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合理性分析

2017-12-26 10:53陈刘意斯
成长·读写月刊 2017年12期

陈刘意斯

【摘 要】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呈现蓬勃旺盛的运行活力。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救济手段,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处于尴尬境地,且法律依据的不足从根本上影响其监督效果。因此,应当明确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修改刑诉法时将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明确规定为一种法律监督方式,将其适用范围、程序、效力等规范化。可以从明确法律地位、完善运行程序、建立配套性制度、统一文书格式四个方面来完成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刑事再审;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效果

一、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状况

(一)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活力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呈现蓬勃旺盛的运行活力。全国各个地域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频率相当之高。不仅如此,由于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灵活性,使各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它颇为青睐: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对于樊伟涛贩卖毒品一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对于郑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对于赵喜瑜贪污罪一案等等都采取了运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手段来纠正原审的错误。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在其强大实践活力的被背景下为其提供正确的立法地位,此举甚是必要。

(二)检察建议法律规范的缺失

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活力不容否定,但在我国现有的刑诉法领域中,并无对检察建议正式的法律定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致使适用范围达不到统一。全国各地再审检察建议的书写都不一致,文书极具地域性特色,内容五花八门,文书良莠不齐。现如今由于再审检察建议仅仅只是“建议”,并不如抗诉般作出便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法院大多对其态度冷淡,甚至不予理睬,单纯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并不能有效的达成法律监督的效果。而其造成最为严重的后果,便是使本该各自履行自身职能,相互分工合作的检察院和法院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没有清晰的定位。刑事再审检察建议这些错误的认识,导致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发挥不了其应有的诉讼监督职能。

二、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构建

(一)明确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的不足从根本上影响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因此,应当明确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修改刑诉法时将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明确规定为一种法律监督方式,将其适用范围、程序、效力等规范化。但由于目前立法情况所限,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协商,联合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法律效力和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办理、反馈等各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减少再审检察建议在适用中的障碍,确保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有效适用。只有做好了这第一步,才能将再审检察建议的体制建立起来,才能让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有目标,有根据的将其使用。

(二)完善运行程序

“决定和审批”。检察机关应当尽力严谨办案,防止任意性和随意性地决定和审批,科学地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我国检察机关的决定权掌握在正副检察长手中,而实际办案机构却是控诉部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二者之间往往会出现矛盾,导致意见的不一致。因此这就需要检委会的集体研究来作为签发的前置性过程。

“运送和备案”。在检察机关决定和审批之后,决定向人民法院发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时,还需要达到这些程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相关材料等送达人民法院,正确填写送达回证并经审查后完成附卷保存;为了上级检察院更好地完成检察工作,这些案件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便于上级检察院及时归纳总结这些案件中程序和事实认定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看法和指示意见。

“接受和回复”。案件经备案之后,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流程就到了法院是否接受刑事再审建议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后,应马上立案复查。经复查后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并将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书》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回复期限,回复期限的长短可由检法两院提前进行协商。

“撤销”。借鉴《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检察长对本院发出的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刑事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确有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并同时通知人民法院以及作出相关说明。

(三)建立配套性制度

1.建立检察长审委会制度

对检察机关发出的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对是否属于犯罪的、是否属于检法两机关分歧较大的、是否属于案情重大的案件,主管检察长应当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在会议上应相互之间多讨论,多交流,并相互发表意见,并及时将审委会讨论出的意见或决定反馈控申部门。

2.建立法检联席会议制度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主动的与人民法院沟通,相互交流意见,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这样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如对争议较大、重大疑难的刑事申诉案件,一起协商探讨,共同研究化解对策;对申诉人反映强烈的刑事申诉案件,探讨如何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推进矛盾化解等。

(四)统一文书格式

检察机关对于制作发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并没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唯一的考核依据就是人民检察院是否收到了回复。至于刑事再审建议检察建议需不需要发,回复是否及时都没有相关的规定。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格式作出统一规定,笔者建议各省级院应率先制作文书样本,以规范统一全省范围内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文书格式和内容,统一使用相同的文字和言语符号。《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发往单位;案件来源、原案诉讼经过和原审判决或裁定情况;检察机关对原审判决、裁定的复查意见;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要求事项(包括回复审查情况、回复的期限,并写明: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日期和院印;附注(送达的其他材料、回复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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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明田.李倩完善检察建议制发的对策分析[J].人民检察,2015,(8).

[3]周彬彬.检察建议简论[J].人民检察,2013,(13).endprint