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与立法完善

2017-12-25 14:09钟贵先王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新商务周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律师公益

文/钟贵先王 宇,.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律师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与立法完善

文/钟贵先1王 宇2,1.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广西师范大学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本文摘要:律师作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与当前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律师能在公益诉讼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中国法制进步和维护公共利益。对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相关理论进行研究,以期进行完善,促进公益诉讼的良性发展。

律师;公益诉讼;立法完善

随着我国近年来公益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对于公益诉讼的理论的各方面的研究不断的出现。公益诉讼是当前加强民主法治、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但其发展仍有赖于公众的积极参与和相关制度的健全,需要每一位广大民众的共同参与,前景可谓任重而道远。律师可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公益诉讼,还可以直接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律师作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与当前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律师能在公益诉讼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中国法制进步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从业多年的律师和人大工作人员,对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相关理论进行研究,以期进行完善,促进公益诉讼的良性发展。

1 律师语境下“公益诉讼”的内涵探究

“公益”,即“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美国《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将公共利益定义为:公共利益是公众和社团普遍享有的包含某种金钱利益,或者公众或者社团的权利和义务因之受到影响的某种利益。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但这一法律规定,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仅限于特定的机关或有关社会团体。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虽然“公共利益”一词广为使用,但没有明确界定何谓公共利益。

推动法制的公益诉讼不是以先例为条件的,法律往往会落后于社会发展。2011年渤海维权公益诉讼时,法律并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但民诉法最终接受了公益诉讼的概念。近年来,有关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在法律理论与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即使是企业,其也会称代表公益,因为可使周围的人就业。笔者认为,对这个概念的厘定不能立足于简单回顾既有的抽象理论,而是要结合当下的时代特征和具体的语境加以理解和把握,笔者认为公益律师之公益应该是那些足够重要的利益,由广大民众享有而且得不到律师代理和重视的利益。公益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士。这类人不仅受到过法学教育的专门训练,而且取得了特定资格的合格认证以及开展职业所必须的程序要件,他们会为公益的目而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国外对公益诉讼采取奖励的方式,对损害公共利益判决的赔偿,用于奖励公益诉讼人,以弥补公民个人为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所付出的劳动和损失,其审理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司法目标,并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体法的规定作为依据,在范围上也不以环境、食品作为限制,涉及对妇女、儿童的歧视等宽泛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其裁判的法律效力往往得到优先执行,我国应该借鉴。

2 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理性定位与价值追求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在立案、取证和执行等环节都存在诸多困难与阻力,与其他普通公民相比,律师以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专业技能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彰显其独特优势。在法庭上律师的工作并不仅是弥补当事人缺少的专业能力,律师是在填补当事人之间的差距,以便能够在平等位置上进行论争,从而取得人们对正义机制的信赖。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积极发挥专业才能,通过勤勉执业,在夹缝中求生存,尽可能的想尽办法为当事人找到最佳的诉讼方案,通过成功的个案,维护当事人和公众的利益,并逐步促进法律的进步和完善。律师通过积极参与公益诉讼,为公共利益辩护,有力地改变了律师只是为有钱人服务的偏见,塑造了律师维护社会正义的形象。最近几年,我国律师参与的公益诉讼越来越多,还成立了公益律师事务所,无偿为进行公益诉讼的人们提供法律援助,大大提升了律师的社会形象。通过为民众提供及时有用的法律帮助,也是重塑律师形象甚至是法律职业体良性构造的契机。公益律师通过无偿或低廉地服务社会,可以改变公众对一般律师行业形象差的评价,使律师真正成为正义的化身。而且这种为社会民众所服务的公益律师也最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同和信任,既受到社会的支持,又能带动法律职业构造的合理化和提高社会评价。

3 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立法完善

3.1 规定律师为公益诉讼原告

应当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现有的司法资源和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打破传统理论束缚,把律师纳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之列,充分发挥其维护公共利益的角色优势。尽快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或者出台司法解释,对律师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受理条件、诉讼范围、审判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完整规范的公益诉讼制度。同时,放宽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对诉讼费明确作出减免规定。公共利益是公益诉讼追求的首要目标,但这与提起诉讼者追求经济利益并不矛盾,依照中国国情,不妨创设原告打赢公益诉讼官司后,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制度。

3.2 设置激励机制,调动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性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应然决定,是与国际社会发展接轨的实然选择。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合理减轻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费用,并对公益诉讼费用的负担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规定,或者实行公益诉讼无偿主义,同时为防止滥诉,可以要求原告在败诉时承担适当的诉讼费用。美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壮大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队伍。

3.3 完善公益诉讼程序制度

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核心是律师对公益案件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因此,界定公益诉讼也就成为了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关键。在此理论基础上用法律承认律师具有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从而为律师参与公益诉讼提供立法依据,为律师打开参与公益诉讼的法律之门,保证律师更好地参与公益诉讼。

[1]孙永军. 从政府律师到社会公益律师.唯实.法制建设,2008,(7).

[2]黄金荣.公益律师的光环与现实.中国经济周刊,2007,(26).

[3]陈学权.论公诉裁量中的公共利益标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3).

[4]刘海银.试论中国公益律师制度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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