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孕妇坠楼事件进行孕妇权利的伦理学思考和分析

2017-12-26 02:26葛贤刘东梅
东方教育 2017年20期
关键词:医患关系

葛贤+刘东梅

摘要:目的:梳理孕产妇作为患者的基本权利,探讨孕产妇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循的伦理学原则,最终改善医患关系。方法:通过对近日孕妇坠楼事件进行伦理思考,分析孕妇生产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结果:孕产妇在生产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有知情同意落实困难、患者自主权维护过程出现伦理冲突、产妇和家属的医疗期望过高以及患者其他权利的冲突等。结论:孕妇生产过程中应遵循的伦理学原则有以患者为中心的知情同意原则、自主性原则、有利不伤害原则、尊重和公正原则,以及提高医务工作者自身水平的原则如加强医患沟通、培养医务人员高尚的医德品格、提高医务人员专业水平等。

关键词:孕妇权利;伦理学原则;医患关系

近日,产妇因被拒绝剖宫产而跳楼自杀身亡一事持续发酵,引起社会轩然大波。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和责任承担相信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最终一定会真相大白尘埃落定,在此不再探讨。但导致这一事件争执不下的核心即医患之间的沟通告知问题、患者权利的问题却是临床医疗中几乎需要天天面对的现实,文章将从孕妇坠楼案出发,探讨孕妇的权利、孕妇生产过程中常遇到的伦理问题、国外孕妇生产过程中的人文关怀以及孕妇在生产过程中医务人员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1、孕妇坠楼事件的伦理学思考

1.1、官方调查意见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积极组织调查,榆林市官方调查组公布了产妇坠楼事件初步调查结果。调查组经过详细调查后发布意见,认为这次孕妇坠楼事件,主观上反映出医院对孕妇的人文关怀和周到服务不够,客观上也反映出了医院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主要有:一是未能落实紧急情况下人员调配制度,医护人员的配备不能满足紧急情况下工作需要;二是监护存在漏洞,医护人员对孕妇观察不够细致,病程记录不够完整,对孕妇的整体评估不够全面,与患者沟通交流不够;三是医疗安全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如门禁制度、患者安全管理制度和孕妇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

1.2、该事件引发的伦理学思考

从调查结论来看,联合调查组肯定了医务人员对孕妇的诊疗措施合理,告知手续完备,抢救过程也符合诊疗规范。医疗单位的不足之处在于对孕妇的人文关怀和周到服务不够,以及患者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医院对孕妇的人文关怀和周到服务不够,说明“始终把患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落实不到位,医患沟通不充分,医务人员存在机械执行规章制度,而不能够灵活应用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积极作为,也反映了当前医疗规章制度部分条款与医学伦理学的矛盾与冲突。在这个具体事件上,就是医患缺乏有效沟通,孕妇本人的真实意愿和疼痛感受没有得到医务人员和亲属的充分理解、尊重和执行,医生的行为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2、孕产妇的权利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关于孕妇就医的权利,孕产妇到医院就醫,患者的权利即孕产妇的权利,有关患者权利的法律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以及一系列单行的卫生行政法规之中。患者权利,是指医疗过程中患者应当享有的权力和权益,一般包括法律上的权利和道德上的权利。总的来说,患者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平等的医疗保障权、紧急救治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自主决定权、获得赔偿权、监督维护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权利等[1],孕妇在此基础上还享有生育权、终止妊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权(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等权利。

3、孕产妇在生产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

3.1知情同意落实的困境

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的基本权利,也是医生的义务,它是在医疗实践过程中,患者有知晓自己病情的权利,医生必须向患者提供充分的病情资料和准备实施的治疗方案,以及治疗方案的益处、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患者可以根据医生提供的信息自由地作出取舍,接受或不接受某种治疗。知情同意是一项重要的人权,而且是一项前提性的基本人权,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2]。产妇在顺产或剖宫产前,院方均需取得患者同意或签署知情同意书,但这些行为在遇到某些特殊情况或实施治疗、手术时,很难一一落实,为了所谓的“知情同意”而耽误患者的生命救治,这是本末倒置。且知情同意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其他问题,如知情同意法规在我国医疗诊治中有不同法规之间的冲突、知情告知同意的对象是谁、知情同意告知的内容和形式如何选择等问题。

3.2患者自主权维护过程中的伦理冲突

患者的自主权指病人对有关自己的医护问题,经过深思熟虑所作出的合乎理性的决定并采取行动的权利。正如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一样,医疗过程中患者的自由决定也是患者的基本权利。在孕妇坠楼事件中,患者要求剖宫产手术而患者家属拒绝签字,医院未进行剖宫产手术,最终患者无法忍受痛苦最终跳楼自杀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在中国的文化背景下,个人和家庭的联系非常紧密,家属常常在患者进行医疗决策时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当患者的选择不同于家属的选择时,院方究竟应该遵从谁的意见?此外,还有患者及家属不同意医生的治疗方案时,患方的选择不利于临床治疗时究竟如何抉择,特定情况下的优先保护机制[3]等,这些都是值得大家认真思考的问题。

3.3产妇和家属的医疗期望过高

孕妇临产后,由于剧烈的疼痛,对胎儿安危的担心,大多孕妇会产生紧张焦虑的情绪,希望在第一时间得到医院的救治和医务人员周到的服务,但是由于医疗资源不足,医生少而患者较多,且每位产妇的产程长短未知,医生没有足够的时间倾听患者的情感诉求,这让患者觉得医务人员冷漠,不关心患者[4]。此外,由于专业知识不对等,患者和家属缺乏足够的医疗知识,想当然地认为到了医院自己的问题都可以得到有效解决,将医生神圣化。事实上,随着医学的进步,许多医学难题得以攻克,但新的疾病、各种疑难杂症层出不穷,不管医学如何进步,医生怎么努力,也有医生无法预见的突发情况和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

3.4患者其他权利的冲突

临床上,孕妇在生产过程中常常会发生某些突发状况,如有的产妇发生大出血,需要切除子宫挽救生命,部分孕妇想要再次生孩子而拒绝切除子宫,此时患者的生命与患者的意愿如何选择?有情况非常危急的情况下,大人小孩只能保一个,究竟是保大人还是保小孩?有患者家属因家庭经济困难,放弃产妇或胎儿的救治时,医院该如何抉择?另有小孩生下来后不健康或重度残疾家属拒绝继续救治孩子时医生如何抉择等。

4、孕妇生产过程中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4.1以患者为中心原则

4.1.1知情同意原则

医务人员向患者介绍生产的治疗方案时,务必提供包括诊断、生产方案、产后恢复、病情预后以及治疗费用等方面真实、充分的信息,尤其是生产治疗方案的性质、作用、依据、损害、风险以及不可预见的意外等情况,使患者或其家属在经过深思熟虑后谨慎作出选择,并以相应的方式表达其接受或拒绝某种治疗方案的意愿。在患方明确表达意见后,医生才可最终确定和实施拟定的治疗或手术方案。此外,实行知情同意有助于行使患者的其他自主权,有助于增进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化解医患危机,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4.1.2自主性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表述非常清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5]。即医务人员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的对象均为患者本人,患者具有自主选择、自助维护权。只有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特殊情况下,知情告知的对象才变更为“患者的近亲属”。这一立法规定是符合只有患者本人才享有合法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这一基本伦理和法理基本精神的,也是和世界大多数国家同类立法相一致的。因此,孕妇在生产过程中,医院应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自主选择权。

4.1.3有利不伤害原则

医务人员在孕妇生产过程中应遵循有利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的主要内容由为疗效最佳、损伤最小、痛苦最轻和耗费最少,既包含医务人员的主观动机,也包含客观结果;既应考虑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利益,也应注重患者的经济利益。最优化原则是建立在不伤害原则基础之上、使患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其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患者,要最大限度地以患者为中心,维护患者的医疗权益,尽可能使每一位患者得到最佳的诊疗效果。有利原则把追求疗效和避免伤害、减少痛苦和避免过度医疗有机地结合为一个整体,指导和调控着治疗全过程,体现了对每一位患者高度重视、高度负责和高度关爱的人道主义精神。不伤害原则是指在诊治过程中不使患者的身心受到损伤。然而,不伤害原则不是绝对的,医疗伤害在临床实践工作中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即绝大多数医疗行为在客观上都会给患者带来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不伤害原则的真正意义不在于消除所有医疗伤害,而在于强调培养对患者高度负责,保护患者健康和生命的医学伦理作风和理念,正确对待医疗伤害,在临床工作中努力使患者免受不应有的医疗伤害[6]。

4.1.4尊重和公正原则

有10%到20%的女性会在怀孕期间就患上产前抑郁症,而加拿大研究产后抑郁症问题的专家维格特医生说,有多达50%到80%的新生儿母亲在产后会有心情灰暗的经历。因此,孕产妇和需要社会和家属的尊重、关怀和公平对待。尊重原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真诚地尊重对方的人格,并強调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人格和尊严。尊重原则是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和医学人道主义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医方对患方的尊重是尊重原则实现的关键,但同时也需要患方对医方的尊重。如果患方缺少对医方应有的尊重,良好的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就难以建立,并可能给医疗过程及效果带来严重影响。公正原则是指在医医疗服务过程中公平地对待每一位患者。公正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医患交往公正和资源分配公正。医务人员应对每一位患者的人格、权利和正当健康需求给予同样的尊重和关心[6]。实现尊重和公正原则也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以及保障患者根本权益的必要条件和可靠基础。

4.2提高医务工作者自身水平的原则

4.2.1加强医患沟通

良好的沟通方式是医患关系的润滑剂,医务人员应向孕产妇及其家属介绍生产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介绍顺利生产的例子,增加患者自信心,积极配合生产。同时,医护人员应及时了解患者及家属的心理反应,针对不同的心理反应、不同时期的心理特征给予相应的建议和指导。对产后患者进行康复指导、哺乳指导,多与患者交流,给予体贴和关心,使其感到被尊重、被支持理解、被重视。此外,应让患者家属知道,家人的心理支持对产妇非常重要,家属应多关心支持患者。医务人员还应重视患者家属的需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4.2.2培养医务人员高尚的医德品格

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因此,医者,要培养高尚的医德品格,要有尊重生命、济世救人的贵人思想,重义轻利、淡泊名利、清正廉洁的道德品质,尊重同道、刻苦钻研的学习作风,谨慎小心、认真负责的从业态度,要践行“医乃仁术”、普同一等的行医宗旨。

4.2.3提高医务人员专业水平

历代医家都把精通医理、掌握高超的医术作为济世救人的一个基本条件。认为医家是“至精至微之事”,“学者必须博极医源,精勤不倦”,“医非精不能通,非通不能精,非精不能专”,“医学贵精,不精则害人匪细”。因此,妇产科医务人员应刻苦钻研医术,广泛而深入地研究医学渊源,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任劳任怨,孜孜不倦,不断地挖掘自己的潜能,为解救人类痛苦,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只有这样,才不会贻误自己贻误病人。

此外,在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和提高医务人员水平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在孕产妇生产过程中应耐心倾听患者的需求,满足患者的合理需要,给予患者安慰和鼓励,尽可能多地为其提供人文关怀,减轻其心理负担。

5、总结

医患之间最本质的是一种道德关系,尊重患者的权利,最根本的是强化医务人员的道义感,增强他们履行道德义务的自觉性,这样才能使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过程中的主观故意从规避风险转向积极维护患者的身体健康和权力。我们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事业的终极人文价值、伦理原则,不断完善患者权利保障立法,实现一般情况下患者所以权利的同等保护和特定情况下的对患者某些权利的优先保护,并在司法程序中严格运用法律解释的标准与方法惊醒法益的权衡,追求公正的判决,从而实现医患双方权与善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官锐园.患者权利.护士进修杂志,2009,24(17):1539-1540.

[2]陈飞.试论权利意识视野中患者知情同意的伦理意义.医学与社会,2005,18(10):35-36.

[3]苏玉菊.患者权利冲突的法伦理思考.医学与哲学,2014,35,(498):52-55.

[4]刘海金,林慧祯,等.浅谈急诊抢救中的伦理问题.创伤与急诊电子杂志,2015,3(4):63-65.

[5]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6]刘东梅.医学伦理学[M].人民卫生出版社,2016年第二版:40-42.

作者简介:葛贤(1990-),女,四川冕宁,助教,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刘东梅(1968-),女,四川成都,教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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