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相关政策问答

2017-12-26 21:09刘毅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7年21期
关键词:外汇局结汇展期

文/刘毅 编辑/靖立坤

Q:公司2016年11月从境外母公司借外债,为期1年,因流动资金困难,目前无法偿还,应如何申请办理外债展期?需要什么材料?

A: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下称“19号文”)的规定,应在债务到期日前至少15个工作日,持展期申请、展期合同正本、《外债签约情况表》正本、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等,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展期登记。外债展期应申明对应的外债编号。借款企业在展期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说明合理原因。

Q:已展期一次的外债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展期?

A:可以。企业需要在展期协议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且在外债到期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Q:目前,中外资企业的外债政策已经统一,那么中资房地产企业能借外债吗?

A: 不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下称“9号文”)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因此,目前中资房地产企业不可以借用外债资金。

Q:融资租赁公司若借用外币外债,能否在国内结汇?还款时能否错币种偿还?

A:(1)可以结汇。外币外债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下称“16号文”)的规定结汇。(2)不能错币种偿还。根据9号文的规定,企业跨境融资签约、提款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Q:境内公司借用的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内另一公司的无息借款?

A:不可以。根据19号文以及16号文的要求,外债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的支出。

Q:外商独资企业向股东借款,是否需要向外汇局备案?若改为增资,是否需要备案?

A:(1)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方股东借款属于外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签约备案,具体业务可按19号文和9号文的相关规定办理。(2)经商务部门同意变更增资,企业需凭相关材料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债转增资备案手续。

Q:某企业的境外债权人想将外债变更为投资额,需提供哪些材料?

A:企业对申请外债转增资进行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1)外债转增资申请书。申请书中须注明外债编号、提款金额、还本金额、未偿余额、外债资金已使用金额、未使用金额(不包括外债资金产生的利息)、转增资金额。需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外债资金已使用完毕,不涉及资金从外债户划转入资本金账户的,需说明不涉及境内原币划转;二是外债资金未使用完毕,涉及原币划转的,需注明金额。(2)境外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债转股的书面确认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债权人出具的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债转股协议等,且需提供原件并签字。(3)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批复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与主管部门批复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4)《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Q:中长期外债可用于收购境外企业吗?

A:收购境外企业属于境外投资。若境内企业的经营范围含“投资”,且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登记,其借用的中长期外债可用于境外直接投资。

Q: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合约到期,已归还的部份是否占用了外债额度?

A:企业选择的外债管理模式不同,外债额度计算的方法也不同。若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中长期外债与短期外债统一按照余额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若选择“投注差”管理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和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按余额,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纳入外债额度计算。

Q: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外资银行借入外币借款,是否属于外债?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A: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外资银行借入外币借款属于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直接由银行按相关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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