产品临时性的、多样性的需求,此时的金融机构一般是混业经营的模式,是一种雏形。20 世纪30 年代美国华尔街的股灾为这种金融业的简单混业经营画上了句号。这场股灾直接导致了资本主义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经济危机,引发了美国乃至全球金融格局的变化。美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局将罪魁祸首归于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综合经营,由此颁布了史上最严格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必须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随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70 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发展形势席卷全球,金融创新不断加强,严重影响了金融分业经营的效果,对金融业分业经营提出极大挑战。上世纪80 年代中期后,英国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了金融“大爆炸”,纷纷走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道路。然后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美国,要求金融业实行综合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明显,尤其是花旗集团的金融综合经营更是走在全球的前列,示范效应突出。1999 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法案应运而生,从此美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愈发提速。2008年由于滥用金融衍生品导致了美国国内金融危机,随后蔓延至全球。然而,综合经营由于切实存在的现实优势,故而并没有因此停下脚步,反而越发强大。

2 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同样经历了从混业经营(综合经营) 到分业经营,再到混业经营(综合经营)的变化。

20 世纪90 年代初期,中国金融业处于混乱无序的混业经营状态。商业银行大都参股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旗下都开展了信托业务,银行业和证券业建立了模糊的综合经营的关系。各行业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发展的口号,金融机构开始纷纷涉足不同行业,开展了初步的混业经营。

由于当时金融机构的自律能力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金融业混业经营造成了金融业混乱,严重地扰乱了中国的金融秩序,对中国经济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针对国内金融业混乱的局面,1993 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 年,中国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这三部法案的出台,基本确定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的基本格局。1998 年底,中国颁布了《证券法》,由此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局面全部形成。2005 年10 月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 》第六条在原证券法内容“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的内容。这就为中国金融业稳步实施综合经营,预留了法律空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及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国金融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和金融创新的压力不断增加,综合经营的要求和动力日益增强,这是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也是金融机构应对市场需求,自身发展壮大的要求。如今,平安、中信、招商、光大等等国内主流金融机构都已基本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并开始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3 中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分析

金融机构经营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金融各板块有自身的经营周期变动,所以金融机构就有对不同金融业务交叉经营的动力,从而产生进行综合经营的内在需求。金融机构分业经营还是综合经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所产生的收益的比较。

金融行业各板块都存在着符合自身运行的行业周期,只要行业周期变化,就会引起不同金融业务潜在利润率的变化,就会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经营的决策产生影响。对于一个具体的金融机构而言,其考虑分业经营还是综合经营,要根据本行业生命周期和金融机构自身的能力综合考虑。因此,可在金融机构处于本行业上升时期,本身经营能力相对较强时,可以集中精力发展壮大,因此适宜于分业经营;在行业生命周期下降时,综合经营可以促进利润增长多元化,寻求复合增长机会,因此更适合采用混业经营。具体看: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收益率和市场机会是不断变化的。在一个阶段,此行业的收益率和市场机会看好;另一个阶段,另外行业的收益率和市场机会看好,行业的生命周期存在变化,加之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也随着自身发展历史的长短、内控机制、风险管理水平、社会经济环境、法规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以金融业就存在着交叉经营的动机。

4 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选择与对策

经过30 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为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的变革奠定了基础条件。

然而金融市场依旧有待完善,金融风险管理、内控机制和自律能力有待加强,金融监管能力不足,社会信用观念不强等具体情况,中国的金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走一条渐进式的综合经营的道路。

第一,法规、政策要先行。从1999 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制定、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度,这就为综合经营作了一定的准备。但从宏观政策手段上看,还应抓紧制定实施综合经营的有关规则,明确允许银行涉足证券和保险业务,允许金融机构从事跨行业投资、经营和并购等。

第二,要大力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过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三大监管部门已经确立了各自监管的“主监管制度”,即以银行为主体的集团以银监会监管为主,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集团以证监会监管为主,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集团将以保监会监管为主,并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以及信息共享等框架,但总体来说,取得的进展仅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监管机构应有意识地进行制度建设。

第三,金融机构要大力加强内控机制的建设和落实,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并根据行业自律的要求,借鉴境外先进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对现有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和抵抗风险的能力要进行全面测试,对资产质量高、经营管理水平好、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的机构,可适当放宽其业务限制。

第四,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较为适当的模式,应通过构建金融控股公司,适度开展金融综合经营。金融控股公司采取法人分业、集团综合的形式,在金融子公司之间有效地建立了一道“防火墙”,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风险传递。

第五,加大综合经营人才的培训力度和激励机制。要努力培养高层次的金融专业人才,同时金融机构要利用自身优势,进行在职人员培训,组织中高级管理人员到境外先进金融机构考察和学习其综合化经营的先进理念、产品、业务流程和风险监控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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