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理性分析与现实选择探究

2017-12-25 00:11姬云超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7年23期
关键词:证券化资产发展

文/姬云超,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引言

资产证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国。迄今为止,也是该业务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国家。然而,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也是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吸收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实现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中国金融市场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1 中国资产证券化主要模式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中国资产证券化是从国外引进的舶来品,然而由于中外的会计制度和市场规则并不相同,中国资产证券化,也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就当前中国资产证券化状况来说,有三种主要模式。

其一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该模式由央行和银监会主导;其二为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该模式由证监会主导;其三为资产支持票据模式,该模式由银行商协会主导。三种模式无论是其发起人、主管单位,还是其交易中介和基础资产类型都有很大的不同。

2 中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就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立法状况来说,基本的法律框架和相关指引已经初步建立,然而,在具体执行上尚缺乏统一的立法。当前仅有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应用范围窄,而且适用性不强,甚至于一些高阶法律存在着冲突,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投资者很难得到足够的法律支持,这也为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发展埋下了不小的隐患。

2.2 会计与税收处理方式不明确

科学合理的会计确认方法,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其中确定资产表外化的问题是当前会计处理中面对的最大的问题。然而,我国目前对于SPV的建立还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在会计处理中将其作为出售还是融资也并不确定,从而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此外,资产证券化中也存在着很多税收层面的问题,比如,融资收益是否要征收所得税,利息预提税、印花税。营业税如何征收等等。

2.3 市场活跃度不足,供求关系不成熟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依然处在探索时期,前文中也提到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健全,业务可能随时被政府叫停。就市场流动性来说,资产证券化市场尚不具备资金的规模优势,稳定的现金流,资产不足,导致一级市场发展受限。在二级市场,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往往是资产证券化的最大投资人,如此难以真正达到规避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的目的。此外,监管机构更加乐于将银行优质资产证券化,这也导致商业银行缺乏相关业务的推广兴趣。

2.4 资产证券化结构简单,质量不佳

在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市场,二次资产证券化业务尚不能完全展开,导致,质量不佳的资产,难以通过证券化出售,从而形成资产类型单一,资产结构有限的局面。再加上中国的评级机构尚不够健全,不能对经济周期内的风险做到充分预测,也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推动。

3 中国资产化证券发展的现实选择

3.1 实现资产证券化与货币信贷政策的良性互动

从货币政策传导效率的有效提升角度来说,资产证券化可以被认为是银行或其他机构将资产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换成当前资金的一种方式,而这种方式采用证券化,在市场充分的前提下,能够让融资比例得到明显扩大。对于诸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等低风险证券,应由央行公开市场作为操作对象,不仅能作为货币政策的操作工具发挥作用,也能转变市场的调控方式,提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实际信用,推动其尽快发展。对于规模较小、资金不足的商业银行来说,资产证券化也让其资产的利用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3.2 扩大市场开放程度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离不开稳定有序的金融市场。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将期限较长的资产以证券化的方式转变为流动性极强的现金资产,有效的释放了流动性风险。如此一来,风险被得到了有效分担,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得到降低。同时,商业银行将风险资产用证券化的形式出售,减少了银行的风险资产,提升了资金的充盈程度,让银行的贷款压力得到进一步降低,也有效减少了银行信用风险,同时对广大中小企业来说扩大了融资途径。

3.3 加快资产证券化立法

当前,与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高阶法律都是由人大通过制定的,试图修改这些高阶法律条款既不现实,也不经济。所以,可以尝试由立法机关对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建立统一的、明确的交易、发行规则,对于高阶法律冲突的条款作出司法说明,以此来为资产证券化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此外,对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应从会计制度方面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避免双重征税,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有效调控,参与各方的实际利益。

3.4 转变资产证券化观念,促进评级业的发展

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要在充分借鉴美国相关产品和模式的基础上,对其可能产生的波及金融业甚至对整个实体经济造成影响的潜在风险要有清醒的认识。必须转变资产证券化观念。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来说,要重点关注发起人的声誉和相关经验,对其基础资产,和交易动机要有深入探究;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要不断强化自身金融分析能力,并对,原始资产有深入分析,杜绝借贷投资,充分发挥自有资金的作用;从监管机构来说,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机制,严防道德风险。

4 小结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尚不完善,尚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市场相对狭窄,还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在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充分吸取美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教训,有效规避其中潜藏的风险。就当前来说,一方面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要引导市场不断扩充,此外要鼓励资产证券化相关辅助业务的壮大,从而为我国资产证券化打造健康的市场平台,促使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有序发展。

[1]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资产证券化业务研究报告[R].中银调研,2014,(1).

[2]邹晓梅,张明,高蓓.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起因、类型、问题与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4,(12).

[3]王元璋,徐晓兵.试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建议[J].当代财经,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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